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问题] 因为那个这样所以我也该这样
时间Sun Jan 16 05:13:17 2011
在英美法系的案例在法官判案占很重要的位置 这里面的过程简单说是
从既有的大量案例里面找出跟自己状况相似的 对案例的事实和当初
判决的理由做出摘要 然後试图说服法官 自己当前的情况跟当初
的事实与判决理由相同或至少相似 於是当前法官应该要应用当初
判决的理由跟法条 这种说服逻辑在於: 以前的人是这样 我跟以前
的人一样或者很像 所以得到的判决也应该是一样或者很像
但是欧陆的成文法系的判决内在逻辑呢? 所谓成文法系 法官判案
所受的拘束最重要是在既有法条 之前的案例除非已经被法系统承认成
判例 是没有拘束力的(个别法官有各自的心证) 这麽一来 不就可能产生
"前人是这样 我也是这样 可是前人跟我的判决结果却不一样"的情况?
或者说 在欧陆成文法系里面 判案的内在逻辑是怎样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9.227.241
1F:推 Augusta:虽非判例,还是有受参考与事实上的、逻辑上的效力,以平等 01/16 08:02
2F:→ Augusta:原则构成法官作成判决理由过程论理上的限制与障碍。跟英美 01/16 08:04
3F:→ Augusta:法实质上无不同。只是说欧陆法官判决的正当性来自於成文法 01/16 08:06
4F:→ Augusta:,解释是为「适用法律」,而非「发现法律」。 01/16 08:07
5F:→ Augusta:更正一下,英美法与欧陆法的对比应该成判例法与成文法较妥 01/16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