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CCUSA
标 题【公告】评字第三号解释文、理由书
发信站猫空行馆 (Mon Jun 4 14:34:14 2007)
转信站ptt!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smallcatBBS
声请人:中文系 唐郑勳
声请事由:
在NCCUSA板查本次学生会长选举2号候选人程意雯在担任性平会代表时
有收受学校赠与的礼券作为调查费,此为她本人自己发文证实她有收此
礼券,但她收了礼券之後却又捐出出席费,但她本人却声称她没收任何
出席费。此後,她不再回应一些同学们的质疑,这件事在NCCUSP第461、
469、472、473、474篇有做过讨论,但似乎成为悬案。
今天她身为学生会长的候选人之一,身为选民的我对这件事实在是深表
质疑,因为她的行为实在不符合身为一个学生公仆该有的行为,我希望
评委会能调查此事,让这件事有一个真相或是结果。
解释主文
我国民意代表,无论是否有给皆须透过法规程序明定而并无一定,系属所谓「立法
裁量」所决定者,此理甚明;而应如何制定法规则系属应透过政治手段解决之「政治问
题」,亦非属司法所得介入。
本於上述所陈之法理,本会认为学生代表之有给与否非属本委员会所能妄断,而为
相关单位例如学生议会所应经民主过程立法决定之。
解释理由书
由於本校学生代表系属学生自治中之民意代表,於现有法规有所阙漏之时,宜参酌
上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而为判断,此为法理上所谓之类推适用。而本会参酌「立法委员
行为法」第十三条「立法委员待遇之支给,比照中央部会首长之标准」,於中央之民意
代表系属「法定有给」;然又参酌「台湾省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修正前第九条「县市
议员为无给职。但得支研究费,在开会期间,并得酌支膳宿费及交通费」以及修正後「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条,可知虽现行条文中已将无给职一词删去,但「在开会期间并
得酌支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与过去自治法规定复相同。其立法原意并无将地方
民意代表为无给职之性质,加以改变,故地方之民意代表为「法定无给」。
综上所陈,可知民意代表是否有给实各有所本,且属立法部门可得裁量而为政治判
断之空间,故於本案中学生代表之有给与否基於所陈之法理,非属本委员会之权限内所
应、能妄断之问题,而为宜由立法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诸如学生议会,透过政治手段、立
法程序蒐集民意进而制定法规明文者之政治问题。
学生会 评议委员会
外交四 林筱儒 金融四 郭育廷
俄文四 谢佩女意 公行四 程世伟
法学四 余宗鸣 财政四 陈怡蒨 2007.06.04
--
╭ Fr
om: 140.119.73.59 ◎────────
──╮
└─
─◎ Origin:政大资科˙猫空行馆 bbs.cs.ncc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