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ri991 (阿卡利快长大)
看板NCCU_CriLaw
标题Re: [转录][转录] 谁说法律绝对不能溯及既往
时间Sat May 9 00:05:04 2009
作者对贪渎好像深恶痛绝呢...
之前他也有为文讨论贿赂罪中构成要件「对价关系」的地方
不过毕竟是社论 不是非常严谨的学术文章
简单来说 如果我没理解错误的话(好像很久以前有个料理节目有类似的话)
他关於对价关系的认定原则上也是相当先验的认定方式
某一笔金钱是礼仪上或是习俗上应当的往来
某一笔金钱是否为贿赂官员违背职务的代价
这些都是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就可以判断的
没有必要在对价关系上绕圈圈
举个例子而已 没要战
吴淑珍真的收了两千万
这是否跟之後某金控公司可以插旗其他金控公司
是不是贿赂(或说是对价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
总之多加上一个对价关系的要件还是避免不了上面的判断
那这个构成要件要素老实说用处似乎也就不太大了
当然
这样子势必会跑出「那岂不是法官说了算」的疑虑
不过这个疑虑从以前到现在都有 我也懒得讲了
不过话说回来
回到这一篇社论
当然很符合我自己的想法啦...犯法就该死阿....保护个雕...
另一方面推文也是说的没有错
(虽然我一向讨厌某些说话的态度...没必要嘴巴这麽坏阿orz)
这样子罪刑法定原则怎麽办
不过如果依照这一篇的立场去推论(前提是他的立场无误)
溯及既往原则既然是罪刑法定主义之下跑出来的东西
我自己的角度解释方向至少有两个
第一个就是推文比较的多数说
违反了溯及既往等於就是打了罪刑法定主义一巴掌 当然是不可以的
但是第二个或许是作者比较想要表达的意思
罪刑法定主义并不是因此被废弃
而是他的其他下位概念能不能被缓和
在我国当然可能是要用「缓和」两个字
因为过去不能溯及这是不容被挑战的
(许大法官某意见书也有写到刑法的禁止溯及既往....吧@@)
但是在作者的角度
人民的每一个犯罪形态 都是要被法律明文规定出来的
这一点我想并没有被质疑 在文章中也看不出作者有排斥这一点的意思
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依照文意最核心所在
那剩下的问题似乎是在「不能溯及既往能不能被挑战?」
某个程度而言这篇社论就是直接来踢馆了
不只是单纯提出质疑 而是更进一步的认为某些犯罪「应该溯及既往的」
简单的说或许可以把「不能溯及既往」当成并非罪刑法定的最核心而不可动摇的领域
也因此在这样子的一贯立场下
推文打的点也就未必真的命中红心
因为在这时候作者的立场已经跟我们知道的第一条内涵有所差异
反而应该质疑的是这时候是如果依照作者的概念
第一条的「行为时」要怎麽办
作者不可能不知道「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这段话
只是他说完了可以溯及既往当然就必须为这段话擦屁股
我刚想了老半天想不出什麽解套的方式...
当然如果想出来了
更麻烦的问题在於有什麽必要或是利益可以来推翻第一条以及过去一贯见解
这难度大概比台湾又出现一个跟杨建华老师一样小学学历就当大法官的难度差不多了
或者甚至这问题的答案简单到翻--「立法形成空间」(这已经是放大绝了)
当然扯到这里又会跑出宪法的东西了...大家就去问宁台大吧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
简言之
一言以蔽之
in conclusion
这也算是一种好玩的思考方向
伽利略(第一个字念嘎)当初也没人说他是对的 说的可能还被捅死
杨振宁跟李政道之前大家也都说宇称守恒 後来也证实是错的
法律也没什麽都是对的啦
大家爽就好丢姆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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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推文的都是学长...而且我都不认识
万一我被骂怎麽办阿~~~
有人要看北斗神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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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233.51
※ 编辑: akari991 来自: 114.45.233.51 (05/09 00:08)
1F:→ hitsuki:我要讲的就是这个~你形成了新罪就是确定了新的类型 05/09 00:11
2F:→ hitsuki:但是你又说:成立新类型的罪不值得保护 05/09 00:12
3F:→ hitsuki:问题是他本来不是~被你弄成是的~然後再说不值得保护 05/09 00:12
4F:→ hitsuki:当然他可能会认为旧类型可以判断~所以不值得保护 05/09 00:12
5F:→ hitsuki:如果成立旧类型~有必要去搞一个新类型吗? 05/09 00:13
6F:→ akari991:所以他这个就跟拉肚子一样,屁股要擦很久的...只是擦乾净 05/09 00:13
7F:→ akari991:的话真的就太嚣张了~~~www 05/09 00:13
8F:→ hitsuki:这一点本身就是矛盾:成立该罪不值得保护所以可以回溯 05/09 00:13
9F:→ hitsuki:问题是行为时根本不成立该罪 05/09 00:14
10F:→ akari991:所以能够解释的就是要先忘记我们有第一条,而是先承认某 05/09 00:21
11F:→ akari991:些犯罪理应被回溯。当然这边就会连结到必须另外解释第一 05/09 00:21
12F:→ akari991:条。这就是开始抽卫生纸了..... 05/09 00:21
13F:→ akari991:作者的立场应该是之後你成立该罪,即使行为时你不成罪, 05/09 00:23
14F:→ akari991:我一样要罚你。用作者一开始「罗织犯罪」的概念就会很好 05/09 00:24
15F:→ akari991:理解。 05/09 00:24
16F:推 hitsuki:所以作者的前提思考应该是:该犯罪本来就该罚,只是我把他 05/09 00:25
17F:→ hitsuki:用法律具体化,所以才会拿纳粹做例子(把他当成自然法) 05/09 00:25
18F:→ hitsuki:亦即:纵使没有杀人罪,也不代表杀人不是罪 05/09 00:26
19F:→ hitsuki:但是同样的逻辑,如同你所说的,能不能用在贪污可能有疑问 05/09 00:26
20F:→ akari991:丢阿,作者杀很大。 05/09 00:27
21F:推 hitsuki:没有杀人罪杀人一样不对这点比较没争议,但是没有贪污贪污 05/09 00:31
22F:→ hitsuki:一样不对这点大概有点难~ 05/09 00:31
23F:→ hitsuki:不过掉头过来说:罪刑法定主义就是要限缩这种情形才出来 05/09 00:32
24F:→ hitsuki:要限制国家权力的吧~这里反而是逆运~=.= 05/09 00:33
25F:→ hitsuki:回到有刑法之前的想法了~XD 05/09 00:34
26F:→ hitsuki:不过算了~我还是回去写论文卡实在~XD 05/09 00:35
27F:推 hitsuki:譬如在家天下的时代,国家本来就是国王家,哪有什麽贪污 05/09 00:39
28F:→ hitsuki:的问题,(关於国家形式可以参考笹仓秀夫的法思想史上) 05/09 00:40
29F:推 Jackoneone:学长 你这篇有支持自己的想法的推论过程吗 05/09 18:16
30F:→ Jackoneone:「爽就好」似乎没什麽说服力 05/09 18:17
31F:→ Jackoneone:问问而已 套一句学长说的 「没要战」 05/09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