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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 ※ 引述《cookie1216 (cookie)》之铭言: : : 「不能抗拒」的幽灵 ◎陈昭如(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 : 有一个幽灵仍徘徊在司法体系中,一个「不能抗拒」的幽灵,一个要求女人性服从的幽 : : 灵。近日引发争议的女童性侵判决案,正说明了这幽灵的阴魂不散。1999年修正前旧《刑 : : 法》规定,必须要使用强暴胁迫的手段到达「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构成强奸罪。这种立 : : 法表达了一种「典型强暴」的迷思,好像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从才 : : 构成强暴。 : : 因此,性侵害的重点是物理性的强制与抗拒,被害人等同於被科以誓死抵抗的义务,其 : : 他不符合这种典型强暴的女性所受到的性侵害,就被当成是你情我愿的合意性交。 : ^^^^^^^^^^^^^^^^^^^^^^^^^^^^^^^^^^^^^^^^^^^^^^^^^^^^^^^^^^^^^^^^^^^^ : 所谓的迷思,大概是: : 「大家都知道是这样,但没人知道它怎麽来的,它其实也并不正确」 : 我觉得真正的迷思反而是陈教授的这一句话: : 「不符合这种典型强暴的女性所受到的性侵害,就被当成是你情我愿的合意性交。」 : 其实 : 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 就只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表示不会受刑事制裁) : 被判无罪,就只是无法判决有罪(理由可以千奇百怪) : 并没有「若不是强奸,就是和奸」、或「判无罪,就是没作亏心事」这种东西 : 或许就是因为这种过度的引申 : 才使得一个客观的法律或刑事政策问题 : 无法被大众理性的讨论 : 因为他还牵涉到尊严与面子问题 这段说到重点了。陈教授的问题就在於,即使确有「不符合典型强暴且违反被害 人意愿」的性侵害(我认为是存在的),问题没有解决。我认为,至少还存在两 个问题。 从学理来看,即使受到压制,如果被害人仍有选择的余地,如果逃离或求救易如 反掌,让行为人背上妨害性自主的罪责,这样的评价是否正确,或是否公平? 这个问题还有诈欺罪版本:在假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诈骗案件,如果行为人的 说词漏洞百出,被害人确实有所怀疑,查证也易如反掌(google一下就有了), 却又受到贪婪的驱使而遭到诈骗,我们还能说,被告施用诈术,使被害人「陷於 错误」吗? 如原po所说,由於尊严与面子,前者远比後者难以处理。最难的是,顶着女性主 义者强扣的沙文高帽,任何疑问都只有动辄得咎的份。 从司法实务来看,问题在於:在不符合典型强暴的妨害性自主罪下,被害人的意 愿如何遭受压制?换句话说,「性自主被遭受侵犯」的结果,要归责到什麽样的 行为上?又应以何等证据证明之? 陈教授的答案似乎是:权力结构压制了被害人的意愿,从而,妨害性自主的结果 亦应归责於权力结构。身为史学研究者,我很愿意接受这个答案,但在刑法学上 ,这有待商榷。 权力结构不是行为,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何成为归责的对象?即使得以如是 归责,如何证明行为人对权力结构的利用?该不会要从「被告身为男性」这件间 接事实推论而得吧? 同样的质疑,也可以套用到「法院对幼童心理外行」的批评。年幼的被害人不愿 或不能开口作证,当然不代表他同意,这谁都知道。但「违背意愿」仍须以积极 证据证之,而被害人的沉默,也同样不能用来证明其意愿遭受违逆。 陈教授该不会认为,考量到性关系中的权力结构,无罪推定原则跟证据裁判主义 是可以妥协的吧?对於这点,她保持沉默,我也不要自相矛盾地,以其沉默推定 其立场。但正因为她的沉默,陈教授的文章才会弥漫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味道。 : : 司法轻忽权力大小 : : 《刑法》学界一般将性侵害认为是「强制」与「性交」的结合犯,而典型强暴则必须包 : : 括典型强制的要素:以强暴胁迫的方法使人行无义务之事。然而这种看法轻忽了性侵害的 : : 本质。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中,性的强制常常不是诉诸物理性的强暴胁迫,而是利用实质 : : 上的地位不平等,透过男性主动与女性被动的性意识型态微妙操作来进行。特别是在占性 : : 侵害多数的熟识强暴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没有积极的抗拒行为,但是没有抵抗并不等於没 : : 有违反被害人的性意愿。因此1999年《刑法》修正从「不能抗拒」到「违反意愿」的转向 : : ,就是要试图扭转这种性别不平等的状态,正视性侵害中「强制」的本质乃是侵害性自主 : : 决定权。 : 陈教授的意思 : 大概就是说 : 性侵有很高的比例都是结构问题 : 简单的来说,就是 : 男人利用他在结构上的优势来进行性侵 : 而这种结构上的优势 : 无法被旧的构成要件捕捉 : 所以修法 : : 虽然修法删除了「不能抗拒」的文字,法官在认定是否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时,却仍然着 : : 重於当事人是否有机会抵抗而不抵抗、有抵抗为何不够尽力,因此使得「不能抗拒」成为 : : 一种「幽灵构成要件」。在性侵3岁女童案中,最高法院质疑女童在被插入之後哭喊疼痛 : : 不要的证词与验伤单,并不足以证明这究竟是「违反被害人意愿」,或者是「利用未满14 : : 岁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听任摆布之机会予以性交」;性侵6岁女童案中,高雄地院 : : 法官则认为「证人证述甲女并无抵抗被告的动作,……若甲女有意挣脱被告,被告应难以 : : 在未脱去甲女运动裤情形下,顺利将右手伸入甲女裤内而为犯行,可见被告辩称未以强暴 : : 、胁迫或其他违反甲女意愿之方法为本案性交,尚非无据」。这种将「未为抗拒」、「听 : : 任摆布」视为「没有违反意愿」的见解,完全忽视了性侵害乃是在权力关系不对等的条件 : : 下,对被害人性自主意愿的忽略、积极或消极的压制,不一定是强暴胁迫式的强制,当事 : : 人也不一定(甚至很难)积极反抗。这并非性侵女童案的特例,而是强制性交判决中常见 : : 的状况。 : 但陈教授似乎忽略了三个问题: : 第一,「抗拒」,的确从构成要件中被拿掉, : 但立法当时完全忽略了, : 一个行为,即便不是构成要件行为,它一样可以被当作「构成要件行为的证据」 : 换句话说,「抗拒与否」的事实,在新法被当作「意愿」的证据资料 : 由於「抗拒与否」和「意愿」之间,并没有矛盾存在 : 因此,并不能说,抗拒被拿掉了就不能去讨论有无抗拒 : 亦不能排除,抗拒与否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 甚至可能是唯一的证明方法 : 修法当时的构想,并没有实现 : 第二,主观且抽象的要件「意愿」问题最大 : 与强制本质不合的问题就先不说了,陈教授看来并不认同这个部份 : 但这样一来不只被害人的意愿难以证明 : 更恐怖的是:「被告该如何知道被害人的意愿」? : 如果被告(因未受抗拒而)误信被害人是同意的 : 能不能排除构成要件故意? : 许多的性侵案件中 : 我们可以看到加害人主张「自己与对方是两情相悦的」 : 我想,这一点不见得全然都是脱罪之词 : 只是从来没有法官愿意采信、厘清这个说法 : 因为法官也并不善於分析性侵双方复杂的心理过程 : 结构问题更难 : 因为结构都是深植人心的 : 更难从客观的举动上看出强制的存在 : 第三,法官为什麽不去考量权力关系的不对等? : 嗯,我想,法官以227审判应该就算是有考量了 : 为什麽一定要看221+222这一段? : 如果是要强调权力关系的不对等,不只在女童性侵案件中有 : 而是在所有的性侵案件中都是常态 : 那我建议 : 不妨把「性自主」的观念整个拿掉 : 改以保障贞操、保障弱势的观点切入 : 会更加师出有名 : : 修法驱「强制」幽灵 : : 日前司法院将女童性侵案所引发的争议界定为「法条适用问题」,并且主张透过修法明 : : 订年龄限制来解决问题。