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自诩为暴君)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请益] 台湾宪政的一些质疑
时间Wed Mar 2 17:16:41 2011
第三波新兴国家宪法,
是否只有如台湾现在宪法那样简单的人权宣示?
还是说他们都至少制定了基本权的「最低保障内容」呢?
而台湾目前已大法官释宪作为补充人权的方式,
纵使不少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或协同意见书中颇有微词,
为何七次修宪只有一次让社会权进入「基本国策」呢?
是因为民众认为人权不重要,还是认为国会几席比较重要?
判例或大法官解释虽然变更法习惯或法秩序成本较低,
但是为何可以拿来「扩充」基本权保障呢?
法官不是要依「法」裁判,虽然说这「法」广义可以拿法理说明,
但是涉及到「基本权」与「限制基本权的法律」的争执时,
大法官为何总是可以拿他国的原则去作解释呢?
虽然大法官要解释宪法时,必须尽可能进行「合宪」解释,
但是是否可以让「促进公益」这个理由无线上纲呢?
虽然我们知道「促进公益」不是没有限制的,甚至需要某些补偿,
然而,这非宪法写明的,且是德国基本法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呢?
所以若以该理由当作法律限制财产权或自由权时,
国会是否应该提出某些「补偿」措施呢?还是说可以完全不用?
之前马总统说,在签署两大国际人权公约後,会推动人权法,
那麽「人权法」的效力是否是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效力或宪法性质呢?
或者两大人权公约其实本身就有了对内法的效力?
可是国际公法上,在公约签署後是不是要有什麽「承认」?
那麽在马英九签署後被说台湾非一个国家所以联合国无法接受,
则该二公约是否仍具效力呢?
如果无须什麽承认,一旦签署就要达成,
那麽其效力是否也具有「宪法」效力呢?所以国内法必须服膺呢?
请板上的网友能否可以帮助我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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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用道理说服,就用事实让其慑服,
无法用事实慑服,就用武力让其臣服,
无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让其穿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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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