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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EBR55tJ ] 作者: 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 看板: politics 标题: [心得] 看挪威杀人犯重新检讨死刑--兼论刑法 时间: Tue Jul 26 02:09:00 2011 之前,我与某些「少数人」反死刑, 如今出现这样案件,事实後重新检讨一下之前的观点了 当之前我说「死刑不过是政府想要逃避责任的藉口」, 以及「现代刑罚的目的总是希望能够做矫正而非纯粹的处罚」, 也有网友说,「既然国家反对人民杀人,那麽是否可以杀人」之类的, 当然还有「人权主义」者的一些想想,在此就不再赘述 然而,我们是否可以试着思考,这样的「犯罪」到底是多数还是少数呢? 其次,死刑如果是一个「刑罚」,势必受到很多「限制」, 我这麽说好了,「罪刑法定原则」下就算「有罪也未必有刑」, 而就算「有刑」也不一定能够「执行」! 最基本的一个立论是,刑本身还是在於「应报思想」, 且必须要让受刑人藉由「受刑」去反省与洗刷其罪孽, 现在的刑罚加入越来越多的「再社会化」的思想, 似乎已经有点离「应报」观念越来越远, 当然,我这里是指「法学界讨论」,不牵涉民众对於「应报概念」的感受 换言之,倘若「死刑」依然是「刑罚」, 那麽将会受到很多限制,譬如「精神障碍」等因素可以减免其刑的, 当然还有很多限制,譬如孕妇、未成年或八十岁以上老人不能执行等, 於是乎,我之前曾提出一个观点,如果用的是「保安处分」呢? 对於性侵犯,欧美或南韩有所谓的「化学去势」, 这「去势」在某方面来说,难道不能算一种「肉刑」吗? 那麽「死刑」是否可以变成另一种「保安处分」呢? 这个观点,我曾经有提过,不过似乎被一波波「反废死」给盖住了, 然而,一个「刑罚」的制定,大可以是「搁置」少用, 真正该做的依然还是要治安上的管制,以及狱政的进步, 当然还有另一点是「受刑人真的还能够再度融入社会」吗? 甚至有没有可能发生所谓「为吃免费牢饭而偷抢超商」的人? 对於「再社会化」的问题,一直有人提出这到底有没有可能? 这与该社会的习惯与道德感有关,对於受刑人是否能够重新接受, 还有人提出,要将身分资料的「前科」给取消,或者只能给检警看, 说这是为了保护该人的「隐私权」,但更直接说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仇恨」, 某些暴力犯或性侵犯有种「反社会」人格,甚至本身就是「边缘人」, 「前科」存在,使得那些受刑人真正的受刑是在「出狱」之後, 这是「曾经」有讨论过的,不过因为没follow,我也不知为何继续存在 然後是「为吃免费牢饭」,但是基於这样的心理而犯案的人多吗? 我们社会依然存在着「前科」这类东西, 那麽会有多少人愿意牺牲往後的日子,而去偷抢超商的呢? 基於这种理由犯案,往往其罪行都是比较「低微」的罪, 「几乎(我没说一定)」不可能这种理由而去杀人或进行大屠杀, 那麽是否有必要基於这种理由而「加重」刑罚呢? 换个角度想,倘若是为了吃免费牢犯而犯罪,政府真的要认真检讨一下福利措施了, 花了一大笔钱去经营健保、社会安全或义务教育的结果, 既然还有人愿意用「犯罪去换取求生」,这种政府或执政党应该解散了 很多人讨论经济政策的时候,很爱讨论所谓「社会结构」的问题, 但是,一到讨论这一类的犯罪议题往往一股脑的归咎於「个人」身上, 而讨论到一些牵涉「司法上的社会观感」的问题时,又会归咎於「政府」身上, 我认为,刑罚也好,经济政策也好,民众对於司法的观感也好, 很重要的一点是,「个人」、「社会」与「政府」都是应该讨论的面向 废不废死刑,不该以「少数较为极端」的个案当作理由, 当然「废核与否」或「农业是否应该更加保障与否」也是如此, 一个犯罪的产生,不是去追究「那个人」到底出了什麽问题, 而是应该去追究这起犯罪未来再发生的可能多大? 造成的影响有多大?怎样可以有效的预防?是否有其他外部损失? 或者社会隐藏了「什麽不为人知」的问题而造成的? 如果我们把「儿子杀父亲」,或「父母抛弃小孩」,就认为只是个案时, 又或者我们把「大屠杀」当成是一个「精神疾病患或疯子」所为的行为, 而只是想着如何去「处罚那个人」时,对预防犯罪真的有效吗? 这方面要想的问题很多,当然我不是说归咎於「社会不公」, 因为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一样的环境下,为何别人不想犯罪呢? 我认为,事情不是那麽简单,我国的刑法规定与刑事诉讼法问题很多, 民众对於某些案件是否「严重到足以需要用刑罚来处理」,意见依然有所差异, 譬如「妨害家庭」或「妨害名誉」是否应该继续用「刑法」规范? 