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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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大法官为何看不到小奴工?(一)
时间Mon Dec 4 10:48:36 2006
大法官为何看不到小奴工?(一)
外籍奴工哀鸿遍台无处申告 台湾司法体系大体检
■苦劳报导2006/11/29
每次在法院上,只要听到法官问这一句「你能不能去7-11?」,在旁听席陪着受害外
劳出庭的台湾国际劳工协会总干事吴静如就知道「使人为奴隶罪」大概无法成立了。
吴静如不禁想到,一年多过去,去年8月爆发的高捷泰劳抗暴案,除了让劳委会主委
、高雄市长双双请辞之类的政治作秀之外,曾带给台湾社会什麽样的反省?
当每次外籍劳工、外籍配偶的凄惨状况被媒体大幅报导後,检警甚至法学界都会大声
疾呼现行法律不足,只能轻判伪造文书、妨害自由,必须修法加重刑期,才能杜绝人口贩
子。但问题是现行法令就有使人为奴隶、买卖人口等重罪,为什麽司法体系要舍近求远?
所以许多外劳团体原本希望透过高捷的案例,让刑法中的使人为奴隶罪发挥作用,使
大众明了到台湾社会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奴工制度,而牺牲者,就是外籍劳工及外籍配偶,
并让官方改变属於共犯结构一部份的外劳及移民政策。不过一年多过去,除了社会大众歧
视依旧之外,好几个明显的使人为奴隶案例,不仅在法院被打了回票,就连检察官常常都
不予起诉。「可以频频碰壁形容。」吴静如无奈地说。
是台湾的司法体系出了问题吗?
【你能不能去7-11?】
台湾目前法学训练出来的绝大多数法官,对於奴隶的认定,都是采取有没有百分之百
受到监禁及行动限制当作标准,所以不论是不是被强迫卖淫、强制劳动,只要可以走动、
能去倒垃圾、能上厕所、能去7-11买东西,不论是不是还要经过「允许」,就不算奴隶状
态。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说:「这当然和台湾的法律界保守及没有奴隶历史有关。
」所以最近使人为奴隶罪一审判决确立的一百零一例,只有那位媒体广泛报导,被丈夫及
其前妻完全控制自由及凌虐,从40几公斤受到20几公斤的越南新娘段氏日玲。
「台湾的刑法学与法律教育,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也就是注重被告的『具体行
为』及『特定状态』,而容易忽视『结构』。以致於当『奴隶』这麽严重的指控出现时,
法官及检察官,会采取非常严苛的标准。」廖元豪表示。
法律扶助基金会法规研究暨业务处主任郭怡青认为,司法体系的保守也与台湾遵守「
刑法谦抑主义」有关,也就是刑罚既然把国家强制力当作後盾,在运用上应本於节制,在
必要与合理的最小限度内行使,所以在证据认定上,自然相当严格,以免侵害被告人权。
【矫枉过正】
的确,在刑法296条中的使人为奴隶罪、买卖人口罪,是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对於法院来说,当然是要勿枉勿纵以昭公信。不过目前
法官或检方的审理,却几乎都是在不经过反省及思考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
比方说,高捷案检察官否决了使人为奴隶罪的告诉,理由之一,居然是泰劳与雇主签
订的是劳雇契约而不是「买卖契约」。廖元豪就批评,难道有雇主会笨到签奴隶买卖契约
等政府来抓吗?
所以并不是现有法令没有重惩人口贩子、恶劣雇主的机制,而是检方及法官自我限制
,最後常常只能以轻罪论处。法扶基金会台北分会专职律师谢幸伶就说,当司法体系是这
种状况时,也常常造成律师揣摩,自己划出一条线,劝当事人避免以无法起诉或成立的使
人为奴隶罪进行告诉。
刑法第26章的妨害自由章,里面包含了使人为奴隶、买卖人口、妨害自由、强制等罪
,奴隶罪是属於一种较为抽象的层次,是一种「状态」,人格丧失或隶属於它人的状态,
根本不能用妨害自由章其它罪刑的论证方式,以一个个实际的攻击、是否完全限制它人行
动的「行为」来判定是否涉及奴隶罪。比方说过往中国的家奴制度,人身自由比现在的外
劳高上百倍,能够出入大宅门、上酒楼听小曲、娶妻生子、甚至还能在外置产,但却不能
因此否定其身为奴隶的事实。
廖元豪认为,台湾司法体系过於强调「物理」的作用,却不从社会面及心理面去探讨
胁迫及不自由的形成,是早该放弃的落伍思想。
【国际社会怎麽看】
事实上,奴隶制度是一个镶嵌於社会的阴暗体系,在过往,或许奴隶的生活是手脚带
着锁链、有管工鞭打、在暗无天日的条件下工作,但在现代社会,奴隶制度却是以另一种
形式存在着。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高度关注「现代奴隶(modern slavery)」的议题,由於再也看
不到传统刻板印象的奴隶样态,以致於全世界都忽略了仍然存在的奴隶现实,以致於情况
越来越恶化。2004年,联合国还宣布当年为「纪念反对和废除奴隶制斗争国际年(
International Year to commemorate the Struggle against Slavery and its
Abolition)」,可见问题的严重性。
像目前几乎所有外劳都会面临到的高额仲介费债务问题,这种制度造成的「抵债劳动
(bonded labour)」,将使得劳工面临种种行动的限制,已经隶属於现代奴隶的一种样
貌。廖元豪说,台湾的法律界,早应该要思考奴隶罪刑的结构及社会因素。
【政府是共犯】
特别是台湾的外劳政策,又给予许多恶劣的雇主及仲介上下其手的空间。
吴静如说:「外劳的高额仲介费,加上台湾的外劳政策中,不允许自由转换雇主、工
作居留六年年限、没有团结权、家庭类外劳不适用劳基法、逃跑又会被通缉,致使雇主及
仲介可以动辄威胁将外劳遣送回国,外劳在积欠的高额仲介费未还清下,只能选择忍受。
」
在正常的雇佣关系中,劳资权力已经不平等,更何况在这种政策结构下,雇主或仲介
,实在有更多的空间「管理」外劳,造成经常发生逾越界线的行为。吴静如举例,假设一
个原本申请来要照顾瘫痪老人的外劳,雇主利用上述政策形成的权力优势劝胁外劳,要求
她去楼底下的面摊工作,这算不算「强迫劳动」?如果面摊所支付的酬劳由雇主收取,又
算不算奴役这名外劳?
