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ussian (pruss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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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街口支付遭罚180万 金管会:董事长胡亦嘉停职一年
时间Thu Feb 4 23:51:31 2021
街口电子支付自己董事会通过的公司资金贷与办法,明白规定
应并同评估结果,呈请执行长核准并
「经董事会决议後办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决定」
但是这个董事长不鸟董事会,里外全都是自己人但连作个样子决议都懒
106年12月时街口电支的董事有谁?
https://www.twfile.com/52799857
2017年7月 街口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胡亦嘉
地址为 台北市大安区复兴南路1段222号2楼
登记资本额 100,000
实收资本额 100,000
董监事名单:
胡亦嘉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睿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游金荣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林娟如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离职董监事名单:
游金荣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林娟如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新增董监事名单:
胡定吾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王律杰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黄贞雯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刘怡婷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郭惠文 (街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是连老爸董事都不鸟。
再来,
街口金融科技和街口电子支付是单纯母子公司借贷吗?
没有损及他人权益吗?
英属维京群岛商 DORIAN INNOVATION LIMITED
> 100% 持股 街口金融科技
> 100% 持股 街口电支
虽然这几家公司的主要人物都是胡亦嘉,
但是他是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也就是说
街口电支的股东是街口金科,不是胡亦嘉
街口金科的股东是 DORIAN, 不是胡亦嘉
至於 DORIAN 的股东是谁,台湾不知道也管不到
就法律上而言,
街口电支和街口金科必须对公司法人股东负责,不是对胡亦嘉负责
台湾法律管的是公司决策有没有损及这几家法人股东的权益,
不是代表人胡某的权益
而且街口金科 100% 出资街口电支,电支又把钱借回给金科,
一套资金撑两家公司,这个有没有假出资违反公司法的问题呢
再来,
108年2月金管会专案金检,5月提出报告,列出了数项缺失要求改善,
是给机会改善而不直接开罚让他太难看,但很明显的一直没有改善
这厮现在却说,你之前看到我的缺失没有罚我,
现在类似的问题怎麽可以罚这麽重 =_= 小学生吗,
就是你屡劝不听才要用罚的啊,给你脸不要,还说怎麽这次这麽痛
然後,
上次被裁罚原因之一是
明明法遵室有事先报告警告,托付宝有违法疑虑,不宜直接推出,
这厮却没在理,把自家法遵当装饰品硬要干
加上各种视投信法律为无物的行为,
这种人还脸不红气不喘的出来呛金管会法治精神,
真想看看这颗脑袋里装的都是些什麽
另外,
目前街口电支董监事名单
2020年4月 新增董监事名单:
胡亦嘉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睿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胡定吾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庄郁琳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贞雯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怡婷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惠文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庄郁琳是谁?
【街口老板娶女神】胡亦嘉求婚成功 乐娶小13岁正妹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129fin002/
本刊调查,准新娘庄郁琳,今年27岁,足足小了胡亦嘉13岁。拥有一双大眼、
高挺鼻梁、白皙皮肤,「
Linda(庄郁琳)身材外貌神似韩星润娥」,街口同事
形容。庄郁琳外型亮丽,身材出众,和姊姊庄郁玟曾多次被网友在国内知名网路
论坛「批踢踢实业坊(PTT)」表特版(Beauty)上张贴照片,2姊妹是网路知名
的公认美女,还曾被媒体报导。
