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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告】评字第五号解释文、理由书
发信站猫空行馆 (Mon Jun 4 14:37: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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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人:政治二陈青逸、公行二张女韦涵
声请事由:
第八届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告第八届学生会正副会
长选举结果,以实际投票人数(一千三百二十七人)距离投票率百分之十五尚有十一票之
差、未达选举罢免法当选限制规定,宣布选举无效。
依据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会长选举以获最高有效票者
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会长候选人若同额竞选时应就同意或不同意两面行
之,以同意票数多於不同意票数者当选。惟投票率应超过本会会员总人数之百分之十五,
该选举始为有效。」而依「会长选举以获最高有效票者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
之」可知,除选举发生「得票数相同」时,才得以「抽签决定」之外,其余当选之认定仍
应以「获最高有效票者」为当选;至於「惟投票率应超过本会会员总人数之百分之十五,
该选举始为有效。」者,该法但书限缩解释适用一款後段,乃系「候选人仅有一组」时,
方有其适用之余地。
本届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系有三组候选人参选,而非同额竞选,投票率影响选举效力
认定应仅适用於会长候选人同额竞选发生之时。由於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语意未明
,且本会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并无明确规定投票率作为选举有效之认定依据。因此声请人
为求慎重,参考我国相关选举罢免法、援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三条:「选
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内重行投票
。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
能当选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行投票。」有关选举人数门槛法律效果之法
理,仅适用於「候选人仅有一组时」;若非同额竞选时,即应以选举结果之得票最多之候
选人,宣告其为当选,且无「选举无效」之虞。依此上级法规之立法原意,即考量因同额
竞选恐产生代表性之疑义,故以投票率作为当选之门槛;而候选人有两组以上时,则未在
此限。
另方面,所谓「百分之十五以上之投票率」与「具有全校性代表之民意基础」之关连
性尚待商榷。若依该法但书即认定民意基础以百分之十五为基准,尚缺乏明确之立法背景
、缘由与依据,且投票率限制适用范围亦有厘清之必要。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投票率超过百分之十五时,按应选名额选出
,由获有效票较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投票率未过百分之十五时,以得
票数超过五十票按得票高低当选。」此一与学生会长选举同具「全校性代表」效力之校务
会议学生代表选举法规清楚界定,当选限制系以票数五十票」为门槛,依此认定候选人是
否当选,不论总投票人数是否超过本会会员总人数之百分之十五,选举皆为有效,而无发
生因担忧该当选人「全校性代表性不足」致使「选举无效」之议。
总结本声请事由之核心讨论:(一)「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但书产生之效力范围不明确。(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仅於同额竞选发生时
才有投票率门槛作为当选限制;(三)「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於投票率未过百分之十五时,仍承认选举之有效认定;综合以上缘由并兼顾该法体系之
一贯,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选举有效门槛限制应仅适用於会长候选人同额竞选时。
吾人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遇选务、选举行为与其处分之
争议,以及关於解释本法之不同意见时,由评议委员会於二日内仲裁之。」而考量第八届
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告第八届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为选
举无效之裁定,将会实质影响第八届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近期内依学生会选举罢免
法第二十六条之一:「会长、校务会议学生代表、议员当选不足应选名额时,应於投票日
後七日内公告补选以补足缺额,补选以一次为限。」执行补选程序,故提请本校学生会评
议委员会解释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当选】之法条主文、但书、结构与适用范围。
解释主文:
按我国「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六十三条以及「公职人员
选举罢免法」第六十六条,可知就各该地方以及中央选举,无论同额参选与否,皆要求一
定之民意基础门槛以为民主选举结果代表性之最低要求,而本校之选举罢免法亦应做同一
之体系解释。
而参酌「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全文,既对於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无就同
额参选与否而於代表性上做不同之门槛,基於前述应认为系争条文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但
书,应系就整体选举为求代表性而为之最低民意门槛限制,并无意区分同额与否。
解释理由书:
本委员会前次多号解释,已阐述援引上级法规之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必要性,在此就
不再赘述。而按照我国「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六十三条以及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六条,无论是於参选时就政党提名人之所属政党得票门槛
之要求,或独立参选人之连署人数要求,抑或是当选得票门槛,以体系解释之方法论观之
,可知无论同额参选与否,於各项选举当中皆要求一定之民意基础门槛;当中或有因不同
之情形分别规范之,然背後均存在对於民主选举结果代表性为一定之最低门槛之立法目的
。而依此「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也亦应有相同之立法意旨。
而参酌「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全文,虽对於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无就同
额参选与否而於代表性上做不同之门槛,然基於前述应认为此乃立法之时立法者之考量,
不可谓之其仅就同额参选有代表性之要求而其他情况则否之,若做此解释将有违立法之整
体目的以及体系之解释。据此,系争条文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但书,应系就整体选举为求
代表性而为之最低民意门槛限制,并无意区分同额与否。至於是否应该就同额参选与否,
而为不同之门槛要求,此为立法者之裁量而不应由本委员会在此妄断。
学生会 评议委员会
外交四 林筱儒 金融四 郭育廷
俄文四 谢佩女意 公行四 程世伟
法学四 余宗鸣 财政四 陈怡蒨 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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