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喔 我主耶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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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试用期离职 雇主应付工资
时间Thu Apr 21 00:11:03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niNews 看板]
作者: catchy1009 () 看板: NTUniNews
标题: 试用期离职 雇主应付工资
时间: Wed Apr 20 22:48:45 2005
苹果日报
未具名读者问:
老板说辞职必须在十五天前预先告知,才可以领到薪水,但我还没做满十五天就离职,
要领取薪水时老板却说:「你没有做满十五天,薪水都被扣光了,所以没有钱可以拿。」
不知道老板这样的说法是否合法?且我们一天工作十小时,假日又没有休息,资方可以就
这样不支付我薪水吗?
律师刘思龙答:
不知读者在应徵工作前,跟老板有没有关於工作期限的特别约定,若无,则依《劳基法》
规定,劳工受雇从事工作、付出劳务,雇主就应给付薪水,就算是试用期,也应有试用期
薪资,故就算读者只做了一天就离职,老板还是要付一天的薪水。
《劳基法》对於劳工片面终止劳动契约,虽有预告期间的规定,也就是工作满三个月以上
未满一年者,要於离职十天前向老板预告,但读者工作不满半个月就离职,并不适用该项
规定。
不可预扣工资赔偿
若老板因读者工作未满十五天受有实际损害,可另外要求赔偿责任,但与他须给付工资是
两件事。原则上,老板不能预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否则劳工可向地方劳工主管
机关申诉或申请调解,请求官方向老板发出「限期给付工资」命令,老板若拒不遵守,主
管机关可以加以处罚。
除劳委会指定公告的行业外,一般行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两周工作总时数超过
八十四小时者,原则上可以要求加班费。《劳基法》并规定每七天需有一日的休息作为例
假,例假日若劳工仍出勤工作,应加发一倍的假日工资。
■记者王吟芳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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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atchy1009:不过就算有法律也等於没法律呀~~ 61.228.130.85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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