难怪张钧甯不见了,Jello润娥也不鸟鸟之.. 老板都结婚了嘛。恭喜恭喜~
http://bit.ly/3pSU3pm
金管会对街口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资金贷与关系人作业所涉缺失之行政处分
2021-02-04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通过对街口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街口
电支公司)违反法令之裁罚处分案。街口电支公司办理资金贷与关系人作业所涉
缺失,核有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之情事,违反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
规定及有碍健全经营之虞,爰金管会依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核处街口
电支公司罚锾新台币(以下同)180万元,并停止该公司董事长胡○○(下称胡君)执
行董事职务1年。
一、受裁罚之对象:街口电支公司、该公司董事胡君。
二、裁罚之法令依据: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第35条第1项第4款及第48
条第16款。
三、违反事实及理由:
(一)公司部分:
1、街口电支公司自107年2月4日开业後所贷与母公司街口金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街口金科公司)之20次款项,合计新台币(以下同)约7.75亿元,
皆有未依内部控制制度办理之情事:
前12次资金贷与案件(107年2月9日至108年5月9日间),街口电
支公司迳依董事长胡君口头指示,即透过往来银行之网路银行交易转出款项予街
口金科公司;嗣经
金管会108年5月14日对街口电支公司之专案检查报告中,提列
该公司有未依所订「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下称资金贷与程序)办理之相关缺
失
後,街口电支公司贷与街口金科公司之8次资金贷与案件(108年10月24日至109
年1月31日间),仍有未依所订资金贷与程序办理之情事。
2、具体缺失情事如下:
(1)自开业以来之资金贷与案件均未依内部规定提报董事会决议通
过:
街口电支公司於106年10月5日向金管会申请专营电子支付机构业务许可时,所检
具申请书件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之资金贷与程序,系该公司於106年9月15日拟订
并经其106年12月12日董事会决议通过,故该公司自107年2月4日开始经营电子支
付机构业务起,其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皆应遵循106年12月12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资金贷与程序办理。其中
依该公司资金贷与程序第8条明文规定,该公司资金贷
与他人时,应并同评估结果,呈请执行长核准并「经董事会决议後办理,不得授
权其他人决定」。嗣该资金贷与程序历经3次修订,均维持上开资金贷与他人有
关「经董事会决议後办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决定」之规定,董事长胡君个人陈述
意见虽自称已获该公司106年11月30日董事会授权,实已抵触该公司106年12月12
日董事会决议所通过并历经多次修订之资金贷与程序。依此,胡君就街口电支公
司资金贷与街口金科公司迳为决策,核属违反该公司资金贷与他人内部控制制度
之行为;又街口电支公司表示,业分别於109年6月8日第2届第5次及109年8月20
日第2届第7次董事会追认自开业以来之20次资金贷与案件,其中於第2届第7次董
事会时,该公司董事提出相关质疑,而胡君身为董事会议主席,并未当场表达其
已获董事会授权得为资金贷与街口金科公司决策之意见,故胡君陈述意见书所自
称街口电支公司董事会曾授权胡君就与街口金科公司间之款项借贷得自行评估与
核决一节,不足获信。
(2)街口电支公司资金贷与街口金科公司,有超逾其所订定资金贷
与程序有关资金贷与总额限制之情事,严重影响公司财务健全:
街口电支公司於108年4月29日办理增资3亿元後,随即决定於
108年5月9日贷与街口金科公司3.4亿元,借款金额累计达4.14亿元;另於108年
10月18日及108年12月31日该公司二次评估会议中,决议贷与街口金科1.6亿元及
1.32亿元,
贷与金额各达该公司前期财报净值之53%,已超逾资金贷与程序所规
定之资金贷与总额限制(108年10月18日时之限额为40%;108年12月31日时之限额
为30%),严重影响公司财务健全。
(3)其他未依该公司所订资金贷与程序办理事项:
街口电支公司自107年2月4日开业以来之20次资金贷与关系人
作业,皆未落实执行该公司资金贷与程序中有关借款人应填具借款申请书、应评
估贷与金额与业务往来金额是否相当、应建立资金贷与备查簿等规定。
(4)
金管会108年5月14日对街口电支公司之专案检查报告中,已提
列该公司有未依资金贷与程序办理之相关缺失,包括资金贷与关系人之金额有超
逾所订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限额或业务往来金额情事及未提报董事会同意等,
惟
该公司後续於108年10月24日至109年1月31日间办理之8次资金贷与他人作业,仍
未依专案检查报告所列意见改善前开缺失。
(二)人员部分:
1、胡君对於街口电支公司20次资金贷与街口金科作业,未善尽督导该
公司资金贷与评估控管作业之职责,迳自核准贷与及指示拨款,
架空董事会监督
功能,致街口电支内部控制废弛:
