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deru (华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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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登山客猝死 南山被判赔
时间Mon Mar 10 16:36:2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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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新闻]登山客猝死 南山被判赔
发信站: 中大资管龙猫资讯天地 (Thu Aug 22 21:34:05 2002)
登山客猝死 南山被判赔 黄锦岚/台北报导 2002.08.22 中国时报
男子林春明攀登喜马拉雅山脉的希夏邦玛峰罹患高山症死亡,其妻诉请南山人寿公司
理赔一千八百万元保险金;南山人寿认为,林春明并非因外来突发事故致死,拒绝理
赔。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决认定,林春明之死亡,仍属外来突发事故,南山应理赔,
不过,只准理赔意外伤害险八百万元及旅行平安险一百万元部分。
林春明八十九年五月间参加新店山岳会举办的尼泊尔、西藏登山活动,行前,向南山
人寿投保意外险及旅行平安险。结果,攀登希夏邦玛峰时,林春明自六千三百公尺下
撤途中摔倒,经抢救不治。
林春明之妻高玉梅诉请保险给付时主张,林春明是因身体不适摔倒致死,并非因高山
症而死亡,况且,就算是高山症,也是意外事故。高玉梅并提出一千八百万元保险理
赔的要求。但南山人寿认为,林春明是因高山症致死,并非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拒绝
理赔。
台北地院日前判决,首先
认定南山人寿主张林春明是因急性高山症死亡,可采。不过
,法官认为,
林春明罹患高山症,也是因外来环境造成,因此,
林春明之死亡,仍属
外来突发事故。
法官审酌理赔金额时,排除高玉梅有关林春明投保旅行平安险一千万元的主张。法官
认为,
攀登高山活动,自属危险性旅游活动,为旅行平安保险契约所不保。不过,法
官援引旅行平安保险的契约书,认定:
攀登山岳等危险旅游活动,旅行平安保险在一
百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承保。因此,林春明的旅行平安保险契约,保险金额应为一百万
元。
本案审判中,高玉梅曾提出西藏自治区出具的公证书,这份公证书,是根据登山队及
医院提供资料作成的,法官也采为证据,
证实林春明确是因急性高山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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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eepon:这是一审的,现在二审正在判决中 推 61.216.40.241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