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练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NCCU_CriLaw
标题【讨论】最高法院95年第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时间Fri Dec 22 00:10:20 2006
95年第3次刑庭决议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第一百零
一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
实足认为有反覆实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者,得羁押之」。惟第三审为法律
审,不为事实之调查。被告是否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自应由事实审调查审认。被告如
经事实审调查讯问,认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羁押。上诉第三审後,为免违背第三审
为法律审之原则,并探究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
、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立法精神,第三审法院就第二审已羁押之被告接续羁押,应免经讯
问之程序,此为法律之当然解释。
二、基於前项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延长羁押裁定,第三审仅依卷内
资料而为审酌,亦免经讯问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已明定审判中之羁押期间,自卷宗及证物送交法院
之日起算。至於同条第四项所定「羁押期间自签发押票之日起算」,系另一问题,第三
审羁押期间之起算既已有起算基准之规定,虽同法第一百零二条与旧法同有「羁押被告
,应用押票」之规定,惟第三审既不另为讯问及调查是否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系承
接第二审之羁押而接续羁押,自可参照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立法精神
,依旧法之例毋庸另发押票,由本院依往例自卷证收受後,以接续羁押函件函知原审法
院、监所及羁押中之被告。
四、本院审判中,如被告羁押期间届满原审法院判决之刑期者,仍依旧法之例应於事前
以函件或传真通知原审法院届时撤销羁押。
五、关於被告另案在押,因羁押原因消灭,不能再执行羁押,而本案如已上诉,卷证并
已送交第三审,按诸案件经第二审 (或终审) 判决後狭义之诉讼系属已脱离该审,固不
得就该案件本身再作何裁判,但与该案件相关事项,在必要之范围内,仍非不得为必要
之讯问或处分。此观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
项之规定自明。案件虽经原审判决,但广义之诉讼系属仍未完全脱离,原审就该案件相
关事项仍有必要之处分权。如被告另案在押,其羁押之原因消灭,不能再执行羁押,而
本案欲予羁押,就本案而言,系属第一次羁押,与被告原由原审羁押,上诉第三审後始
由第三审接续羁押之情形不同。依法应先经讯问,以确认被告身分,并调查有无羁押之
原因及必要。惟因第三审基於法律审之性质,无从为讯问及事实之调查。参照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及前开说明,应由本院
函知原审法院讯问调查有无羁押之原因及必要,如认为应予羁押,即签发押票羁押,同
时函覆本院自同日起接押,并副知监所及被告。至於原在原审羁押中之被告,被借提执
行,期满解还时,其羁押之程序,亦同。
依此决议(如果我没有解读错误的话):
1、第三审为法律审,所以被告移押到第三审,第三审并不用讯问被告也不用开押票,
光是看看卷宗就可以决定把被告羁押起来,只要以接续羁押函件函知原审法院、监所及
羁押中之被告即可(见决议第1及第3点),而且延押时也只要看看卷宗即可(见第2点)。
2、如果被告的案件在上诉第三审的时候决定第一次羁押,因为第三审是法律审,所以
这时候就由第二审(事实审)法院讯问有无羁押原因及必要,并由第三审法院签发押票。
在这里跟大家提出几点讨论的是:
1、就因为第三审为法律审,所以可以不用讯问也不用押票吗?尤其不用押票不就直接
破坏了「令状原则」?更何况如果刑事诉讼法的「押票」是为了符合宪法第8条第2项
「以书面告知本人」的宪法诫命,那这个决议是不是有违宪的疑虑?连问都不用问就
决定押起来,是否有违「听审原则」?
2、本决议依「本案是不是第一次决定羁押」而分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理由何在
?如果实务坚持「第三审为法律审」,而第三审不开「羁押庭」审理是否续押,那麽
「第一次决定羁押」可以用这种折衷的方式进行,为什麽「接续原审的续押」就不行?
3、第三审真的不能开「羁押庭」吗?刑诉第394条第1项规定:「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
审判决所确认之事实为判决基础。但关於诉讼程序及得依职权调查之事项,得调查事实
。」续押的审查又不是犯罪实体事项的调查,难道不能认为是「诉讼程序之事项」吗?
如果可以的话,又何须创造奇怪的「广义的诉讼系属」跟「狭义的诉讼系属」,而要分
割讯问程序跟签发押票程序?羁押的审查又不是第121条第1项所列举的事项,要怎麽「
依照第121条第2项、第3项之立法精神」而做此处理方式?
几个小问题祈求能人高手惠予解惑,感激不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31.96
1F:→ errorss:楼下请作答 12/22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