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erine23 (小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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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廖元豪老师新发表的社论---关於公投领票争议
时间Sat Nov 24 14:53:21 2007
领票争议选民权益or选举策略
【廖元豪/政治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近日来,中央政府与泛蓝执政各县市,对於一阶段或两阶段领投票的争议各执一词。诸
多地方政府以中央选举委员会「一阶段投票」的决议抵触「秘密投票」原则为由,拒绝
接受,并打算自行采取「两阶段领票、投票」的措施。纷纷扰扰,弄得许多选民可能也
人心惶惶。
不过,哪一种投票程序才符合秘密投票原则呢?
形式上,无论一阶段或两阶段领投票,都没有直接泄漏选民投票内容,所以不算是泄漏
投票秘密。但监於「领票」本身可以决定公投过关的门槛,因此哪一种制度,较能确保
选民「领或不领公投票」的意愿不被揭露,的确是一个该关注的问题。
然而,这其实是个假问题。一阶段或二阶段,说穿了都无法真正保障选民意愿不被揭露
。只要同时举行公投与大选,加上以「领票人数」决定「投票人数」,那麽选民都势必
以不同的方式对外揭露其是否领公投票的心证。两者并无本质差别。
比较一下,在「一阶段领投票」,不领公投票的选民,必须对选务人员「明示」不领票
之意愿;而在「二阶段领票」,此类选民则会在动线上对在场公众「默示」他拒绝参与
公投之意思。前者或许只对选务人员揭露意愿,但必须主动表示拒领,多少造成尴尬;
後者无须以言语表达拒领意愿,然而其绕过公投领票处之行动,却是公开暴露於众人面
前,并可能受到他人的指指点点。
所以,一阶段与二阶段,都有「揭露选民(不)投票意愿」的瑕疵。何者较为妥适,比
较能保障选民不受干扰,并无定论。两者间的选择,只是技术问题。事实上,若真关心
选民权益,那麽各地方选务单位,即使在一阶段投领票制度下,也应以各种宣导方式提
醒选民「可以拒领公投票」,并且训练选务人员不得对拒领公投票之选民有任何劝阻妨
碍之行为,更应在选票领取方式上减少拒领者的心理障碍。蓝绿阵营的大张旗鼓与坚持
立场,实在让人看不出除了选举策略考量外,还有什麽?
既然一阶段或二阶段其实不涉及基本原则,而只是技术问题或选举策略,那麽地方选委
会可否不接受中选会之指挥,采行不同之投领票程序?
从法律上来看,依据公民投票法与选罢法规定,立委选举与全国性公投都是「中央主办
事项」,地方选务机关只是受委办机关,从而应受中央主管机关的指挥监督。选罢法第
十一条虽规定「各级」选委会「分别」办理选举事务进行程序,但这次既然涉及中央层
级的立委选举,选务程序自然是由中选会,而非地方选委会办理。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既然无涉「秘密投票」等大局,那麽即便是委办事务,中选会有没
有必要在投票所布置、领票方法等细节性、技术性事项钜细靡遗加以干预?第一线的受
委办单位,难道连估量行政成本与选务秩序,选择执行技术的权限都没有?真要管得这
麽多,何不直接依据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条迳行接管选务?
至於所谓「选务不能一国两制」的说法,其实也似是而非。美国联邦总统与议员选举,
别说选务细节,连选举制度、争议裁决、计票方式等重大政策都多由各州分别规范与执
行。虽然我国体制有异,但也不表示所有的选务程序都硬得一条鞭不可。既然「一阶段」
与「二阶段何者对选民的「秘密投票权」保护较为周到,尚属见仁见智,那就让各地方
政府在投票程序方法上留有一些空间,当作不同的实验,又有何不可?
【2007-11-23/联合报/A23版/民意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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