大卫弗里曼(经济学家弗里曼之子)是研究法律与制度经济学的, 就提出一些惊人的看法,与法界普遍不同: 譬如,偷窃罪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才是「刑事」责任, 因为他认为财产犯罪事属於个人行为,用「民事赔偿」就可以解决, 但是一些公共危险的案子,则应该由「公权力」介入来加以处罚, 如此一来才能提升效率,才不至於导致偷个东西吃牢饭之类的状况, 他是就「有效性」而言提出看法 在这里,我「暂时」保留意见,只是把他的看法说出来, 可以藉着再次讨论死刑存废之时,也讨论一下整个刑罚架构, 因为,刑罚理论上,就「正犯与共犯」上某些国家是没有区分的, 只要对犯罪有「贡献」就一并视为「正犯」,再依「贡献程度」量刑, 譬如,奥地利刑法不管是提供毒药、教唆还是亲自杀人,通通当成「正犯」, 再依所参与的「程度」与「恶性」来评价你该受的刑罚 当然这样的看法似乎只存在奥地利,且国内学者不很接受这类的看法, 各位网友也可以思考一下这类的看法,我也只是提出来,暂时保留我的意见 -- 心非菩提树,心非明镜台, 何必勤拂拭,难免惹尘埃                    -----暴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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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5.171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80.218.35.171 (07/26 02:09)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80.218.35.171 (07/26 02:10)
1F:→ sealoe:挪威做犯人这麽爽, 进去吃牢饭也不措 59.120.179.172 07/26 15:51
怪不得总觉得,台湾人对於法治根本不重视, 民众对於自己所讨厌的事,总是一股脑儿反对加冷嘲热讽, 所谓的「法律」也是在於管理别人而非管理自己, 用来处罚破坏秩序的「人」,而非建立起一个「秩序与修正系统」, 人们面对这麽重大的治安问题,只有一个观念:处罚, 这时,借网友们之前质问废核的那些人的一句话:然後呢? 「法治」与「刑治」是不同的, 对於狱政的观念也绝非「哪所监狱的硬体设备比较好」, 多少人会愿意用一个「前科」,只为了「到监狱度假村住上几年」呢? 如果真的有那种人,到底是社会出了问题,还是那人出了问题? 台湾对於犯罪的思维总是「应报」,而非「纠正」, 也因此,那些罪犯一出来还是会继续成为社会边缘人. 倘若如此,不如就直接「限制社会边缘人生小孩」, 或者「乾脆把孤儿或不正常家庭的小孩处理掉」,才是「治本」的方法, 倘若认为,「不正常家庭一样可以生出正常人」, 那麽请问刑罚的目的是什麽?只是单纯的为了处罚那些人? 人们总是以「感情」来评价一件事, 要知道,当对於社会事件,我们总是用道德感情去评价, 只是增加更多的「暴力」、「虚伪」与「欺骗」而已,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国家安定」而非设立「刑罚」, 当外国开始讨论「保安处分」的时候,我国竟然还在讨论「刑罚」, 似乎认为,监狱越好,人们越会想要进去,如果真是这样这社会病了! 凭什麽让这个「精神病患充斥的社会」去审判「精神病患」呢? 刑罚是依附在法律上的,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动辄伤害人民生命财产, 人民在「遵守法律」的行为本身,就是在保护自己, 难道是因为刑罚「驱使人民不去犯法」吗? 因为精神病或价值落差而犯法的人,不会因为刑罚越重就越不去犯法, 因为仇恨或一些种族歧视、暴力而犯罪的人,更是法律与刑罚如「秽物」, 譬如,恐部分子难道会担心刑罚很重?精神病患难道知道自己在干麻? 生活在「民主时代」的人民,对法律不满就应该推动修法, 不是中伤法律或司法,甚至践踏司法的公信与法秩序, 最常听到的是,「法律千万条不如黄金一条」,或者「法律都是保护有钱人」, 要知道一场诉讼的结果,一定是有人「败」有人「胜」,不然就都「败」, 难道,败方就每天喊「司法不公」,胜方就可以喊「明察秋毫」? 