胡君身为街口电支公司董事长,针对街口电支公司自107年2月4日
开业以来之20次资金贷与街口金科公司作业,未善尽督导该公司落实执行资金贷
与评估控管作业,亦未依规定提报董事会讨论,其中对於街口电支公司於107年2
月9日至108年5月9日间之12次资金贷与案件,胡君
仅以口头方式指示;嗣於金管
会108年5月14日专案检查报告提列未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等相关缺失後,仍於
108年10月18日及108年12月31日二次评估会议中,
再次迳自主导决定8次贷与款
项,无视法遵部门所提出应提报董事会审慎评估之意见,凌驾董事会职权,架空
董事会监督功能,迳自核准贷与及指示拨款,致街口电支内部控制废弛。
2、胡君对於资金贷与案件未予妥适评估及处理,亦未考量公司财务状
况,致街口电支公司承担过高财务风险:
胡君於108年4月29日街口电支公司增资3亿元後,随即决定於108年
5月9日贷与街口金科公司3.4亿元,借款金额累计4.14亿元;另於108年10月18日
及108年12月31日二次评估会议中,决定贷与街口金科公司1.6亿元及1.32亿元,
各达前期财报净值之53%之贷与款项,致街口电支公司承担过高财务风险,影响
公司整体财务评估控管机制。
3、胡君忽视电子支付机构资本额限制之规范目的,利用街口电支公司
董事长职务之便,
未提报董事会即迳自决策,将街口金科公司之出资款项再行贷
与街口金科公司,形同一笔资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未善尽街口电支公司董事之
忠实义务,致街口电支公司有碍健全经营之情事:
依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电子支付机构之最低实收资
本额为5亿元;同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专营电子支付机构累积亏损逾实收资本
额二分之一者,应立即将财务报表及亏损原因,函报主管机关。胡君身兼街口电
支公司及街口金科公司董事长,於知悉前开规定下,将街口金科公司多数资金挹
注於街口电支公司,再於街口金科公司有资金需求时,利用其身为街口电支公司
董事长职务之便,迳为决策将街口金科公司之出资款项再行贷与街口金科公司,
甚至於街口电支公司增资後之短期内,将超过增资金额之款项贷与母公司街口金
科公司,形同一笔资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忽视电子支付机构资本额为提供健全
经营基础之规范目的,显示胡君未善尽街口电支公司董事之忠实义务,致街口电
支公司有碍健全经营之情事。
四、处分结果:
(一) 公司部分:
街口电支公司自开业以来,办理资金贷与关系人作业皆未依所订资金贷
与程序办理,显示街口电支公司对於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无法确保该制度得以
持续有效执行,且其管理阶层及所涉从业人员未共同遵行业务规范,未符合电子
支付机构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第1项及第4条第1项等规定,核有未
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事,违反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及有碍健全
经营之虞,然考量
街口电支公司於108年5月14日检查报告提列相关缺失後,已依
所订资金贷与程序建立相关评估程序,该公司财务部及法遵部亦曾於资金贷与议
案评估表中就违反资金贷与程序部分提出意见,且本案部分缺失系由该公司109
年5月15日执行内部稽核时发现後提报董事会,显示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仍发挥
部分功能,爰依同条例第48条第16款规定,核处新台币180万元罚锾。
(二)人员部分:
胡君身为街口电支公司之董事长,应与该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共同遵行内
部控制制度,惟胡君未善尽董事长之相关注意、督导及忠实义务,且其身为董事
,对於资金贷与街口金科公司案件,未依规定提报董事会讨论,架空董事会监督
功能,凌驾董事会职权,且对於相关部门所提意见,未予妥适评估并处理,亦未
考量公司财务状况,迳自决定资金贷与,漠视财务风险及法令遵循,致街口电支
公司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违反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及有碍健
全经营之虞;且胡君於知悉本会108年5月14日专案检查报告提出资金贷与案有未
提报董事会之缺失後,仍迳为决策後续资金贷与案件,胡君一人主导街口电支公
司资金贷与案件,形同一笔资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忽视电子支付机构资本额为
提供健全经营基础之规范目的,实有停止胡君执行董事职务之必要,爰依电子支
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5条第1项第4款规定,停止董事长胡君执行董事职务1年,自
处分书送达次日起生效。
五、其他监理要求事项:无。
六、金管会表示,电子支付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
效执行,且内部控制应由其董事会、管理阶层及所有从业人员共同遵行,以健全
电子支付机构经营。金管会将持续要求电子支付机构应确实建立与执行其内部控
制制度及形塑良好法遵文化,以提供客户安全之支付服务。
联络单位:银行局信托票券组
