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vin4 (calvin)
看板Math
标题[公告] 批踢踢数学板使用及管理规则
时间Sun Aug 30 21:16:20 2009
请各位板友於发文前,确实阅读一遍本规则。
批踢踢数学板使用及管理规则
(2009.08.30颁布)
(2013.10.01修改)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依据)
本规则依本站《板主权力义务规范》订定。
第二条(宗旨)
本板为讨论数学问题、探究数学哲史、分享数学学习心得之专门看板。
第三条(本板使用者之基本权利)
本板使用者享有发表符合本板宗旨之文章而不受干预之权利。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文章与推文规范
第四条(权利之界限)
本板使用者得於不违反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与中华民国法律之
前提下发表任何形式之文章。
第五条(看板违规行为)
Ⅰ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之看板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二)未经同意,於文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
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
料并发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
(六)发表与板旨无关之商业广告者。
(七)违反其他由小组长订定之群组规范及版主所订定之板规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组长管理群组时,违反本站关於板主及小组长权利
义务及管理之各项规定,或其他不当行为。
Ⅱ本板之违规裁定,准用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之规定。
Ⅲ本板使用者不得未经推文者之同意迳行删除、修改推文。
第六条(违规之检举、裁定与申诉)
Ⅰ本板使用者为本板违规事件之当然检举人。
Ⅱ本板板主为本板违规事件之当然裁定人。板主无法裁定时,由本站之上级单
位代为裁定。
Ⅲ经板主裁定为违规者,违规者本人及与违规事件有关之板友皆得向板主提出
申诉。但小组长与站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违规行为之处理
第七条(违规之处罚)
处罚之种类如下:
(一)永久水桶。
(二)七天至一年之水桶。
(三)警告。
第八条(未经同意转载文章)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者,处七日至一个月之水桶。
第九条(泄露个人资讯、公布私人水球与信件、重覆发文、张贴与板旨无关之
广告)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六项规定者,处十四日
至三个月之水桶。
第十条(挑衅、诽谤与引战、删修推文)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者,处十四日至
一年之水桶或永久水桶。
第十一条(累犯)
Ⅰ於六个月内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之各项规定达三次以上者,为累犯。
Ⅱ累犯者,得以最轻本罚两倍以上之处罚罚之。
第十二条(情节轻微及初犯者)
Ⅰ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情节轻微或初犯者,板主得给予口头警
告。
Ⅱ於三个月内记满三支相同罚则之警告者,以本罚罚之。
第十三条(水桶之解除)
Ⅰ受有期水桶之罚者,得於期满後自行向板主申请解除水桶。
Ⅱ受无期水桶之罚者,永不得申请解除水桶。但站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无效之检举及申诉)
检举及申诉信件之内容,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不合规定之文章标题)
违反本板《文章标题命名原则》者,经板主提醒七日内未改善者,板主得代为
修改标题。
第三编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之效力)
本规则之适用范围为本板。
第十七条(生效与修改)
Ⅰ本规则於公布後第七日起生效。
Ⅱ本规则未尽完善之处,本板使用者得向板主提议,由板主修正并公告後始生
效。
补充一:七日後,本规则即生效。在这之前,现行板规即为本板最高规范。
补充二:现行板规颁布以前的任何水桶,得於即日起向板主声请解除。
若於本规则生效後再次违反本规则,则以本规则之规定罚之。
- 板工 calvin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36.8
※ 编辑: calvin4 来自: 218.166.36.8 (08/30 21:19)
1F:推 G41271 :哇靠 你在编宪法吗XD 08/30 21:59
2F:推 Potervens :推XD 08/30 22:27
3F:推 tigerbojo :那你就知道C版大多用心嘞!!! 08/30 22:33
4F:→ hectorhsu :推 08/30 22:45
5F:推 Frobenius :推 08/30 22:56
6F:→ tiwsjia :推~那分则呢? 08/30 23:35
7F:推 THEJOY :推 版主加油~~ 08/31 00:12
8F:→ ntust661 :推 08/31 03:48
9F:推 G41271 :推 08/31 04:12
发现错字orz
