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1446 (咱只有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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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独立而不负责,或监督又加干预──台湾司法改革的两难
时间Sun Aug 15 21:33:39 2010
【今天广州南方都市报评论版/撰文:廖元豪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7月14日
,因涉嫌受贿,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陈荣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板桥地方检察官丘茂荣
等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禁见,随即台湾高等法院院长黄水通辞职,台湾司法院院
长赖英照亦向马英九提出辞呈并获通过。
此案立刻被台湾媒体称为「史上最大司法官贪渎案」。在岛内各界呼吁台湾加快
司法改革的声音中,有一种声音力主应进一步提高台湾的司法独立性。然而,台湾司
法腐败真是因为司法不够独立吗?
在台湾,由於长期的政治干涉专业,许多人对各种「独立」组织,有着不切实际
的遐想。对於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的问题,很容易归因於主管机关不「独立」,进
而幻想以一个独立、自主、去政治化的机构来解决问题。在此同时,却污名化了「政
治」,也美化了「独立」!
在「独立」的大旗下,司法要独立、媒体监理要独立、公共电视要独立、肃贪机
关要独立,甚至公共性极强的「教育」也被认为应该杜绝「政治黑手」。当审判不公
、公务员受贿、媒体乱象、教科书内容不妥、公共广播电视集团内部斗争时,就有一
种声音说「都是政治干预的错」,所以应该「强化独立性」。反之,如果「行政院」
、执政党甚或「立法院」对这些乱象表示关切,或要出手整顿,就很容易被说成「政
治黑手」介入。
然而,去政治化真的就能解决问题吗?为什麽可以容许一种「权力」,排除政府
的监督,以独立之名不向公众负责?当这些「独立」的组织乱搞,做出不合公众期待
的事情,又能怎样处理呢?
台湾司法乱象丛生
就以一般被认为该享有最高「独立」的司法体系来说,台湾民众、学界,甚至政
治人物,早就对它有着诸多不满。让人诟病的现象不胜枚举。例如:同样案件碰上不
同的法官、检察官,会有截然不同之结果,让人觉得诉讼似乎在赌博;各种诉讼程序
往往拖延经年,相同的争议点在不同审级反复拉锯;许多检察官起诉草率,或在侦查
阶段动辄以「缓起诉」逼迫无辜被告认罪;行政法院总是过度尊重行政机关,驳回人
民的诉讼,因此被称为「驳回法院」;许多新颖、专业的法律案件,法院却做出令专
家跌破眼镜的外行判决;最需要司法保护的弱势群体,鲜少获得胜诉判决……至於不
肖司法人员与贪腐的警员、议员、黑道人物勾结的极端案例,更是令人震惊。
许多人以为民主化、现代化的台湾早已应该摆脱了这种现象,但最近却又在新闻
事件中闹得沸沸扬扬。这些现象,有的是众所周知,有的则是圈内人心知肚明,但却
一直没有人有胆子去整顿。
民众不禁要问:台湾争取司法「独立」不是很多年了吗?现在应该够独立了吧,
怎麽还有这麽多问题?司法体系在台湾,受民众信任的程度并不高,而相信司法公正
的比率,甚至曾低於10%。公众信任度这麽低的司法,怎能担当「正义最後一道防线
」的功能?人们如何能将无法解决的争议,诉诸这个不受信赖的机关来裁决?这样的
体制,就算做出了裁判,有人会真正服气吗?
这麽严重的问题,鲜少看到台湾政府部门认真地去思索、处理;也没看到热爱直
接民主的公投倡议者,用公投来对付千疮百孔的司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政
治人物不愿意硬碰硬,去处理任何与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官与法官)有关的事务,以免
被指控为「干涉司法」、「黑手深入司法体系」。这些年来的改革,大致上都只在「
维护司法独立」,而非「提升司法质量」或「监督司法滥权」。前述提出的问题,几
乎从未出现在媒体报道的焦点中,也很少成为司法改革的优先项目。
然而,司法独立只是手段。它是为了达成服务人民,维护法治之目的。如果没有
一个良好完善且令人信任的制度,「独立」只是增加滥权的机会而已。法界人士大概
都同意,政治的直接、不当干预,在台湾解严以至於政党两次轮替之後,大致已烟消
云散──「法务部」及「司法院」对於检察官与法官的办案,早已不敢罗唆。因此现
在拼命讲「独立」,其实颇有乱打稻草人的味道。如何防止个别司法人员怠於职务或
滥权,怎样改变目前运作不甚理想的司法制度才是当今重点。
而要达成改善台湾司法的目标,不是靠「去政治化」,是要靠着良好的政治规划
与政治魄力才能做到,畏畏缩缩不敢碰司法制度,懦於处理司法人员的话,根本不可
能让司法朝向服务人民的方向发展!