联络电话:(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问,请来信:本会民意信箱
http://bit.ly/3atRH9Y
街口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期货信托事业
管理法令处分案(金管证投罚字第1090364737号)
2020-09-30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处书
受文者:
发文日期:109年9月29日
发文字号:金管证投罚字第1090364737号
受处分人名称:街口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营利事业统一号码:略
地址:略
应受送达人:略
地址:略
受处分人名称:胡○○
身分证统一号码:略
地址:略
受处分人名称:庄○○
身分证统一号码:略
地址:略
主旨:处街口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口投信)警告及罚锾合计
新台币300万元,限制街口投信不得受理投资人透过电子支付帐户申购买回所经
理之「街口多重资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及命令街口投信委托非公司财务报
告签证会计师事务所之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专案审查报告,并命令街口投
信解除董事胡○○君之职务,命令街口投信停止前总经理庄○○君1个月业务之执行
,停止业务执行期间自109年10月15日至109年11月14日止。
事实:
一、街口投信办理与合作机构进行之广告文宣作业,经查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
及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之违失情事,核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
第2项、第22条第1项第2款、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
准则第6条、金融服务业从事广告业务招揽及营业促销活动办法第5条第1款及第9
款规定不符:
(一) 查109年1月3日街口刊登托付宝广告提及街口投信所经理之街口多重资
产基金,并由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
率计算之余额与基金资产差额进行补贴情事,本会即於109年1月7日发布新闻稿
并以金管证投字第1090360094号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业不得以约定或提供特定
利益、对价或负担损失之方式促销基金,以及从事广告等促销活动,不得有直接
或间接提供保证收益之情事。又依街口投信内部控制制度业务与收入循环第五章
基金营业与纷争处理1-5-3-1广告、说明会及营业活动之制作及1-5-3-4与合作机
构共同进行广告等活动之审查作业明定,办理电子支付帐户申购买回基金业务不
得误导投资人致难以区分电子支付平台与基金交易平台之区别、不得提供短於基
金买回款项给付期间之快速买回服务:与合作机构共同进行相关广告活动,不得
以约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对价或负担损失之方式促销基金,亦不得有直接或间接
提供保证收益之情事。
(二)109年7月20日起街口投信与街口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口
电支)及街口金科合作提供「街口托付宝服务」,街口投信提供所经理之「街口
多重资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开户及申购买回之服务;又109年7月20日至22日於
街口支付APP之托付宝宣传活动页面文字包括:「1.2%~2.5%预期增长率」、「随
时提领免手续费」、「於托付宝内点选存入後,即连结至街口投信之申购网页,
以输入之金额申购街口多重资产基金」。经查街口投信所经理街口多重资产基金
系属多重资产型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亦非保本型基金,该基金得投资於国内
外股票、债券及基金,自成立以来至109年8月31日,基金报酬率为-15.06%,与
上开预期增长率差距甚钜。
(三)查街口托付宝服务架构存有下列情事,不利投资人权益之保障:
1、街口托付宝服务架构系由街口投信、街口电支及街口金科组合,透
过投资人赎回基金绑定与街口金科之借贷合约,将投资人原於T+7日收回之基金
赎回款(损益与基金净值有关)转换为由街口金科於T日先行支付原申购金额加
上「预期年化增长率」(由金科依自建演算模型计算)之金额予投资人,以达所
宣称之「1.2%~2.5%预期增长率」及「随时提领免手续费」。惟查该借贷合约条
款采多不退少不补之方式,不符市场惯例,核有类似将T+7日赎回款之现金流量
转换为T日收到街口金科以演算法提供之现金流量情事。
2、查参与上开托付宝服务架构之投资人之损益系与街口金科计算之预
期增长率有关,惟街口金科未受本会监管,其有:(1)自建之演算模型无法验证
,与基金净值系依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投信投
顾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价值之计算标准」规定每日计算不同;(2)本身
财务状况不透明,无法确认是否具有足够资力支应投资人赎回基金之资金需求;
(3)内控制度是否妥适、个人资料保护及资讯安全防护是否充足;(4)投资人是否
