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fidence10 (叶子)
看板NCCU08_LawA
标题刘宏恩老师身分法课辅补充交代事项
时间Mon Apr 26 15:57:45 2010
一、今天课辅的题目及拟答皆已放至影印部,请未出席课辅的学弟妹记得去领取。
二、补充说明上次课辅事项
依照旧民法第1013条第三款,特有财产只需赠与人声明此为夫或妻的特有财产即可,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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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至於须赠与人以书面声明的规定,是在民国91年新增订的。见於共同财产制的条文(民法\
第1031-1第3款)
因此上次课辅的题目,纵使赠与人未以书面声明此为特有财产,在旧法的适用下,仍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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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
上次课辅说明有误,在此做更正补充。
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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