对於与自己认为一致的判决,无论推论是否有瑕疵就一并接受, 对於与自己认为不一致的判决,无论推论是否有瑕疵就开始否定, 所以,法界的人重视的与人民不同,前者重视因果关系,後者重视结果 法律如同支撑「国家公器」的栋梁,推倒这根栋梁,底下人民就会遭殃, 但是,刑罚却非栋梁,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纠正手段, 也因此不是所有「目前的犯罪」都应该单纯以刑罚约束的, 就好比,「财产犯罪」与「妨害家庭」理应以「民事责任」追究才是, 「公共危险犯罪」则多以「刑罚」规定才是 犯罪与刑罚定的越严苛,执法上更有困难,且民众违反机率更大, 因此,犯罪越严苛,人民越容易触法, 执法上更会保留「空间」但又会伤害法律的公信力! 有人曾提出一个立法与执法的原则:立法从实,执法从严, 每每政府行为都依照法定程序,每条法律都经过民主程序且构成要件务实, 譬如,刑法与行政法的条文规定越严谨越好,维护公权力的「安定性」, 民事法规的构成要件则越精要且符合习惯为好,以增仲裁私人纠纷的「方便性」, 诉讼法规的条文则应该要「可行」,且要使蒐证或审理过程没有瑕疵, 让「败方」哑口无言,才能够真正的减少纠纷,厘清责任归属, 而非限制「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多少钱」以下的案件不得上诉! 回到挪威那个案件,他到底是「个案」,还是「通案」, 把他杀了就能解决挪威社会「内部」的潜在冲突? 翻开报纸,虽然篇幅很少,但还是可以从报纸上寻找出一些「蛛丝马迹」, 北欧与西欧的社会内部,正酝酿一种「种族歧视」的情绪, 譬如,挪威面临伊斯兰宗教的文化冲突,德国发生与土耳其移民生活上的差异, 以及北欧与西欧开始加剧的「反华」情绪,当然还有很多问题, 台湾很幸运,那些「台独份子」还不敢以身涉险去「革命」, 但外国层出不穷,美国3K党、德国纳粹等是较为「成功」的案例, 失败的如这次这个挪威杀人魔! 当然,我们可以说,这只是他脱罪的藉口, 但是如果他只是漫无目的的杀人,那麽与一个疯子有什麽两样? 把他杀了就没这些问题?还是说与他一样的人就会害怕刑罚而不去犯罪? 我认为,法治与刑治也着严重的不同,前者是民主的基础,後者则是恐怖的开始!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80.218.35.171 (07/26 22:22) -- 心非菩提树,心非明镜台, 何必勤拂拭,难免惹尘埃                    -----暴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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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5.171
2F:推 RIFF:推「保安处分」 国人应该多思考刑罚的意涵 07/28 06:20
3F:→ RIFF:我提一个观点: 徒刑其实是一种「隔离」而非「惩罚」;依此 07/28 06:23
4F:→ RIFF:(探究)逻辑:我们应否定「惩罚的价值」 07/28 06:24
5F:→ RIFF:同时,楼主所谓社会化 也很有意思, 可以合并思考 07/28 06:26
6F:→ RIFF::徒刑(隔离)应同时合并执行予以社会化课程;但是 每个人都是 07/28 06:27
7F:→ RIFF:不同的:强迫社会化在人权来说-未必有足够正当性;我们不预设 07/28 06:28
8F:→ RIFF:每一个囚徒都能够重适应社会。 所以当社会化失败, 07/28 06:29
9F:→ RIFF:还需要建构一个隔离小社会 给予囚徒(隔离者)。 07/28 06:30
10F:→ RIFF:隔离小社会应当是自给自足的环境:隔离不是惩罚,不预设 剥夺 07/28 06:32
11F:→ RIFF:隔离者的物质生活、或通讯等等权益。 07/28 06:33
12F:→ RIFF:ps:感叹一下;人类(台湾人)距离民主人权还真的很远阿~ 07/28 06:35
13F:推 RIFF:ps:若认同:否定「惩罚的价值」、徒刑其实是「隔离」 则 07/28 06:39
14F:→ RIFF: 徒刑易科罚金 就是狗屁倒灶了 07/28 06:40
15F:推 RIFF:ps:从民主自决来看:不是所有人都信仰人权平等的;可能有人 07/28 06:43
16F:→ RIFF: 完全地信仰弱肉强食丛林法则,其实这种人应当自成一国 07/28 06:43
17F:→ RIFF: 这种人聚成一国,拥有自己的律法与准则--也可以都是好公民 07/28 06:46
18F:→ RIFF: 所以我认为:这种人在平等人权社会不是犯罪与否的问题;而 07/28 06:47
19F:→ RIFF: 是行为准则完全不同的问题:基本上可以看成不同的生物 07/28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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