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huawu0607 (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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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台湾宪政的一些质疑
时间Mon Mar 7 13:11:58 2011
总感觉
这种东西不是大法官应该要处理的
最重要的还是看行政院的态度
※ 引述《stevegreat08 (自诩为暴君)》之铭言:
: 第三波新兴国家宪法,
: 是否只有如台湾现在宪法那样简单的人权宣示?
: 还是说他们都至少制定了基本权的「最低保障内容」呢?
: 而台湾目前已大法官释宪作为补充人权的方式,
: 纵使不少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或协同意见书中颇有微词,
: 为何七次修宪只有一次让社会权进入「基本国策」呢?
:
: 是因为民众认为人权不重要,还是认为国会几席比较重要?
: 判例或大法官解释虽然变更法习惯或法秩序成本较低,
: 但是为何可以拿来「扩充」基本权保障呢?
: 法官不是要依「法」裁判,虽然说这「法」广义可以拿法理说明,
: 但是涉及到「基本权」与「限制基本权的法律」的争执时,
: 大法官为何总是可以拿他国的原则去作解释呢?
: 虽然大法官要解释宪法时,必须尽可能进行「合宪」解释,
: 但是是否可以让「促进公益」这个理由无线上纲呢?
: 虽然我们知道「促进公益」不是没有限制的,甚至需要某些补偿,
: 然而,这非宪法写明的,且是德国基本法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呢?
: 所以若以该理由当作法律限制财产权或自由权时,
: 国会是否应该提出某些「补偿」措施呢?还是说可以完全不用?
: 之前马总统说,在签署两大国际人权公约後,会推动人权法,
: 那麽「人权法」的效力是否是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效力或宪法性质呢?
: 或者两大人权公约其实本身就有了对内法的效力?
: 可是国际公法上,在公约签署後是不是要有什麽「承认」?
: 那麽在马英九签署後被说台湾非一个国家所以联合国无法接受,
: 则该二公约是否仍具效力呢?
: 如果无须什麽承认,一旦签署就要达成,
: 那麽其效力是否也具有「宪法」效力呢?所以国内法必须服膺呢?
: 请板上的网友能否可以帮助我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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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96.49.167.183
1F:推 stevegreat08:如果行政院不为处理呢??是否大法官可以要求?? 03/07 13:46
2F:→ eunacat:为什麽? 03/07 19:50
3F:→ stevegreat08:楼上再问谁?? 03/13 04:21
4F:→ eunacat:不是你 03/14 16:35
5F:→ eunacat:0607这种回答跟meblessme等级相同 纯断言/心得=无聊 03/14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