充分知悉涉投资人重大权益之相关条款,例如:当基金净值低於6元,街口金科
得终止托付宝服务等;(5)当发生投资争议时,有无建置投资人纷争处理机制等
,使投资人参与托付宝服务架构投资时,尚须承担上开街口金科可能无法履行合
约约定等交易对手风险,均不利投资人权益之保障。
(四)街口投信董事胡○○君身兼街口电支及街口金科董事长,一人同时实质掌
控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胡○○君明知投信事业不得保证获利,且不得使人误信能
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投信事业与电支合作不得提供短於基金买回款项给
付期间之快速买回服务之规定,却透过未受本会监管之街口金科提供资金借贷服
务,并於街口App文宣宣称「1.2%~2.5%预期增长率」及「随时提领免手续费」,
核有意图透过切割之方式,规避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2条第1项第2款及
投信投顾公会会员及其销售机构从事广告及营业活动行为规范第8条之3有关投信
事业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投信事业与电子支付机构合作不得提供快速买回
服务规定之情事。
(五)再查街口投信及胡○○君虽声称街口App上之文宣非街口投信经理基金之
广告,而为街口金科自行提供之「街口托付宝服务」之说明,与街口投信无关,
惟查街口投信前董事长高○○於109年7月20日遭撤换後,即由当时副董事长胡○○君
代理行使董事长职权,并持续至109年7月22日透过街口App托付宝宣传活动页面
宣称上开事项,街口投信核有与街口金科共同进行上开广告文宣之情事。
(六)末查目前金融市场处於低利率环境,台银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0.84%、
活期存款利率仅为0.04%,街口托付宝宣传活动页面宣称「1.2%~2.5%预期增长率
」、「今天放钱、明天计算、後天增长」及「随时提领免手续费」,於109年7月
20日上线当日即吸引约4~5千名用户完成开户,金额高达1.5亿元,核有使投资人
误信透过该管道申购基金能获取优於一年期定存利率报酬之保证获利,以及以宣
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为诉求,吸引投资人投入资金之情事。另该App页面文字
「於托付宝内点选存入後即连结街口投信之申购网页,以输入之金额申购街口多
重资产基金」,亦有易使投资人难以分辨电子支付平台与基金交易平台之区别、
易误导投资人街口投信、街口电支及金科有共同销售基金之行为。
(七)综上,街口投信与合作机构进行之广告文宣核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
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等情事,严重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人权益之保障。
二、办理重大营运案,有未提董事会通过,亦无内部签核程序,且未建立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即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之违失情事,核有
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
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规定:
(一)依街口投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7条:「下列事项应提董事会讨论,且除
有突发紧急情事或正当理由外,须於召集事由中列举:…七、依证券交易法第14
条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或提董事会之事项或主管机关规
定之重大事项。」;另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3规定:「下列事项应提董事会决议
通过,…三、涉及董事或监察人自身利害关系之事项。」。又街口投信於109年5
月4日董事会报告「街口多重资产基金」新增投资人得透过电子支付帐户申购买
回基金修约案时,报告内容未提及托付宝服务架构,并说明「嗣後如有上述已呈
报主管机关之相关作业流程或内部规定之调整,於调整前须取得金管会核准後,
方可执行」,并经会议决定洽悉。
(二)查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内部签呈叙明:「有关公司重大营运专案托付
宝专案,指定由胡○○君副董事长担任对外发言人」,显见托付宝服务系属街口投
信之重大经营决策。另查截至109年8月31日,街口多重资产基金受益人计20人,
其中99.86%之受益凭证由胡○○君之关系人持有,且胡○○君为街口投信董事、街口
金科及街口电支董事长,街口投信与与董事有利害关系之公司合作托付宝,未有
内部签核程序,未提董事会讨论,办理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
服务亦未建立内部控制度相关作业,就前揭调整事项亦未依109年5月4日董事会
决定报经本会核准後始予执行,而由董事胡○○君一人迳行决定执行托付宝专案,
并於109年7月20日迳行上线。
三、公司提供本会之文件有未据实陈述、隐匿之违失情事,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
