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ckn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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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被人收养,与本生父母恩断义绝吗?
时间Sun Aug 15 09:00:29 2004
被人收养,与本生父母恩断义绝吗? 文 / 叶雪鹏检察官
几天前,国中生曾永盛在报上看到一则用大号字作标题的新闻,内容是报导一位住在台北市开设纺织厂的洪姓大老板,在一连生下四个女儿之後,终於在民国四十六年喜获麟儿,当时这位洪大老板喜出望外,刻意要把这位得来不易的儿子栽培成材,为了让儿子有较好的生长环境,培养他的独立性格,在他小小年纪的时候,便把他送到美国定居并接受教育。後来又想到儿子长大了要回国服兵役,为了澈底解决这个困扰的问题,在儿子十岁的那年,又把他送给英国籍的张姓友人收养,这位张姓友人也在台北市替洪姓孩子办好收养的手续,完成户籍登记,洪姓小男孩也被改为张
姓,从此成为张姓友人的养子。这些措施都出是洪大老板的精心安排,一切自然相安无事。後来张姓少年也回到洪家与家人团聚居住,生父母并曾前往美国与他同住。所有状况就像儿子没有被人收养一样,只是这小男生改为姓张的差异而已。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洪大老板在民国九十一年间,搭乘华航飞往香港的班机在澎湖空域遭遇空难身故,没有对自己的身後事用遗嘱预作安排,却留下高达十余数的巨额遗产,原先这位改姓张的少年,这时已经成为张姓男子,原以为亲生父亲留下的巨额?
缲ㄧ茼野L的一份,想不到享有遗产继承权的四位同胞姊姊中,却有三位表明不愿意与张姓男子共同继承的意见,她们是认为张姓男子成为他人的养子已经三十多年,从来没有提出异议,显然没有认父归宗的意思,不应该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张姓男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提起了收养无效与继承权存在的民事诉讼。新闻报导还说这件民事诉讼所缴纳的第一审裁判费,就高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不过,这件投下高额裁判费一搏的诉讼,已经被第一审法院判决败诉,未来这案件是否会因再砸下巨额裁判费上诉,或者因省钱而就此确定,尚未可知。曾永盛对於这件案件的原告甘愿砸ꐊU重金,来打这场官司,显然是这件案件的结果,对原告关系非常重大。但是对一位报纸的读者来说,法律是站在双方当事人中的那一方,就没有那麽重要了。也就是说,最後那一方的当事人会获胜,他并不是有高度的兴趣,只是想知道一个人被他人收养为养子或者养女以後,与亲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是处於什麽地位,是不是就此恩断义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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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收养制度,主要是指收养双方的当事人,互相以取得亲子身分为目的的合意行为。什麽是亲子关系呢?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亲子关系,一般来说,父母子女都是基於血缘关系而成立的自然亲子关系。经过收养而成立的亲子关系,是基於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具备了各种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以後,使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成立了亲子关系。不过,这种亲子关系是由於法律的拟制而成立,所以学者称这种亲子关系为拟制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以後,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切都与有血缘关系的婚生子女相
同。养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要从收养者之姓,养父母姓什麽,养子女也跟着姓什麽。就养父母来说,养子女就是自己的子女。养子女对於养父母也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所差的只是他们之间缺少血缘关系而已。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後,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成立了父母关系以後,与自己亲生父母之间,究竟处於那种关系,我国民法上并没有明文加以规定,不过,我们可以从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的规定中,得到一些端倪,这条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养子女自收养关系终止时起,回?
_其本姓,并回复其与本生父母之关系。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该条文中所指的「本生父母」便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亲生父母,也就是说只有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终止,养子女才能回到亲生父母的怀抱。并回复了与原来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这是不可分离的,子女纵被他人收养,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还是照常存在,没有什麽回复或者不回复的问题。第二种是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法条中所称的回复,指的就是回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由於条文中是使用「回复」两괊茼r,可以想见的是子女被人收养以後,子女与本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非因为被人收养而当然消灭。只是在收养关系存续中,处於停止的状态。在与本生父母关系停止中,本生父母死亡,已经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因为权利在停止中,自然没有权利继承财产。只能在养父母死亡的时候,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如果在本生父母死亡以前,与养父母终止收养关系,他才有权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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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6期 20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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