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喔 我主耶稣...)
看板NCCU_SEED
标题学生法院之建立:
时间Thu Apr 7 11:08:23 2005
一. 维持现制: 由各院老师代表一名与学生代表二名组成之委员会,以认定
事实与适用法律。
二. 英美法制: 由校方(学务处生辅组)担任检察官控诉者角色,学生或老
师代表组成陪审团十二名认定事实与罪之成立,学生法院法官九名担
任最後审判与法律之适用由三方共同组成学生法院。
(国内目前大学中东吴大学学务处88年5月29日审议成立之学生法院
即采本制度)
三. 欧陆法制:以本校现行制度为基础由各院老师代表一名与学生代表名
外,另参酌德国法院参审制之精神,由专业之学生法院法官五名(从
本校法律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生中遴选,其选任可参考学生法庭学生
法官遴选办法),由三方组成学生法院共同审判。
教师伦理委员会或校园师生纷争调解委员会,亦可比照办理,并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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