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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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宪法] 不是暴动,是反奴抗暴~~廖元豪教授....
时间Thu Aug 25 09:35:29 2005
※ [本文转录自 TransLaw 看板]
作者: StevenWa (晴天) 看板: TransLaw
标题: [宪法] 不是暴动,是反奴抗暴~~廖元豪教授....
时间: Thu Aug 25 07:50:02 2005
不是暴动,是反奴抗暴!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顾问
(北县新店)
高雄捷运公司的「外劳」抗争事件,媒体多以「暴动」
称之。而舆论与政府相关单位的关切,似也集中在「是否继
续引进外劳」、「将带头者遣送出境」等表象,俨然把外劳
当作「问题制造者」。但若对这些被称为「外劳」的移工在
台处境稍有了解,就会发现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条件,早已违
背了文明国家的最低人权标准。称之为国际法上的「强制劳
动」甚或「奴役」,绝不为过。如果不改善这些非人化处境,
那麽外劳的激烈抗争,就像从前美国黑奴层出不穷的流血抗
暴事件一样正当,绝不能单以「非法暴动」视之。
举例而言,「防止人口贩运公约」、「禁止奴隶公约」、
「禁止强制劳动公约」以及「移工与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简
称「移工公约」)等重要的国际规范,均明文禁止「强制劳
动」,并将强制劳动等同於奴隶制度。且「强制劳动」并不
限於直接的暴力压迫,也包括身体或行动自由的限制与威
胁,以及滥用法律程序施压。台湾雇主对移工常用的「扣留」
(或称「保管」)护照、扣押工资、限制行动自由,以及动
辄恐吓「遣返回国」,在前述公约与国际实务来看,都已构
成非法的「强制」,而使得身处外地的移工处於「奴役状态」。
尤有甚者,对照美国国务院在二○○五年发布的人口贩运报
告,由於有着前述的惯行,台湾的雇主甚至是整套外劳法
制,都有构成「贩卖人口」而遭制裁之虞。
劳动基准法第五条虽有禁止强制劳动的规定,就业服务
法也禁止雇主非法扣留护照,但实务上仍层出不穷。本案中
外劳的护照被付之一炬,应该也有「代为保管」的措施。这
显示我国实务对「强制」、「非法」的解释与执法态度,大
有问题。至少「保护不足」,等於放任雇主以各种手段奴役
移工,同样在人权标准上站不住脚。而且这些基本权利,是
不能以「契约自由」来加以限制的。即便劳工在形式上「同
意」,雇主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非法强制」。
此外,我国容许雇主对外劳「仅需支付基本工资」,抵
触了「移工公约」第廿五条以及「外国人权利宣言」有关「与
本国人同工同酬」之要求;雇主既控制移工的居住行动自
由,又不为他们装设可收讯母国节目的电视设施,亦有拒绝
移工公约第十三条「跨疆界收讯自由」之虞。
或许会有人认为:外劳权益受损,可循合法管道寻求救
济。但现实是:争权益的外劳,往往在争议尚未处理结束,
是非未明之前,就被警方甚或仲介遣返回国。即便有幸留下
来硬撑过司法途径,在语言及各方面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宪
法上的诉讼权也难以提供有效保护。国际公约多要求国内司
法制度应提供外国人适用之语言,同时在移工提出申辩与审
查之前不得执行遣返处分,但我国的移民法制完全没有顾及
这些人权法上的基本要求。
一向只把人权当嘴皮武器用的政府机关,或许不会将人
权公约放在眼中。但保障移工最起码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国
际趋势。国际移工跨海而来,为「咱台湾人」的建设贡献心
力,承受剥削,乃至在职场灾害中粉身碎骨。然而,我们回
报的是什麽?不公平的劳动条件、薪资被扣无法自由使用、
行动不自由还经常受不法或欺骗式的威胁、护照被扣留,而
且没有正当管道可提供有效救济…试问如果这样的待遇发
生在你我身上,要不要反抗?
【2005/08/23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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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Oliver W. Holmes)
以无法为法,以无限为限。(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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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转录自廖元豪教授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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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要求的一磅的肉,
是我买来的,这属於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麽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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