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dennis (选委会兼会长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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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重要] 国立中山大学政治经济系学生会会长选举办法
时间Mon Apr 12 22:16: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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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山大学政治经济系学生会会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之适用】
国立中山大学政治经济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选举事宜,依本办法规定之。
第二条 【投票原则】
本会长之选举罢免,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为之。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第三条 【选举执行委员会之组成与成立时间】
(1)关於会长之选举事务,本会应於上学期干部会於期中筹组选举执行委会(以下简称
选委会),送交期末会员大会进行同意,於下学期期初进行运作。
(2)於选举工作期间,若有选委提出辞职声明,则由选委会提名新选委并认可通过,迳
送大会备查。
第四条 【负责对象】
选委会受本会全体会员之托付,向大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第五条 【职权与分工】
选委会掌理下列各款职权:
(1) 关於选举事务之策划与执行
(2) 关於违反本办法处分之评议与执行
(3) 候选人资格审查
(4) 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选委会为便利选举罢免事务之推动,设立下列各部门:
(1)主席:置主席一人,综理选举罢免事务之计划、进行;主持违反本办法关於取消资
格之评议会议;选务行政协调事宜。
(2)副主席:置副主席一人,并兼选务组召集人,当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席继
任之。
(3)秘书组:置秘书一人,办理有关选委会文书之收发,会议记录之整理,档案之管理
;选举公告、选举公报之刊印等事宜。
(4)庶务组:置召集人一人,办理有关选委会选举公告,选举公报之宣达;公办政见发
表会及投、开票所之布置等事宜。
(5)选务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主席兼任之,办理选委会有关选举、罢免事务之执行
;政见发表会之登记、举行、监察、选票制作;投开票之规划;人力运用事宜。
(6)财务组:置财务长一人,办理有关选委会财政之收支、企划、结算之事宜。
第六条 【选务员】
选委会为维持投、开票秩序,得遴聘本会会员若干名为选务员,负责投、开票工作,其遴
选方式由选委会决定。
前项选务员於投、开票行使职权,关於违反本办法之行为,有口头警告之权力,若屡劝不
听则停止投票权。
选务员向选委会负责,依据本办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第七条 【选委会与大会关系】
选委会应於期初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进度并接受质询,并於选务工作後第一次会员大会提出
终结报告。
选委会应负责项目如下:
(1) 选举公报:选委会於竞选期间发行,其内容由选委会决定。
(2) 竞选活动:各种活动方式审查标准由选委会决定。
第三章 选举
第一节 资格
第八条 【选举人资格】
本会会员皆有选举权
第九条 【候选人资格】
本会会员大一以上自由登记经本会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人员连署。
若无会员自由登记交由会员代表连席会直接接管系学会
第十条 【助选员资格】
凡本会会员皆可依本办法登记为助选员。
第十一条 【与选委会、选务员之关系】
担任选委会委员或选务员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或助选员,其登记为候选人或助选员者,
当然丧失选委会委员或选务员之资格。
前项情形,选委会应即议决增补,即交由会员大会认可。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申请候选人应具备下列表件:
(1) 候选人登记表,含候选人姓名、系级、永久住址、通讯处、电话、经历。
(2) 刊登选举公告之政见。
(3) 本人二寸脱帽半身相片三张。
(4) 行政规费、候选人保证金及选务员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5) 本人学生证影本一份
(6) 选委会认定必要交付之资料。
(7) 助选员者其名册与学生证影本。
前项一至七款表件不合规定或行政规费及保证金不足者,选委会拒绝受理办理其登记之申
请。
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拒绝任何表件之增补或修改。
第二节 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投票日与竞选时间】
本会会长之竞选时间定於五月初至五月末,确切投票时间由选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选举公告】
选委会应於四月中旬发布选举公告,其内容应包括:
(1) 投票日期
(2) 选举人之总额
(3) 候选人之登记期间应交表件与费用
(4) 选委会员名单
