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标题[闲聊] 民法概要期中考-5
时间Fri Nov 2 14:09:21 2007
1138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0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
,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1141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144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
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
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
全部。
1147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1148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
。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1189 遗嘱应依左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自书遗嘱。
二、公证遗嘱。
三、密封遗嘱。
四、代笔遗嘱。
五、口授遗嘱。
1190 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
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
1191 公证遗嘱,应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
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後,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
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项所定公证人之职务,在无公证人之地,得由法院书记官行之,侨民在中华民国
领事驻在地为遗嘱时,得由领事行之。
1192 密封遗嘱,应於遗嘱上签名後,将其密封,於封缝处签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
,向公证人提出,陈述其为自己之遗嘱,如非本人自写,并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
所,由公证人於封面记明该遗嘱提出之年、月、日及遗嘱人所为之陈述,与遗嘱人
及见证人同行签名。
前条第二项之规定,於前项情形准用之。
1193 密封遗嘱,不具备前条所定之方式,而具备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所定自书遗嘱之方式
,有自书遗嘱之效力。
1194 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
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後,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
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1195 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
为口授遗嘱:
一、由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由见证人中之一人,将该
遗嘱意旨,据实作成笔记,并记明年、月、日,与其他见证人同行签名。
二、由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遗嘱人姓名及年、月、日
,由见证人全体口述遗嘱之为真正及见证人姓名,全部予以录音,将录音带当
场密封,并记明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在封缝处同行签名。
1196 口授遗嘱,自遗嘱人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之时起,经过三个月而失其效力。
1197 口授遗嘱,应由见证人中之一人或利害关系人,於为遗嘱人死亡後三个月内,提经
亲属会议认定其真伪,对於亲属会议之认定如有异议,得声请法院判定之。
1198 左列之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产人。
三、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四、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五、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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