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hnmk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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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吴瑾瑜老师物权上次中午补课内容
时间Sat Oct 22 00:37: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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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hnmkoi () 看板: NCCU04_LawFl
标题: [公告] 吴瑾瑜老师物权上次中午补课内容
时间: Sat Oct 22 00:36:14 2005
如题,因为有位外系的同学跟老师反映希望能有摘要式的笔记PO版,但我不清楚这摘要的定义为何,故将敝人的笔记PO版作为参考,请不吝指教;另外,有人反映课辅时间不能来,希望能将说明的题目解法PO版,敝人的看法是,因为题目一定会放在影印部,课辅的内容若是纯粹解题,敝人会尽力用PO版OR放影印部的方式;但是比较有效率的方式应该是直接找认识的同学印吧~尤其是当上课量很多的时候,我怕我会误了大家的时间;P.S.我是负责和学姊联络的,有问题OR建议可以寄到我的信箱~
(吴瑾瑜老师物权10/18中午补课的课堂笔记)
p.s.上次上课提到的§948?的修正後规定是仿照德国,但在未施行之前,国内学者大多认为(以谢在全老师),现在既无设限,占有改定也会有善意受让的结果
. (买卖)
EX:甲 乙 丙(善意) 丁(恶意)
(所有人) (窃贼) 交付(移占) 交付(移占)
1.无权处分:依§118?效力未定 丙为出卖自己之物
2.丙为恶意,且乙有权利外观,乙丙 是有权处分,即使丁
有法律行为,丙也已受让占有,可依 为恶意,仍然取得
801,948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
:Ans:一.乙丙之间(分债物权讨论,自己写答)
二.丙丁之间(同上)
三.甲丁之间:(一)两年之内,甲得依第949条向丁请求回复所有权
丁对丙 权利瑕疵担保§351(不适用)因为丁知情为恶意
丙对乙 不用对其负责
(二)两年之後,丙终局确定受让所有权,丁亦同终局确定取得所有权
甲对乙 侵权 § 184
不当得利 §179
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限所有权)
(1)基於法律行为而生之变动 §758+ §760
1.须为有权处分人所为
物权行为完成时必须具体处分权
甲
(所有人,债务人) 乙(他人) 丁(他他人)
让与A地所有权
尚未办妥登记时,
丙申请查封土地(使甲处分权受限)
丙(债权人)
→纵经办毕登记,对丙不生效力查封效力拘束任何人,且不待登记即生效
乙不得主张土地法43,丙可诉请乙 丁亦不得主张土43, 丙可诉请乙
涂销登记,回复实施查封时之登记 涂销登记
状态
2.要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显示在登记or书面中)
若主张无让与合意,要负举证责任
3.登记内容须和物权行为一致才生变动
甲 (A地)→有合意无登记(No) 乙
(B地)→有登记无合意(No)
(地政机关弄错)
甲 A屋 乙 出卖人 土地 买受人
交付 (乙对甲是有权占有) 已办移登交付 (所有人)
甲 A屋 丙 →买受人得
移登 (所有人) 依348?请求交付(15年
实务上认为不得以767请求交付
→乙对丙是无权占有,得请求 ,因为出卖人在未交付前继续占有,
返还 难认为无权占有,不因已登记而
有异
166-1公证 348?请求办理移登
出卖人 土地 买受人 73 契约无效
已交付未登记 但若已完成登记,仍为有效
15年已过,
出卖人不得依767请求返还,因为
买受人为有权占有
3.§760处分不含负担行为
166-1 ?债权契约(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标的为不动产
“应”强制规定 (71,73)
? 合意+§758
(2) 非基於法律行为而生之变动 §759
不待登记即生效力,但要登记後才能处分
为避免生效太慢,不合社会需求
Ex:继承(法有明文) ,强执.公用徵收(存在状态明确,不须公示)
主张这些事实存在者负举证责任
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之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不待登记)
(之前发的单张题目第2题)
Ans:一.丙接手续建前(甲乙之间)
动产(自行书写判断标准)
二.丙接手续建後(60~65完成)
原始建筑人因出资原始取得所有权者为丙
三.拍卖无效
(拍卖之物为第三人所有者,拍卖无效)
<30年的判例>所有权人於执行终结之後得提起回复所有权之诉请求返还,原发管业证书(指权利证书)当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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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hnmkoi:笔记的格式有点乱,就稍微忍受一下吧! 140.119.142.54 10/22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