※ 编辑: calvin4 来自: 163.21.178.141 (08/31 08:47)
10F:推 herstein :推用心 08/31 08:52
11F:→ batbook :(以下我没有说是在本版) 一个见不得人好或无法判断是 08/31 13:03
12F:→ batbook :非对错的版主,立再怎麽样的版规都是一样,只显得自 08/31 13:04
13F:→ batbook :己闲闲没事干和徒增申诉而已。且对於对板上无法有贡 08/31 13:04
14F:→ batbook :献的板主,(无能力参与板友讨论的板主)立再怎麽样的 08/31 13:05
15F:→ batbook :板规都一样,罚得到别人,罚不到版主自己,让板主能 08/31 13:06
16F:→ batbook :挟怨报复板友。惟有赖X书的陪审团制度,才能由板上有 08/31 13:06
17F:→ batbook :点智慧的人,投票表决风强或不强。 08/31 13:07
文章一经编辑,即失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不要糟蹋了我的一番苦心。
18F:→ idphobia :zzz 08/31 13:09
19F:→ tw00088437 :楼楼上环境差 别理它 08/31 13:53
20F:→ ntust661 :蝙蝠书 掰掰 08/31 17:17
21F:→ mpmp :陪审团 请问是几人制啊 又哪一国呢 ..我看都XXbook吧 08/31 17:59
各位请注意风度。
新增十四及十五条。
※ 编辑: calvin4 来自: 218.166.29.113 (09/01 00:54)
22F:→ batbook :To mpmp:您可参考7月18日文章 #1AOTAxIf 的说明,谢谢 09/01 13:45
23F:→ batbook :至於3篇解题文认定标准,因为那个没有1题数学题会的 09/01 21:21
25F:→ batbook :那板主没有1题会,赖X书那8题每题都会)(我没说哪一板 09/01 21:24
26F:→ batbook :哦) 你已查不到。只要抢第1推答案,或文章快(或已)解 09/01 21:25
27F:→ batbook :到答案,就算1篇解题文。赖X书推过的答案,赖X书自己 09/01 21:25
28F:推 idphobia :知道自己很笨 09/01 21:26
29F:→ batbook :都数不尽。但有些人的解题文 却是0 09/01 21:27
30F:推 llewxam :断句断的好妙XD 09/01 21:41
31F:推 tigerbojo :断句断的好妙XD 09/01 23:24
32F:→ kikim :断句断的好妙XD 09/02 11:20
33F:→ ntust661 :断句断的好吵XD 09/02 11:54
34F:推 olycats :idphobia GJ XD 09/02 19:02
35F:→ mpmp :断句断的好耖XD 赖打叔是很NICE的 一定有什麽误会(误 09/02 20:33
36F:推 vicwk :曾经有人解题有误 推文中被指正 他就把原文章砍掉 自 09/12 12:54
37F:→ vicwk :己根据推文中提供的正确解答再打一篇 如此不违版规? 09/12 12:55
38F:推 linchosh :请问有没有数学版书系列网友的八卦XD 09/14 20:14
→ oxbook :
→ oxbook :
删除违规推文。原文备份加密目录。
39F:推 domon005365 :楼上玩不腻,我都腻了 09/21 00:29
置底开放推文之用意为让板友反应意见。
请板友勿滥用推文。
※ 编辑: calvin4 来自: 218.166.31.64 (09/21 01:17)
40F:推 gggg9999 :就甘心!! 12/24 05:04
41F:推 KAINTS :推,我看他题目没说是顺序统计量,那f(x|A)=nf(x), 11/29 19:00
42F:推 Scape :最近发现一些现象,有些人的问题在被人推文解决後 05/11 08:41
43F:→ Scape :原PO就把该文删除了,个人觉得这是一种浪费 05/11 08:42
44F:→ Scape :也是对於推文发文者的一种不尊重 05/11 08:42
45F:→ Scape :建议是否参照ask板加一条不能任意删文的类似板规呢? 05/11 08:44
46F:→ Scape :有些是不错的问题,也得到了解答,被删除很可惜 05/11 08:45
※ 编辑: calvin4 来自: 111.249.84.21 (10/01 22:37)
47F:→ yyc2008 : 应该是复制忘了改 12/10 13:21
48F:→ yyc2008 : 0/(X^2-4)=(0/X^2)/(1-4/X^2)极限後依然0/0 12/05 23:19
49F:→ yyc2008 : 抱歉推错篇 12/05 23:19
50F:推 LoveloliLee : 推 04/07 17:09
51F:推 LPH66 : 问一下板主, 最近有某帐号在各文章里推无关推文 12/02 00:16
52F:→ LPH66 : 我不确定这个有没有碰到哪条板规...? 12/02 00:17
53F:推 sunev : winnie31927 删文犯规了吧? 04/11 08:15
54F:推 LPH66 : 这人已经进化到贴看似有关实却无关的文章了... 05/04 04:54
55F:推 yizihappyQ : 谢谢!! 11/29 14:35
56F:推 LPH66 : 上面我去年和前年推文提的那个 ID 最近不定时又出现 04/21 04:02
57F:推 agga : 1(a)需要simple connected graph吗? 11/06 15:00
58F:→ DLHZ : 希望解答後文章没原因自删的桶一桶 11/11 00:51
59F:推 vacuityhu : 扯超实数的被版主劝退了吗?? 12/04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