司法独立被无限上纲
「司法独立」在台湾已被无限上纲,扩张到完全没有道理的地步。台湾「宪法」
只规定「审判独立」以及法官的「身份保障」。审判独立系指个案的专业审理不受干
涉,但依然要「依据法律」。而法官的终身制虽然是「宪法」明定,但「宪法」第81
条同时也规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
得停职、转任或减俸。」亦即法官若受惩戒处分,仍可免职;若有「法律」依据,仍
可停职、转任或减俸。依此,「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当然可以而且应该
针对有违法失职之虞的法官,进行惩戒或其他纪律处置。
至於功能、角色其实与法官有相当差距的检察官,还受到独立光环的照耀,就更
奇怪了。台湾「宪法」有关司法的规定,整章均只论法院与法官,与检察官并无关联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与职权独立性,只是法律、政策所赋予。
还有个怪异制度:在台湾现行制度下,法官与检察官的人事调动,都有很大部分
要由「同侪自治」的机制来处理。也就是说,法官的升迁、检察官的调动,是司法官
社群内部关门决定。「法务部长」、「司法院长」的决定权都相当有限。「宪法」上
有「地方自治」、「大学自治」,但从来没有「法官自治」或「检察官自治」的原则
:司法官的位置是公共名器,除非有宪法规定或重要的政策考虑,岂可内部私相授受
?政治部门的「撤手」,其实不是尊重司法,而是玩忽职守。
更重要的,除了「人」以外,「宪法」对於司法制度大致是留给政治部门来处理
的。要不要实行参审或陪审制度?怎样减少最高法院一再发回重审而不自为裁判的陋
习?是否让优良法官尽量留在一审?法官是否应定期接受评鉴、考核、训练?行政法
院对败诉却赖皮的行政机关,难道不该有更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诸如此类的制度改
革,虽然会涉及现有法官的升迁、官威、工作量,但与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全然无关。
这是政治人物应该认真去处理的。尤其「司法院」在司法行政部分,其实是首长制。
「司法院」院长对於司法制度,具有一言九鼎之分量。他完全没有理由把「司法独立
」、「法官自主」当成咒语,当作不作为的借口。
台湾的现行制度,其实是比世界大多数地区更能确保「独立」。审判独立虽然是
普世原则,然而在司法行政与政策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由政治部门来解决。美国法
官不是选举产生,就是政治任命,确保了起码的政治负责性。而法院内部事项以及诉
讼程序虽然由法院自主,但司法政策百分之百由议会与行政首长来处理。大陆法系的
德国,司法行政与政策均由内阁掌理:司法部管普通法院,劳工部管劳工法院,内政
部管行政法院……鲜少听说哪个地方如台湾这样,专门设一个「司法院」来掌管司法
行政。
由「司法院」掌管司法行政,拟定司法政策,那也可以。然而「司法院」在这方
面做得好不好,谁来监督?相比之下,同样拟定政策与执行的「行政院」,其官员必
须上「立法院」备询,「行政院院长」还是由「总统」任免的。行政官员做错事,可
能有公务员惩戒,且部长、院长得等着挨舆论的骂、上级的刮,还有「立法委员」的
吼。政策说服力不够,预算可能要被删,法案可能会被退回。
然而,法官乱判一通,不用被惩戒,「司法院院长」也都无须到「立法院」备询
。在这样的结构下,谁有「改变」的意愿及动机?行政官员讨好「人民」唯恐不及;
司法人员却可以不把付他们薪水的纳税人当老板看。独立?独立就是割据,就是坐地
为王?
