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llrong (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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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生科院博班研究生入学及修读办法
时间Mon Jun 21 14:27:08 2010
资料来自
http://college.life.nthu.edu.tw/regulations/archive.php?class=103
国立清华大学生命科学院博士班研究生入学及修读办法
中华民国95年10月13日院课程委员会议订定
中华民国95年10月20日院务会议部分条文通过
(除第十条及十一条外)
中华民国95年12月20日院课程委员会议修正
中华民国95年 12 月26日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清华大学学则」及「国立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考试细则」
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入学方式:依本校博士班研究生招生办法办理。
一、招生考试:分初试(笔试及审查)及复试(口试)二阶段。初试及格者始得参
加复试(口试)。各项成绩所占比例:审查占20%,笔试占30%,
口试占50%。
笔试科目:生命科学(命题范围以生命科学各领域之共同、基本内涵为原
则)。
二、硕士班迳行修读:依本校硕士班研究生迳行修读博士学位作业规定办理。
本校硕士班研究生修业一年以上,必须由其指导教授推荐,申请者填写迳
行修读博士学位申请书一份,并附硕士班历年成绩单一份、教授推荐函至
少二封及研究计画一份,於每年7月31日前送交所办公室,转送审查委员进
行审查,审查结果送所务会议讨论通过,於8月31日前送教务处。
三、申请入学:限外国学生。
第三条 入学後第一学年结束前必须选定指导教授(至少须有一人具本院专任助理教授以
上之资格;更换指导教授,须先提出更换指导教授申请书)。
第四条 修业年限:二至七年。
第五条 博士班必修课程:
书报讨论(四学期),需於3年内修读完毕。
专题讨论(四学期)。
论文研究。
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笔试所选考之科目。
第六条 课程与学分:
一、入学前修习过本院博士班必修、选修课程,且成绩达七十分以上经所长
核准後得免修。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须修满18学分(不含论文研究),其中本院课程不得少於
12学分;迳行修读博士学位者至少应修满30学分(不含论文研究,含硕士班
所修课程学分),其中本院课程不得少於24学分。
第七条 抵免学分:依本校学生抵免学分办法办理。
研究生可抵免之学分总数,以应修毕业学分数三分之二为限。
第八条 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采笔试方式。以下四科中任选一科,必须修习过所选考
之科目,且成绩达70分以上。各科考试时间以三小时为原则。
高等生物化学 高等细胞生物学
高等分子生物学 物理生物化学
一、每学期开学後一个月举办一次,即
每年3月底及10月底各一次。
二、各科考试结果分「通过」、「不通过」两种。
三、硕士班研究生亦可参加资格考核笔试,考试通过则列入记录。
四、如研究成果卓越,有明显可资参考之纪录,经指导教授推荐至所务会议同意
,送请院课程委员会议通过後,可免考笔试。
第九条 博士班研究生在
入学後三年内(休学不计入年限),未能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
者,应予退学。
第十条 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学後四年内须通过论文研究指导委员会博士论文提案考核。
该论文研究指导委员会由三位(含)以上所内外助理教授(含)或助理研究员(含)
以上担任。指导委员应至少一位为所内、一位所外。在所外进行论文研究者,
所外共同指导教师为当然委员。论文研究指导委员会之职责为:
一、协助选定论文题目,辅导课业及研究。
二、审定所指导研究生是否可成为博士候选人及是否能於修业年限获得博士学位。
三、审定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成果是否已达可撰写论文初稿之水准。
第十一条 博士班研究生欲申请博士学位考试前须通过英文能力认定。下列办法得任选
一种:
一、托福成绩达
旧制550分或新制213分。
二、通过「全民英检中高级」复试。
三、托福成绩如达新制200分以上而未达213分或全民英检中高级初试通过而
复试未通过者,得以修习「科技英文」或「论文写作」或读、写类之英
文课程达3学分,且成绩均达70分以上之方式取代。
四、如研究成果卓越,有明显可资参考之纪录,经指导教授推荐至所务会议
同意,送请院课程委员会议通过後,可视为通过。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考试:
一、论文
至少含有二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且指导教授必须为通讯作者)
已发表於有评审制度之国际性学术期刊(研究成果卓越,有明显可资参考
之纪录,经其论文研究指导委员一致同意推荐,并经所务会议通过,不在
此限)。
二、博士候选人欲申请博士学位考试前须将其论文摘要、历年成绩单、论文
研究指导委员会之博士论文提案会议记录、资格考核通过日期、已发表
之论文及第一外国语文能力证明,送交所办公室转院课程委员会与所长审
阅,经同意後,由所办公室安排公开演讲,始得提出博士学位考试申请。
三、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五至九人,校外委员至少须三分之一(含)以上,指导
教授为当然委员,但不得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员互推举之。
四、博士论文考试成绩以论文内容及口试(及其他方式之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以出席委员无记名评定分数平均决定之,评定以一次为限,以70分为及格
。但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评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论。不及格者,
在修业年限未届满前,得於次学期或次学年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
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五、迳行修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通过资格考核但未通过博士学位考试
,其博士学位论文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决定合於硕士学位标准者,得授
予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及博士学位考试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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