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
准则第6条规定:
(一)经查街口投信资讯部於109年5月14日就「该公司与电子支付机构之操作
介面验收流程」案,
法遵室表示因内容涉及保证收益,不宜验收上线,由前董事
长高○○核定。又
内部稽核单位109年7月20日针对托付宝服务出具专案查核报告中
亦发现「托付宝易使投资人难以分辨电子支付平台与基金交易平台之区别」、「
托付宝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等多项缺失。
(二)
惟为利托付宝服务顺利上线,街口投信於未确认前揭缺失均已改善前,
即由董事胡○○君主导於109年7月20日以公司名义函报本会有关托付宝「经内部评
估後确认合法合规」之承诺书,街口投信出具之上开承诺核有未据实陈述、隐匿
之情事。
四、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
长及总经理职务,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7条
规定:经查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为出具上开托付宝「经街口投信内部评估後确
认合法合规」之承诺书,董事胡○○君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於同日指示撤换不
愿配合出具承诺书之前董事长高○○,并由前总经理庄○○君配合将总经理之第一顺
位职务代理人变更为胡○○君,以及由前总经理庄○○君指示由总经理室江○○代为送
签,庄○○君则於当日下午休假,致该公司内部签核文件、出具承诺书之发文章用
印申请书显示,仅有总经理室江○○及胡○○君二人用印,并由胡○○君一人同时代理
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核章,惟胡○○君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
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资格条件,该公司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
代理总经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之违失情
事。
五、未建置系统开发测试作业之内控,致委外开发之系统未经验收即迳予上线,
核有违反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规定:经
查街口投信於108年12月20办理采购「NEW EC」应用软体,系统厂商为街口金科
,惟未於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系统测试作业及於委外契约明确订定公司与委外管理
公司业务责任区分,致资讯部於109年5月14日就「公司与电子支付机构之操作介
面验收流程」案,经批核不宜验收上线,却於109年5月30日签请持续与系统厂商
进行白名单进行测试,致使委外开发之系统未经验收及未有测试结果报告,街口
托付宝服务於109年7月20日上线仍得迳予连结公司之开户介面。
六、法人股东代表人同时当选董监,未厘清当选效力前即对外公告,核有违反证
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规定:公司未订有处
理股东会争议等之相关规范,致街口投信於109年6月10日股东常会改选董事及监
察人,法人股东街口金科代表人同时当选董事及监察人,违反公司法第27条第2
项但书规定,会中虽有股东提出异议,却未获妥善处理,致有於尚未厘清上开争
议前即於当日17时许对外公告之违失情事。
七、街口投信经本会许可兼营期货信托事业,109年7月追加募集街口标普高盛布
兰特原油ER单日正向2倍指数股票型期货信托基金,办理基金申购未公平对待所
有基金投资人,违反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6条第2项及第33条第3项之规定:
(一)经查该基金109年8月3日尚有额度可供申购,惟109年8月3日至8月20日
期间,虽有多位投资人透过参与证券商向街口投信提出申购,街口投信却仅於同
年8月6日及8月7日分别受理台新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新证券)客户
First Securities HK及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富邦证券(香港)之申购
,且109年8月6日其他24位投资人(包括台新证券其他2位客户)及109年8月7日其
他多位投资人之申购,亦均予拒绝,且受理申购与否皆由董事胡○○君个人决定,
相关理由或依据等均付之阙如,街口投信涉未公平对待投资人。
(二)该基金公开说明书虽已载明「期货信托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购」、
「期货信托公司有权依市场现况、基金操作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受益权单位之申
购」等,惟街口投信应依期货信托事业管理法令规定,公平对待所有基金投资人
,而非仅对特定对象配售。
(三)考量公司申报该基金之追加募集时,曾向本会出具将订定公平合理的追
加募集额度分配原则,俾利公平合理对待所有投资人之承诺书,嗣後公司亦将公
平配售原则纳入内部控制制度,惟实际上却仅对特定对象配售,且受理申购与否
皆由董事胡○○君个人决定,相关理由或依据等均付之阙如,违反承诺及期货信托
事业管理法令之规定。
(四)公司上开行为与所订内部控制制度「13-2期货信托基金销售作业:…2.