不过在台湾,这些看似「平常」的问题,最多只有违反《就业服务法》,雇主被罚款
了事,劳政及司法机关都没有进一步的处置,有时外劳还会因此被遣送回国,受害者被国
家机器进一步迫害。社会见怪不怪後,不凹外劳的才是笨蛋。
【连强制罪都难以认定?】
廖元豪说,美国有惨痛的蓄奴、反奴历史,使得美国社会及司法,关注奴隶制度因应
现代社会的变形,反观台湾,刑法296条的使人为奴隶罪,就如同摆好看的具文,从来不
去填充它的现代意义。
谢幸伶认为,目前外劳、外籍配偶面临的类似奴役状况,都是雇主或仲介在某种社会
优势下,得以采取劝诱、胁迫的方式让外劳或外配从事劳动,也就是说,先认定刑法302
条或304条刑期较轻的妨害自由罪或强制罪,再来只要外劳或外配是因为在妨害自由或强
制的基础上从事劳动,就可论证有强迫劳动或被奴役的嫌疑。
「在美国,强制也是非自愿劳役的一部份,『强制劳动』(forced labor)则是贯穿
所有债奴、奴隶,以及人口买卖的刑罚条文的核心之一。」廖元豪指出,以1984年的
U.S. v. Mussry案为例,「强制」(coercion)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法律」、「暴力」
、「强制力」,重点在於行为人是否使得他人臣服於其意志,更重要的「可逃离」,并不
代表「非强制」。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样的观点还是面临到台湾司法体系只重视「行为」不重「结构」
的问题。吴静如举例,一名外劳护照被扣住後,加上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雇主就可以
强迫他做非常多的事情,但检方或法官,却都用一般台湾人的经验,以「护照被扣住了再
申请一本就好」为由,不认为这有什麽大不了的,这简直是「何不食肉糜」。廖元豪也说
,在美国,扣人护照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但在台湾,却变成见怪不怪。
【劳资合意】
而台湾司法体系更厉害的绝招,就是用「劳资合意」来打马虎眼。廖元豪举例,曾经
听过司法实务界人士私下讨论,即便「被限制行动自由」,只要有「同意书」、「切结书
」,都不算「奴隶」,司法界居然连法律上「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契
约自始无效的原则都忘记了。
而在法院的实际认定上,由於连妨害自由罪及强制罪都难以认定,外劳接受了契约以
外的工作,对於法官来说,就等於是外劳与雇主之间有了新的合意,自然没有强迫劳动或
奴役的问题。「所以根本上,还是得解决台湾检方及法官对於强制罪、使人为奴隶罪的认
定问题。」谢幸伶说。
不过台湾所有雇用外劳、外佣的雇主,甚至有外籍配偶的家庭,都有扣护照、限制自
由等等行为,然後再要求他们从事家务劳动或指派原本不属於他们的工作,如果按照上述
国际社会的标准,谢幸伶认为,这些至少都有强制罪的嫌疑,所以司法体系也会在「众犯
不罚」的情形下,避免因为所有外劳雇主及仲介因为台湾法令的漏洞反而陷入刑法裁罚,
破坏法律的安定性,而不敢碰这个大毒瘤。
也就是说,真正出问题的不仅仅是司法体系而已,台湾社会其实都在或多或少地跨越
那不该跨越的界线,戕害外劳的人权,少数做得太过份而被法办的人,甚至还会以「大家
都这麽做」来质疑司法。
【长期抗战】
「我们知道这是一条长期冲撞的过程。」吴静如强调,因为「使人为奴隶罪」定谳在
台湾的意义非常大,除了可以让加害者受到真正的惩罚之外,只要法庭认定外劳政策也是
作为共犯结构之一,劳委会,也会受到冲击,而社会也会因此有更大的反省。
目前外劳团体也打算持续将案件送入法扶基金会,郭怡青表示,法扶也希望能从个案
开始,一步步冲撞,可以预期会失败,检方、一审、二审、三审都是关卡,但希望每一次
的失败,都能成为一个社会讨论、施压的机会。
廖元豪说,这个过程是要重新灌输台湾法律关於奴隶罪的概念,目前刑法教科书,
296条只有短短数段,加上考试不考、没有法学期刊讨论,当然会困难重重。
「况且台湾原本就有法律了,真的不需要在等修法甚至立一个『反人口贩运法』。」
吴静如表示,只要司法机关能够站在外劳的角度来看问题,并且转一下脑筋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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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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