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night251 (奈特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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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军训课程折算役期实施办法
时间Mon Oct 11 18:20:30 2010
资料来源:
http://www.nca.gov.tw/web/page.asp?t=M0408
军训课程折算役期实施办法
中华民国99年2月3日
教育部台参字第0990001450C号
国防部国制研审字第0990000083号
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90830030号令
第一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依法受徵集服义务役之军官、士官、常备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级中等以上
学校修习且成绩合格之军训课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折算役期。
前项所称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指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大学及其相当
层级之进修学校。
第三条
学生修习军训课程,应分别按各学制,以每八堂课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学
制折算之役期总日数,合计以三十日为限。同等学制之同一学期修习之军训课程
折算役期,以一次为限,因故重(复)修或留级再修者,不得重复折算役期。
第四条
申请军训课程折算役期者,应将就读学校成绩单正本送交该校军训室或教官室审
查,经核对、验证无误後,由军训主管於成绩单上载明军训课程成绩合格之学期
数及得折算役期日数,并於右下角加盖印记後,其正本发还申请人,副本由学校
保留;学校未设军训室、教官室或未置军训主管者,由教务单位办理。申请役期
折算之成绩单所显示科目名称应有「军训」字样,或依附表所列课程名称核对无
误後,得折算役期。第一项印记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条
前条第一项申请人应检具加盖印记之成绩单正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依现行
义务役之军官、士官、常备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业流程,向服役单位
申请折算役期。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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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写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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