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广平君)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问题] 「禁止重复评价」是不是大陆法系特有的观念?
时间Thu Nov 4 21:46:23 2010
我以非法律专业学生的身分,第一次在此贴文,请多指教。
我最近偶然看了一篇「想像竞合犯」与「牵连犯」观念的学位论文,
里面有提到「禁止重复评价」与「从一重处断」的关系。
我了解「禁止重复评价」是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因,
但这则新闻却令我产生了疑问:
http://sports.espn.go.com/los-angeles/mlb/news/story?id=5622226
去年4/09,一名男子酒驾、撞上一辆乘有四人的轿车後逃逸,造成对方三死一重伤。
今年9/28,陪审团认定被告下列罪名成立、应处无期徒刑或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级谋杀,三罪;酒後驾车,一罪;肇事逃逸,一罪;酒後驾车致人重伤,一罪。
如果照我国现行刑法,以我的认知,应该会从这些罪名着手:
185-3,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
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
185-4,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
276I,过失致死。
基於「禁止重复评价」的观念,该案定罪时可能有这情形:
1.只看肇事本身,因只有一个撞击行为,所以「过失致死」只能算一次;
「过失致重伤」已被吸收,故不能再算。
2.假如法官认为酒驾、肇事、逃逸不是由三个不同意思发动的三个行为,
那就不能同时论以上面所举的三条罪名。
所以,我猜英美法系没有「禁止重复评价」的观念。
这样的猜测是否正确?推理有无错误?都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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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56.10
1F:推 RobertAlexy:关键字『罪数论』『数罪并罚』『想像竞合』 11/04 22:00
2F:→ Yenfu35:我去找过有这些关键字的资料,但标题上的问题还是没解决。 11/05 00:05
3F:→ Yenfu35:不知道是我不会找吗?在此还是感谢RobertAlexy板友。 11/05 00:06
4F:→ Yenfu35:我会再去看一次相关资料。 11/05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