权责单位受理期货信托基金之申购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之管理:(1)本公司…应依
据期货信托基金公开说明书之记载,公平对待所有基金投资人,不得对特定投资
人提供特别优厚之申购条件」及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期货信托基金之
募集、发行、销售及申购买回作业程序」第15条「期货信托事业及基金销售机构
应依据期货信托基金公开说明书之记载,公平对待所有基金客户,不得对特定客
户提供特别优厚之申购条件」规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上开事实一,街口投信与合作机构进行之广告文宣核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
及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严重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人权益保障之情事,违
规事实明确,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第22条第1项第2款、
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金融服务业从事
广告业务招揽及营业促销活动办法第5条第1款及第9款规定,依金融消费者保护
法第30条之1第1项第1款规定,核处街口投信罚锾新台币120万元。
二、上开事实四,董事胡○○君一人同时代理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
签核承诺书,惟胡○○君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资格条件,
公司有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总经理及法令遵循主管,
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之情事,严重破坏公司代理人制度,违
规事实明确,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7条规定
,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11条第7款规定,核处街口投信罚锾新台币120万
元。
三、上开事实七,街口投信109年7月追加募集「街口标普高盛布兰特原油ER单日
正向2倍指数股票型期货信托基金」,办理基金申购未公平对待所有基金投资人
,违反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6条第2项及第33条第3项,依期货交易法第119条
第1项第2款规定,核处街口投信罚锾新台币60万元。
四、上开事实二、三、五及六,公司办理重大营运案,有未提董事会通过,亦无
内部签核程序,且未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即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
基金垫款服务之情事、提供本会之文件有未据实陈述、隐匿情事、未建置系统开
发测试作业之内部控制,致委外开发之系统未经验收即迳予上线,以及法人股东
代表人同时当选董监,於未厘清当选效力前即对外公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设
计与执行显未具有效性,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
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规定,依证券投资信托
及顾问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核处街口投信警告。
五、上开事实一至五,均涉及街口托付宝服务之违规事项,违规情节重大,并依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3条第6款规定,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资人透过电子支
付帐户申购买回所经理之「街口多重资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六、上开事实一至七,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
第33条规定,命令街口投信委托非公司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事务所之会计师,针
对改善後之内部控制环境(包括该公司之诚信与道德价值、董事会及监察人治理
监督责任、组织结构、权责分派、人力资源政策及董事行为准则等),以及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形(含兼营期货信托事业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专案审查,至
本会认可缺失改善前,得分别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处理准
则第4条第8款及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第8款规定,退回或不核准公司申
请(报)募集或追加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期货信托基金。
七、上开事实一至四,街口投信董事胡○○君一人实质控制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
意图透过未受本会监管之街口金科规避投信事业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投信
与电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之规定。胡○○君未依公司内部程序,一人迳行
决定执行托付宝专案,主导街口投信与街口金科共同进行广告文宣,且该等文宣
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严重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
人权益保障之情事,又其未确认公司内部签呈及托付宝专案查核报告之多项缺失
是否确已改善,即主导以公司名义出具托付宝「经街口投信内部评估後确认合法
合规」承诺书,致街口投信出具之承诺有未据实陈述、隐匿之情事,未本诚实信
用原则执行业务,违反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
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第3款、第18条第1项、证券投资信托事
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
第6条规定。另胡○○君为出具上开承诺书,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撤换不愿配
合出具承诺书之前董事长,并由其一人同时代理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
三人签核承诺书,惟胡○○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资格条件
,且有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情事,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
人员管理规则第17条规定。上开情事显见董事胡○○君规避董事会为最高决策单位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而自为决策、未区隔董事会及经营管理阶层之权责划分
,意图透过三方架构之安排进行脱法行为,规避主管机关之监理,严重破坏公司
之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公司之内控环境欠佳,严重阻碍公司之健全经营,违规情
节重大,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君
职务。
八、上开事实三、四,街口投信前总经理庄○○君负责综理全公司业务之执行,其
执行总经理职务期间,公司有上述内部控制缺失,其未尽督导之责,又未指派具
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
务,有未善尽相关注意义务,及规避督导责任之情事,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
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第18条第1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
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
