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B
标题[学业]姜世明老师民事诉讼法课辅事宜
时间Tue Sep 15 14:23:32 2009
※ [本文转录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标题: [学业]姜世明老师民事诉讼法课辅事宜
时间: Tue Sep 15 14:23:09 2009
大家好:
一、本学期民事诉讼法课辅时间为星期二中午的12:30-14:00,预计「第三周」
开始进行,课辅「采任意出席」,是否出席「不会」影响学期成绩的评定。第一
次课辅的时间、地点会另行公告。
二、以下例题、文献,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先研究、阅读,邱联恭老师的文章,
周四中午过後,可以去校内影印部领取。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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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提出:『民事诉讼的目的论』
原告甲(职业:法官)起诉主张被告乙(职业:货车司机)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在某地
因乙不遵守交通规则,影响行车於後之甲之行车及安全,遭原告甲按鸣喇叭示警後
,竟拦车公然污辱及恐吓原告,造成原告精神受创。爰请求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元,
以示惩。若在此案中,承审法官丙收案後斟酌起诉金额甚少,认为无须花力气於此
案中,乃未开庭而直接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0.5元」,判决书并送达两造。问:
(一)丙法官之判决可能附具之理由(法依据及法理)为何?
(二)若您系某甲,身为专业法律人及当事人之身分,此判决是否值得您信赖与心服?
其程序,在法理上是否有可批评之处?
关键法条: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14。
参考文献:邱联恭,民事诉讼之目的-以消费者保护诉讼为例,程序制度机能论,
页14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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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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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tevenWa 来自: 61.229.152.160 (09/1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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