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Fw: [讨论] 自由刑与劳动刑的改革
时间Fri Oct 21 03:39:10 2011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EdDX79u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标题: [讨论] 自由刑与劳动刑的改革
时间: Tue Oct 18 09:37:07 2011
台湾刑罚目前依照刑法规定,分为主刑与从刑,
而主刑(刑法第33条)由重至轻,分别有:
一、死刑
二、无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罚金
从刑(刑法第34条)有:
一、褫夺公权
二、没收
三、追徵追缴或抵偿
另有「易服劳役」与「保安处分」等
我现在想讨论的是,有关「拘役」与「自由刑(有期与无期徒刑)」:
拘役,依照刑法规定,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满,最长可增加至一百二十日,
就分类上,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相比,属於「短期自由刑」
其刑罚对象在於那些最较轻的罪行或罪责,而判决执行的,
但依各国状况,往往执行不彰,尤其是当拘役是在看守所或监狱执行的话
也因此渐渐衍生出「在家或附近警局执行」或「废除改以罚金」的趋势,
尤以前者,我认为最适合台湾可以深入探讨
先丢几个问题:
第一、短期自由刑的成本如何?
第二、依照罪刑轻重不同是否可以将犯人加以区别,防止染上其他恶习?
第三、是否可以达到当初建立与判刑的目的与效果?
就第一点而言,监狱有其「固定成本」,因此可以摊掉「变动成本」,
但是,就第二点与第三点而言,短期自由刑是否有其必要?
再就几面探讨:
其一、这是个老问题,也就是很难区别犯人,因此可能染上更多恶习
其二、由於判拘役的都是轻罪,或许可以改成在家服刑,或者在附近服刑好些呢?
其三、美国某些州开始试行「平时依然上班,但周末回到家中或附近警局服刑」,
如此可以降低监狱人数,也可以避免发生一些常见的自由刑问题
其四、受行人是否可以任意选择罚金或拘役其一呢?又或者可以直接改为「惩役」?
所谓的「惩役」,其实就是日本「社会劳役」的说法,
换言之,将「拘役」改为「惩役」,是否可以降低成本呢?
而且根据研究,让受刑人参与劳动服务社会,也更容易重新「回归社会」,
自由刑本身是处罚,但释放後对受刑人是另一种处罚,
如对家人的影响,及对受刑人本身都是双重伤害,且可能会造成社会负担,
自由刑的目的是在「重新社会化」,如果「无法回归社会」,那麽就无需存在了
日本的惩役接近我们刑法中的「徒刑有附加劳役」那样,
我的想法是,如果「劳动刑」的概念可普遍些,甚至不要让人民去选,
会不会反而可能改变整个社会风气与对受刑人的观感,而受刑人本身更能赎罪呢?
简言之,将劳动刑变成一种能够「向社会赎罪」的正式刑罚,
既可达到类似拘役的目的,可减缓监狱密度,也可以促进回归社会
总之,就现行法上,
我主张,将主刑改为:
一、死刑(这边我保留「终身监禁」与「继续执行死刑」)
二、自由刑,少则180天,多则六十年,出狱後可继续执行保安处分
三、劳动刑,少则3天,多则四十年,可与自由刑结合
四、罚金刑
罚金刑可改服劳动刑或自由刑,
则一天折抵不得超过3000元,而合并执行不得超过各易刑的最上限,
但劳动刑是否易科罚金,应由法官决定而非犯人,
如此一来,应可杜绝一些重大经济罪犯以往在罚金易服劳役时的「窘境」,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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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非菩提树,心非明镜台,
何必勤拂拭,难免惹尘埃
-----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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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7.44
1F:推 hamping:劳动刑必须是要很苦的刑,例如送进深山内 27.242.239.82 10/18 13:36
2F:→ hamping:或是做人家所不喜欢做的工作, 27.242.239.82 10/18 13:36
3F:→ hamping:要是很轻松的打扫工作, 恐 背离社会期待 27.242.239.82 10/18 13:37
4F:→ hamping:以前就有流放一刑,只是台湾没地方放 27.242.239.82 10/18 13:38
5F:→ stevegreat08:不要认为刑就一定要多痛苦或干麻,111.249.144.174 10/18 15:44
6F:→ stevegreat08:因为很多罚金刑事实上对受刑人而言,111.249.144.174 10/18 15:44
7F:→ stevegreat08:无法造成太大的痛苦,但又不能全充公111.249.144.174 10/18 15:45
对於下面r大的回文,我上面叙述有些地方需要修改,
为防止编辑更乱,针对r大指出的错误与我自己想谈的部分提出来说:
一、更正惩役与有期徒刑的比较部分:
有期徒刑,就刑事诉讼法上,本就有令服劳役之规定,
而日本刑法的惩役与禁锢,就类似我国有期徒刑,只是後者是免除劳役,
我上面文章说「有期徒刑附加劳役」,是我之前笔记可能理解错误,
在此深感抱歉,谢谢r大纠正
二、就为何增加劳动刑的部分:
我认为,现代刑罚的目的不只是「透过痛苦惩罚」,
而应该「减少伤害扩大」,因此才免除了肉刑与鞭刑的规定,
其实受刑人真正最大的痛苦,往往不是受刑期间而是「出狱後」,
试问,一般而言,受刑人结束服刑後,往往会因为前科而受到非议与工作困难,
而其家人又会因为其犯罪的原因,也受到一度程度的伤害,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主张「劳动刑」,透过社会服务的「刑罚化」而加速其「再社会化」
三、就劳动刑与罚金刑之间的抵换:
该抵换的主导权应在法官,而非检察官或受刑人,
再者,就某些经济犯罪上,光是罚金刑或徒刑不足以「赎罪」,
而应该让其服社会劳动,让其能够透过劳动来反省自己并服务社会,
比单纯的有期徒刑会好一些,但这里指的劳动刑并非劳役或要求其作苦工,
而是作一些具有社会性的工作,譬如服务老人、服务弱势团体等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44.174 (10/18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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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tevegreat08 (111.249.146.109), 时间: 10/21/2011 03: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