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danax (宝贝小ㄉㄨ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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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交通工具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裁罚准则(88.09.15)
时间Wed Jun 28 16:54: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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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条查询:
【法规类别】04 空气污染防制
【法规名称】0230 交通工具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裁罚准则(88.09.15)
【法规沿革】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八八)环署空字第○○
六○三○四号令订定发布全文五条
第 一 条 本准则依空气污染防制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
定之。
第 二 条 汽车所有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罚锾额度如下:
一、机器脚踏车:
逾规定期限未实施排放空气污染物定期检验者,新台币三千元。
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未於一个月内修复并复验者,新台
币二千元。
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於期限届满後之复验不合格者,新
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机器脚踏车以外之汽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
第 三 条 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逾期限未至指定
地点接受检验者,其罚锾额度如下:
一、机器脚踏车新台币三千元。
二、小型车新台币五千元。
三、大型车新台币一万元。
第 四 条 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至指定地点接受检验
,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者,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气污染物罚锾标准」第
二条及第五条规定处罚。
第 五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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