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eyic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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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笔记]民法总则 第二章 法例
时间Mon Jul 18 15:07:30 2005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法例
壹、法例之意义
法例,指适用於全部民法之通例与法则
贰、民事法规适用之顺序(民法第一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一、法律:
指一切民事法律而言,包括与法律同效力之民事法规、命令及补充法等。
二、习惯:
(一)意义:指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惯行之事实,又称习惯法。
(二)成立要件:
1.须为法律未规定之事项。
2.须国家赋予法律效力。
3.一般人於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覆为同一之行为。
4.须不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参、文字使用之准则
一、依法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二、用印章代签名者,效力与签名同。
三、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经二人签名证明,其效力与签名同。
肆、确定数量之准则
一、文字与号码同时记载而不相符者:
若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二、文字与号码数字记载数次表示而不相符者:
若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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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章内容都很少,感觉颇占板面的…
不过後面开始就会变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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