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smosman (he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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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 立法院三读通过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修正草案
时间Sat Mar 10 01:24:28 2007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83022&ctNode=79&mp=202
立法院三读通过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修正草案
行政院、司法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部分),经立法院於96年3月5日完成二、三读立法程序。
我国民法物权编施行迄今已逾70年,原本立基於农业生活型态之规定,已难因应今日多变
之生活态样,允宜全面检讨,详予修正。法务部前历时8年余,始完成民法物权编及其施
行法修正草案,二次函送立法院审议,惟均因届期不续审,未完成审议。为期建构完备担
保物权制度,确保债务清偿作用,本次将就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中有关担保物权部分先行
送请立法院审议,以提供完善融资手段,促成社会经济繁荣。本次计增删修正93条,谨将
修正要点摘述如下:
一、抵押权章:
(一)将过去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直接归属抵押权人所有之无效规定,放
宽为抵押权人负有清算义务者,则例外有效。
(二)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并兼顾社会经济及土地用益权人利益,阐明设定抵押权後,
其他权利人所营造之建筑物得并付拍卖,以提高拍卖价格。
(三)为使金融资本在多数抵押权人间得灵活周转,增订其得相互调整抵押权之次序。
(四)为求公平,明订为同一债权之担保,而於数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各抵押物於拍卖时
应分担金额之计算方式,并就物上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应分担责任采取平等说,以
减少争议。
(五)增订实务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且基於最高限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独立
之经济价值,明定其得单独让与,以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之需求。
二、质权章及留置权章:
(一)为便利一般民众筹措小额金钱,特於民法增订最高限额质权及当铺业质权之规定,
以符时代潮流。
(二)修正留置权之标的物不限於债务人所有,以保障社会交易安全。
本次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之修正,攸关人民权利义务甚钜,系民事财产法之重要里程碑,
为符各界期待及实务需求,法务部将洽请内政部就担保物权登记配套措施预为准备,以利
本法公布後六个月施行。
第6届本院送请立法院审议法案
http://www.ey.gov.tw/lp.asp?CtNode=242&CtUnit=162&BaseDSD=16&pagesize=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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