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rwjht (文文)
看板NCCU_PubLaw
标题[问题] 请问有没有哪位好心人可以救救我 >< 拜托!!
时间Thu Apr 13 01:18:06 2006
你们好~我不是你们班..更不是你们学校滴..
我有几题行政执行法的题目..搞到我快疯了..
有没有哪位大师可以帮帮我??..拜托!!..感激哩~>"<
一. 某甲驾车前往乌来赏花时,後方正巧是前往乌来泡汤的副总统莲姐姐车队,
由於山路崎岖无法命某甲靠边临时停车的情形下。前导警车认依速限行车之
某甲,影响到莲姐姐的「顺利」与安全,遂以闪灯、指挥棒与手势强迫某甲
加速驶离,某甲被迫超速行驶时,遭自动测速照相设备取缔,嗣经新店市警
局迳行举发。某甲辩称其超速并非有意,而是应副总统车队前导警车之要求
;新店市警局则主张某甲确却有超速之行为,推定其有过失,应当受罚。请
问:何人主张有理?
二. 行政罚之法律保留要求程度如何?自治规章得否订定行政罚之罚则?是否容
许法律概括授权以行政命令定之?是否容许再授权?
三. 行政罚得否处罚法人?法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应处罚何人?试就行政罚法
之规定以对。
四. 某乙结婚後迟迟不办理结婚之登记,户政事务所即依户籍法第53条之规定,
处以某甲新台币60元之罚缓。某乙认为行政罚法第42条已规定,应於裁处前
给予受处罚者陈述意见之机会,户政事务所未予陈述意见即行裁罚,该处罚
即属违法;户政事务所则主张,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条第6款规定,处罚新台
币60元之处分显属轻微,无听取意见之必要。请问:何人主张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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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191.128
1F:→ aton:好难唷我们都不会,建议你一定指名简哥,他最棒了 04/13 02:00
2F:→ hsiping:这些问题似与行政执行法无关 04/13 10:39
3F:→ hsiping:相关问题解答均可在「行政法总论」(陈敏着)寻得 04/13 10:43
4F:推 donewalker:从题目的用语来看,你的实力不错呀!应该可以自己解决. 04/13 17:42
5F:→ donewalker:可以直接问是那个大学那个教授的期中考题呀?东吴? 04/13 17:42
6F:→ BonL:上面那位~臆测涉及歧视或反歧视问题唷!有Anfangsverdacht吗? 04/13 23:49
7F:推 donewalker:不好意思呀!因为全都是行政罚法的问题,所以合理怀疑먠 04/14 10:29
8F:推 danieljain:我应该挺身而出讲一句公道话 虽然我还没看题目 04/14 12:13
9F:→ danieljain:大家都没回答嘛!! 正义使者检哥留 04/14 12:13
10F:推 Bryt:=====================以上为嘴炮========================== 04/14 22:38
11F:推 danieljain:挖勒 在日本名古屋也能推文喔 04/16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