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m (指南山城的居民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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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认识选择权(三)
时间Mon Dec 1 11:27:37 2003
指数选择权
以大盘指数为标的物的权利契约
选择权是一种买卖双方约定的契约,交易标的为「权利」。
台指选择权之「权利」为「买(卖)大盘指数之权利」,即买卖双方约定,买方以一定的代
价(权利金),向卖方买一个「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大盘指数的权利」
以特定价格买进大盘指数的权利︰call (买权)
以特定价格卖出大盘指数的权利︰put(卖权)
权利与义务
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权利
卖方收取权利金,承担义务
权利金与保证金
权利金即为选择权之价格,以「点数」表示,就像股票的股价。权利金会随股市行情及供
需状况而波动。(指数每点新台币50元)
选择权的卖方背负履约的义务,为保证到期能履行义务,故需缴存一定金额之保证金,保
证金的最低限额由交易所订定,通常以涵盖一日可能损失的最大额度为原则,需进行每日
结算,以控制违约风险。
买卖选择权之风险
买方支付权利金後,即取得权利而并无任何义务,最大的可能损失即为权利金,故风险有
限;卖方收取权利金後,应承担履约的义务与风险,可能的损失随履约所需支付之金额而
定,故风险较大,须注意风险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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