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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移工]台塑公司的劳资争议案尚未落幕 ◎作者:Gi Estrada/柳琬玲译
时间Fri Mar 31 09:22:13 2006
台塑公司的劳资争议案尚未落幕
■苦劳论坛2006/03/30
◎作者:Gi Estrada/柳琬玲译
【编辑说明】
因为长期非人道的管理政策,台塑麦寮厂於去年七、八月间连续发生外劳罢工的事件,并持续至今仍未解决,经过三月十六日第三次罢工之後,厂区内外劳的状况,逐渐为外界所知晓,本劳、外劳团体取得联系,若台塑方面一直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官方又置之不理的状况没有改变,下一波更大规模的罢工,即将展开,我们特别选译APMM的Gi Estrada对场区内外劳状况的这篇文章,以期让大家对厂区内的情形,有更深入的了解。
针对公司的不当劳动行为、与劳委会的偏袒,近来於3月13、14日,外籍工人们用罢工来表达对台塑公司压抑许久的愤怒。从去年七月至今,这已是第三次罢工;除非上述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台塑公司内的工潮势将持续一段时间。
两点泰籍劳工的主要诉求,同时也正是菲律宾劳工关切重点为:
1. 反对支付仲介费
2. 反对支付食宿费
劳委会已经口头承认,仲介费用实质上就是管理费;意即,在台塑委任仲介公司进行厂内外籍工人管理的同时,强制由工人掏钱支付掉管理费用。换言之,荒谬地将原本应由雇主负担、交由仲介来执行的管理支出,转嫁到工人身上。这就是为什麽我们说,不论台塑外籍工人的待遇如何,该费用都不应该由工人来支付。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顺应雇主团体对陈水扁政府的请求,从2001年开始,外籍工人必须支付自己的食宿费用。但在2001年之前的雇用契约中,提供工人食宿项目一律是免费的。故所谓的自付食宿费用,其本质即为减薪。
确实,就如同劳委会与台塑公司所言,由於工人已经在契约上签名同意,所以收取食宿费用就是合法的。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前提:在工人动身前往台湾之前,应该有足够的自主性就支付额度与雇主协商。就常理来说,只有在雇用关系尚未确立之前,工人才有能耐拒绝雇主的不合理要求;一旦雇用关系成立,雇主就取得优势逼使工人为保住饭碗而完全服从其规定。
这就可以理解,为何泰籍工人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保障更多的加班。这是为了要填补每个月必须交给仲介总额达4300元新台币的仲介管理费、食宿费用;这数字还未加计劳、健保保险费、所得税,以及其他如暂住证(Alien Residence Certificate ,ARC)与健康检查等等开支;外籍工人甚至必须负担自己往返台湾的机票费用。假如你每个月只赚得到新台币15,840,扣掉上数种种的开支,你还能剩下什麽作安家用?
关於泰国籍与菲律宾籍工人(在台塑的外包商中鼎公司名下,有超过500名菲律宾籍工人)共同面临的其他问题,条列如下:
1. 外包-即便在其母国所签的契约载明,工人只替台塑公司工作;来台之後,却因为划归不同的外包商之下,而有不同的待遇。这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5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国人从事工作」,与第57条(第1项第2款):「以本人名义聘雇外国人为他人工作」。
2. 零用金-工人仅能自行支配每月约6000元的零用金,而非全薪。
3. 被剥夺汇款管道的选择权-公司以自动转帐方式汇入帐户。以菲律宾籍劳工为例,其薪资转汇经过两间银行,就要扣两次手续费。
4. 公司扣留外籍劳工的护照与暂住证,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4条(第1项第8款)规定。
5. 公司对於仲介费用索价过高。
6. 逼迫外籍劳工为返乡休假的同事连带作保,一旦同事没有如期返回工作岗位,作保的人必须赔偿台塑公司所垫付飞机票钱。
为了要合法化上述第二项到第六项行为、与食宿费用的收取,工人被迫签署内含追加食宿费的原始契约与附带契约。经询问,律师已经表示所有经劳资双方合意签署的契约皆视同雇佣契约之一环,但因为无法组织工会,外籍劳工通常不具备足够的交涉能力,因而,关於此事请允许我们保留反对意见。
我们过去就曾经呼吁过,所有的外籍劳工都应有标准化契约,并受劳基法保障。意指只有最初在劳动力输出母国的政府认可下签署的契约才能生效;同样的,禁止以附加契约(Side contract)或其他任何形式取代该契约效力。
回头看台塑公司的案例,若工人的劳动条件没有改善,有可能於近日中再度引爆罢工。泰国籍与菲律宾籍工人都已经用行动向社会证明他们具备这样做的能力。对於公司加诸於他们身上的种种权利的剥夺,他们再也不感到恐惧。
唯一的解决之道是,近期内让工人与台塑管理处两造展开协商。不能只有官方代表代理协商,工人有权利推举自己的协商代表,并得指定其他民间团体进去参与协商以支援工人。此次罢工,在台塑六轻总管理处内召开的协商会议中,没有让任何外籍劳工参与。
同时,因为上述所说问题并不只是影响到台塑公司,同时也关系到台湾政府的整体外劳政策,应该找出解决知道。
要求厘清台塑公司与外籍劳工的雇用关系!
不容许任何附加契约,尤其禁止外包商与工人签订附加契约!
停止执行零用金制度!
赋予工人自行选择汇款管道的权利!
归还被资方扣留的护照与暂住证!
不容许超收仲介费与宿舍费用,并对超收行为严加处罚!
废除连带保证人制度!
废除仲介费!
废除住宿费!
实施标准化雇佣契约!
保护全体外籍工人的权利!
2006年3月17日
相关报导:
2006/03/16要求台塑直接面对劳工 呼吁劳委会诉出面调查 劳工团体相挺麦寮外劳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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