而最高法院刚发布的刑事庭决议统一法律见解,则将7岁以上未 : : 满14岁的非合意性交、对未满7岁儿童的性交,全部认定为加重强制性交罪。司法院与最 : : 高法院两者的思考模式完全弄错了方向。修法所必须解决的,主要不是年龄问题,而是应 : : 该根本地厘清性侵害的强制概念。难道7岁以上的孩子、甚至成年人,不会发生没有抗拒 : : 行为,但仍违反其意愿的强迫性交吗?法院之所以会有这样性别盲目的见解,与现行性自 : : 主罪章的缺失有关。 : 我的看法是 : 问题不是「有没有这样的事」 : 而是「我们怎麽知道它是这样的事」 : 这个决议是有许多问题 : 但是并不包括陈教授所说的这一个 : 因为「七岁以下都算」,并不表示「七岁以上都不算」 : 七岁以上,要说有,那得想办法证明它有 : : 由於1999年修法没有完全清除「典型强制」的遗绪,继续沿用「强制」、「乘机」、「 : : 利用权势」为性交的不当分类,因此使得意愿的认定产生了混淆的可能性。为了杜绝强制 : : 概念的争议,也为了真正保障平等的性自主权,根本之道是应该全面翻修妨害性自主罪章 : : ,彻底驱除典型强制的鬼魅,必须有当事人积极的同意,才算是没有违反意愿。如此,性 : : 自主的实践才能建立在真正的合意之上,而非一方的强制与她方的臣服。 : : 2010年09月15日苹果日报 : : 文章连结: :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814028/IssueID/20100915 : 除非修法能把强制性交的构成要件行为 : 与「抗拒与否」的存在发生经验上或论理上的矛盾 : 否则要清除所谓「典型强制」的遗绪 : 我看很难 -- 许多人的心灵先老,许多人的精神先老。 有些人年轻时就老了,但是,迟到的青春是持久的青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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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4.185
1F:推 Augusta:弥漫举证责任倒置的味道?我想可能是你嗅觉的问题...... 10/05 12:41
2F:→ Augusta:「言说责任」不等同於「举证责任」,後者不过是前者在法庭 10/05 12:43
3F:→ Augusta:上的运用。我想几篇文章下来想讨论的是沟通与言说的责任分 10/05 12:44
4F:→ Augusta:配吧......那跟刑法上举证责任或无罪推定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10/05 12:45
5F:→ Augusta:这有必要厘清...... 10/05 12:47
6F:→ Augusta:其他部分我觉得你说得不错。 10/05 12:50
7F:→ inflames:我想表达的,是这样: 10/05 21:04
8F:→ inflames:「权力结构无所不在,法官也必须正视它。」这项命题, 10/05 21:05
9F:→ inflames:似乎隐含了「除有证据足认被害人积极同意,否则即违反其 10/05 21:07
10F:→ inflames:意愿。」 10/05 21:07
11F:→ inflames:这两个命题结合起来,就变成:「由於无所不在的权力结构 10/05 21:08
12F:→ inflames:,可推定被告违反被害人之意愿。」 10/05 21:09
13F:→ inflames:「积极同意」跟「举证责任倒置」之间当然不存在逻辑关系 10/05 21:10
14F:→ inflames:但权力结构,一方面为陈教授一再强调,另一方面又难以在 10/05 21:14
15F:→ inflames:刑法的法律论证中找到适切的定位时,举证责任倒置的幽灵 10/05 21:15
16F:→ inflames:将无所不在。 10/0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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