(5) 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选举票之领取】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本人学生证领取选举票。
第十六条 【投票计算方法】
(1) 投票率需要达本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计算方法采两轮投票制,即第一轮选举
获胜,候选人需要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若第一轮投票未有候选人超过半数以上选票,则就
其前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2) 投票率若未达本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则弥封选票箱,另行公告,补其投票率差额
,进行再次投票作业,弥封过程由选委会、候选人确认无误,暂由选委会保管,而选委会
於弥封後3日内另行再次投票公告,於公告後一星期内进行再次投票,若投票率仍未达二
分之一,则选举结果交由所有候选人进行一致性的认同,若达成所有候选人赞成该投票结
果,则投票结果视为有效,若未达成所有候选人皆同意投票结果,即交由会员大会认可投
票结果,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投票结果,视为有效,若未达成上述所
言,则重新改选。
第十七条 【投、开票时间、选票】
投、开票之作业,如:投、开票之起讫时间暨选票制作、圈选工具之制作,由选委会议决
刊布於选举公告或选举公报。
第十八条 【投、开票所之人手】
各投、该票所应置主任选务员一名,由选委会遴聘之,办理投、开票事务;助理选务员若
干员,协助主任选务员处理投、开票之事务。
第十九条 【选举票之无效情形】
(1) 不用选委会制发之选举票者。
(2) 圈选两人以上。
(3) 未圈选於圈选处。
(4) 圈选後加以涂改。
(5) 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划写符号者。
(6) 将选票污染至不能辨识圈选为何人者。
(7) 将选票撕破至不完整。
(8) 不加圈选空白者。
(9) 不用选委会备制之圈选工具者。
(10) 选票未加盖监票章者。
第二十条 【选票保管期间】
选举票保管期间,依下列规定:
(1) 用余之选票为一个月。
(2) 有效票与无效票为半年。
第四章 罢免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出】
会长罢免得由本系会员向系学会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 【提议人及要件】
罢免案之提出,应有本系会员人数15%人之提议,并以书面方式为之。其内容应包括:
(1)罢免理由
(2)提议人之姓名,系级,通讯处及签名。
(3)提出日期
第二十三条 【撤回】]
罢免案於未徵求连署之前,经提议人总数三分之一同意,得以书面向系学会干部会撤回之
。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第二十四条 【提议人之查对】
选委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後,应於三日内查对其提议人;
第二十五条 【罢免案成立之宣告与答辩书】
罢免案经查明连署合於规定,选委会宣告罢免案成立之,并将罢免理由书之副本送交被罢
免者,於三日内提出答辩书;其不合规定经宣告不成立者,原提议人对於同一罢免者自宣
告不成立日起,不得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第二十六条 【罢免案之成立之公告】
选委会应於被罢免者提出答辩书期间届满五日内,就下列事项公告:
(1)罢免投票之时间与地点
(2)罢免理由
(3)答辩书。但被罢免者不於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书者不於公告。
选委会应於投票前针对罢免案举办公开之听证会并视需要发行罢免公报。
第三节 罢免投票
二十七条 【投票期限】
罢免案之投票,应於罢免案宣告成立之7日内为之。
第二十八条 【罢免票】
罢免票应於票上刊印「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等语,由投票人以选委会制备之工具
圈选之。
第二十九条 【选举人及投、开票之规定准用】
罢免案之投票人,准用本办法第八条有关选举人之规定
罢免案之投、开票准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三十条 【罢免案之通过与否决】
罢免案投票率须达本系会员总人数50%,否则视为无效;罢免案投票结果,同意罢免票未
超过不同意罢免票,罢免案均为否决。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果及其公告】
罢免案投票後,选委会应於投票完毕後三日内公告投票结果。
罢免案通过後,被罢免者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其职务之继任维重新改选後的会长。
罢免後至重新改选後期间,会长由学生议会负责代理事项。
罢免案否决後,在该被罢免之任期内,对同一事由不得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 编辑: skydennis 来自: 140.117.198.201 (04/12 22:24)
1F:推 pmike:建议最後三行字不如摆在最前面,否则大家可能看到这法规 04/12 22:53
2F:→ pmike:就直接跳过不看罗~ 04/12 22:53
※ 编辑: skydennis 来自: 140.117.198.201 (04/13 00:03)
3F:→ skydennis:ok 谢谢建议 04/13 00:04
4F:→ weigod:旺旺好帅 04/13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