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kos (酱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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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代理孕母争议多 仍待立法修法
时间Mon Nov 30 21:58:1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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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争议多 仍待立法修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4/5/1vkdq.html
更新日期:2009/11/24 13:36
(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4日电)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今天召开「代理孕母立法问题公听
会」,各界看法依旧分歧,尤其在法令面需要立法和相关法令修正来配合。
谢国梁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召开「代理孕母立法问题公听会」,谢国梁表示,他自己虽然没
有相关问题,但是身边有许多朋友有代理孕母的需要,因此召开今天的公听会。
先天性子宫发育不全的和信医院药剂科主任陈昭姿表示,自己是需要代理孕母的人,但是
从法律面来看,过去20多年来卫生署以行政命令禁止代理孕母,是违宪又违法。
陈昭姿说,再就「理」来看,多数反对代理孕母者都会希望不孕夫妻收养,但是收养与不
孕并不相关,不应该划上等号,且以美国资料显示,收养的纠纷率高达15%,但是代孕的
纠纷率仅0.3%,不应该反对代孕。
就「情」来说,陈昭姿指出,华人绝大多数想拥有自己的血缘後代,代理孕母是最符合人
性与尊重人性的做法,况且台湾的出生率已经是全世界倒数第1,问题就在於能生者「怕
养育」,不孕夫妻「不怕养」但却不能生,她认为没有理由阻挡代理孕母。
儿童福利联盟研发处组长李宏文表示,代理孕母的事前规划不完整,未来将对孩子造成伤
害,毕竟孩子有没有选择权,况且这些孩子如果还没有出世,委托的父母就不幸离婚或死
亡,那麽这个孩子的监护人又是谁?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做好所有的事前规划。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科长王乃芳表示,目前民法规定的子女监护权属於亲生父母,与代孕生
殖法草案中为委托关系,两者有所冲突,应该修法。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专门委员林敏蕙指出,代理孕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更完整、
明确的规定。
内政部户政司科长林佑熹说,未来代理孕母一定要经过主管机关核可,对於子女与父母、
代理孕母的关系也应明确规定。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组长黄蔚纲表示,卫生署将继续办理有关代理孕母的专家会议,以及「
人工生殖技术谘询委员会议」,在完成「代孕生殖法草案」後,提报卫生署与行政院审查
後,提交立法院审查。
谢国梁要求司法院,未来立法应就世界各国的立法案例完整提供相关资讯。他也表示,代
理孕母或许可以先进行试办性计画,先进行试办性计画的立法,他将朝这个方向与学界、
社福机构、政府机关进行讨论。9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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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的矛刺穿了我的肩肋。
陈
「痛
吗?」你问 克
不
痛,一点都不痛的
华第
除了必须
二
http://www.wretch.cc/blog/trytofeel 笑的时候。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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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9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