条规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命令街口投信停止前总经理庄○
○君1个月业务之执行。
法令依据:
一、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条、第103条第1款及第6款、第104条、第111条第
7款、金融消费保护法第8条、第30条之1第1项第1款及金融服务业从事广告业务
招揽及营业促销活动办法第5条。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第22条第1项第2款、证券投资信托
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第3款、第17条第1项、第18
条第1项及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第2项及
第33条。
三、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6条第2项及第33条第3项、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
项第2款。
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请依本会证券期货局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
三、本案联络人:陈小姐,联络电话:(02)27747392,传真电话:(02)
87734134。
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於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
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2段7号18楼)向行政
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
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
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
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
正本:街口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胡○○先生】、胡○○先生<略>
、庄○○先生<略>
副本: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张锡先生)、中华民国
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糜以雍先生),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许璋瑶先生)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会计室、秘书室、投信投顾
组、期货管理组)
抄本:主任委员 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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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34.110.13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obilePay/M.1612453896.A.8A6.html
※ 编辑: prussian (1.34.110.137 台湾), 02/05/2021 00:03:13
1F:推 kmd: 这篇写得清楚明了 02/05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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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annielaurie: 金融业基本上是特许事业 不照纪律的话影响的可不只 02/05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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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推 yannjiunlin: 街口就是蓝蝇从中国抄出来的台版支付宝= = 02/05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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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F:→ jimhall: 众而已,根本不敢动这些人啦,谁敢下重手,就是金管会财 02/05 06:51
40F:→ jimhall: 政部换人,而不是街口换人 02/0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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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F:推 kmjx: 推 02/05 13:45
59F:推 videoproblem: 赞赞 02/05 13:49
60F:→ borriss: 就像以前几家新银行当成金库仓储业在做 (X 02/05 13:55
61F:→ TomNook: 支持金管会! 02/05 14:16
62F:推 BalloonBa: 推 02/05 15:18
63F:推 carlos5978: 这个中二真的完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02/05 16:50
64F:推 moonshadej: 写得好 02/05 16:51
65F:推 leftwalk: 街口没有胡应该会更好 02/05 16:51
66F:推 linlos: 推一个!街口不重罚只会更嚣张 02/05 19:31
67F:→ cka: 根本硬干啊 02/05 19:56
68F:推 hms5232: 有人就碰到政府或颜色或金管会 逻辑马上就坏了 02/0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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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F:→ MixBear: 乾 这麽专业 02/05 20:44
70F:推 rabbit6642: 这就是为什麽我讨厌街口 希望赖跟其他支付多加油 02/05 20:49
71F:推 newest: 街口下去吸地沟油啦淦 02/05 21:00
72F:推 arcysaint: 高调 02/05 21:47
73F:推 eeeepc: 死都不用街口 02/05 23:05
74F:推 aqua25113: 幸好没用 02/05 23:10
75F:推 c255120: 推认真整理分享 02/05 23:32
76F:推 polarbeer: 专业欸 02/05 23:43
77F:推 sd785: 早就不敢用街口了 02/06 00:16
78F:推 WeGoYuSheng: 就是党国大老的靠爸後代 自以为无所不能 02/06 12:20
79F:→ WeGoYuSheng: 完全无视法规,真以为自己是神? 02/06 12:21
80F:推 ThisIsNotKFC: 推整理 02/06 13:12
81F:推 OrangeFuck: 街口托付宝: 「1.2%~2.5%预期增长率」 02/06 19:40
82F:→ OrangeFuck: 自成立以来至109年8月31日,基金报酬率为-15.06% 02/06 19:40
83F:推 Shauter: 某板主+八卦坂:反指标版不意外 02/07 00:05
84F:推 deathoflove: 推 这篇超详细,一堆人不明究理就骂金管会骂政府, 02/07 00:47
85F:→ deathoflove: 事实是人做的事有够离谱 02/07 00:47
86F:→ deathoflove: 不要把重点摆在跟监理单位对干,应该就事论事。 02/07 00:49
87F:推 soya14: 推,这不罚才奇怪吧 02/07 00:50
88F:推 opengaydoor: 不罚才怪 02/07 19:19
89F:推 lidongyun: 死都不用街口 02/08 16:39
90F:推 pio: 要是连胜文不走政治改走商大概就会像? 02/08 21:16
91F:推 biglarge: 谢谢分享 02/10 16:50
92F:推 sbtiagr: 财大气粗中二大少爷活的太顺风顺水 以为可以不按法规走 02/11 00:23
93F:推 berserkman: 这样乱搞又不守法,街口迟早被玩坏 02/11 22:29
94F:推 gostt: 绿色政府故意的吧 02/14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