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ngTakashi (善良之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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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授权费争议》方玮晨/有线电视授权费用
时间Fri May 22 16:51:16 2020
授权费争议》方玮晨/有线电视授权费用争议应妥适解决
● 方玮晨/律师、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费率审议委员会委员
2020年05月22日 08:00
2019年5月13日,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审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NCC)人事案时,几名
跨党派的立委共同提出临时提案,要求NCC未来必须要督导系统业者与频道业者频道授权
费,以收视率为分润基础。
立委希望能够打破系统业者的「240预算」,并且让频道能够有更多的分润可能性。
所谓
「240预算」是有线电视业者常宣称,就其向收视户收的每月约500元的收视费用中,其中
有240元是作为其采购频道的预算(亦有学者指出其实不是240元,而是约130元)。
有线电视授权费用,向来是复杂而难解的议题。
讨论这个议题之前,我们可以必须行政管制的角度,理解「有线电视市场管制的态样」。
若论及市场之行政管制时,一般会思考的是「国家-事业-人民」的三角关系。有线电视
的管制架构中,存在着具外部性的「国家—特许事业(系统业者)—人民(订户)」这样
的大三角。
内部以又以系统业者为中心,开展出「系统业者(特许事业)—频道业者(特许事业)—
频道代理商」具私经济关系的小三角。
在大三角中,我国透过《有线广播电视法》对系统业者做出管控,而就系统业者与订户间
的收视费用,则透过各地方政府的「有线电视费率审议委员会」来议决。
在小三角中,我国也以广电三法分别对系统业者跟频道业者做出规管,对频道代理商则暂
无管制手段。
考量到小三角中具备市场运作、私法自治的性质,因此对於系统业者与频道业者间授权费
用的相关问题,NCC过往的政策态度比较谨慎,比较不愿意提出有关授权费用调整的政策
,深怕介入国家介入三者间的私权纠纷、过度干预有线电视领域及此市场。
立法院本次透过决议方式与要求,对NCC提出《有线电视频道授权费分配办法》,将会与
NCC过往的政策态度有很大不同。
若立法院希望NCC进而承担,对於小三角做出一定程度管制的任务,正本清源的方式,就
是透过修法给予权限。
事实上,NCC目前并没有针对授权费用管制的政策工具,甚至在查核上所能动用的工具也
有限。即使是去年至今NCC所提出过的有广法修法-授权费强制仲裁机制目前也是正在研
议中,尚未正式推出。
在小三角中,政府仍需留意「不应过度介入私法自治」的问题,在此前提之下,有线电视
市场中无论是上下架、授权费的问题,都跟频道代理商高度相关,系统业者兼营频道业者
也时有所见。
因此对频道代理商适度的纳管,可能是一个方向,频道代理商应该对於一些资讯(计价户
数、打折户数、计价方式等)作出揭露,让这个市场能够较为公开透明。
在没有修法的前提之下,NCC如果直接提出了《有线电视频道授权费分配办法》,首当其
冲的问题,会在授权依据与法律保留原则。
再者,纵使NCC提出此办法,目前NCC是否有足够的法制手段去作查核?违反此办法的话,
NCC能够做些什麽?这些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即使先略过这些问题,直接思考频道商分润一事,如果要求频道商以收视率进行分润,也
必须要有配套措施,进而保障叫好不叫座的频道,例如那些优质、富含知识性,但不见得
收视率很高的频道。
或许,可考虑采取「授权费用保底」,或是「优质频道额外给付授权费用」等手段,保障
消费者仍能在有线电视看到优质的寡众频道。
频道商、频道代理商、系统业者之间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对於我国影视音领域长期造成负
面影响。
若要处理这样的问题,除了NCC订定行政规则外,
更重要的当然是立法院的修法,赋予处
理主管机关问题对应的权限,才是比较妥适的方向。
单纯要求NCC制定《有线电视频道授权费分配办法》而没有思考到法律授权问题、没思考
到查核及相关行政管制手段,甚至是违反办法的处罚等问题,将见树不见林,不见得能够
真正解决授权费用之争议。
广电三法的修法,对立法院而言会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NCC於过去四年中,没有正式
主动提出广电三法修法草案版本,是比较可惜的事。
未来的四年,有监於社会氛围、牵涉的层面太广,无论是由NCC或者是立委提出修法版本
,都是困难重重。虽然困难,但我们仍期待能找到一个好的方式,把积累多年的问题能够
逐步处理。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719379
律师方玮晨认为应该先修法让NCC有实质权力可以介入争议并排除 也要保障优质的寡众
频道可以生存 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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