司法界如何才能负责?
其实,台湾「司法改革」从1946年以来,就一直在法官、检察官的「抵抗」下走
得很辛苦。当年制定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要把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体制,大
幅改成类似美国的体制。尤其最高法院要被裁并,「司法院」将成为类似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的审判机关。然而,这样的更动,遭到既有最高法院法官的强烈反弹。结果,
即便是「专制独裁」的蒋中正政权,也只能顺着他们的意,让这套老掉牙的制度,一
直延续到台湾。
在2000年之後,翁岳生先生担任「司法院院长」,看到了这套制度的问题,也有
心作调整。因此在陈水扁的支持下,召开司法会议,集合台湾着名的法界领袖:司法
人员、律师与学者,共同草拟出一堆改革方案。大法官也做出了释字530号解释加持
,要求「司法院」体制应该照「司法会议」的结论去改。然而这麽强烈的政治与法律
力量,仍然改不动这套体制。主因就是检察官与法官的反弹。这个体制惰性之强,可
见一斑。毕竟,在一个民主化、法治化的政治体制,司法权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然
而结果也变成:要改革这群司法人员,却要得到他们的同意?用台湾的话来说,这正
叫做「请鬼拿药单」。
美国也分别吃过「独立」与「负责」两个大梦的亏。美国传统观念上,认为检察
官是「执法权」的一部份,没有独立的身份保障。但当年「水门案」,尼克松总统有
涉案嫌疑,而检察官要办他,於是他就连续免职了两个司法部长与一个特别检察官。
这场「周六午夜大屠杀」(Saturday NightM assacre),吓到了美国人,於是设计出
一种「独立检察官」,可以享有有限度的独立侦查权与身份保障。
然而另一场梦魇产生了:当初被任命去调查克林顿总统弊案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
,完全不顾舆论、民意的要求,一意孤行穷追猛打克林顿。4年後花了数千万美金,
结果只揭露了克林顿与女实习生的婚外情八卦。所有的监督机制,在独立检察官身上
通通失效:「独立」的光环太亮了,体制内没人敢真正认真地对付他──即使司法部
长依法有权以独立检察官滥权为由而免职。所以,经过这两场大戏,美国还是选择走
回老路:让检察官回到受监督、控制的体制。因为「独立」又有主动侦办权的检察官
,实在太可怕了。
当然,要司法部门「负责」,会碰到一个难局:如何区分「负责」与「干预」?
如果「上级」或「立委」有权力考评检察官、法官的绩效,那他们会不会动辄揣摩上
意?会不会忽视法律的规定而草菅人命(或是轻纵不法)?尤其在政治威权阴影犹存,
亲友温情游说不断的华人社会,谁敢担保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会对「上级」施
压(尤其是碰到敏感案件)?施压了之後,法官虽然有终身职保障,但真的挺得住吗?
而且,在不同的地区或许有不同的环境需求。台湾、美国,或其它法治较上轨道
的地方,政治直接对司法施压的几率相当低。任何一个胆敢关说、施压的政客,一旦
被「爆料」,就会付出极严重的政治代价。而法官、检察官,在政权经常可能轮替的
环境中,也没有必要顾忌任何一个政党。因此,除了独立之外,人们更关心司法的素
质、效率与公平。然而,如解严前的台湾,或是欠缺政治透明化、民主化的地方,恐
怕还是要有适当的机制去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秉持良心与专业,而非政治压力来办案。
在赖英照「院长」辞职後,马英九必须任命新的「司法院院长」。又有人反射地
说「不要政治黑手」这种似是而非的话。在我看来,这就是没有看清楚台湾的脉络与
需求。如果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为民服务,而现在的司法又在制度上令人民失望,那麽
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有效而坚定的政治力量。干净的政治之手,请伸进司法体系改革,
然後让全体民众监督、评论,并用选票来评价政治的改革。这个时刻,应该请「司法
院」院长、「总统」,以及「考试」、「监察」、「立法」、「行政」四个院共同努
力,重塑台湾司法制度,许台湾人民一个完善公正值得信赖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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