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xo10926 (蓝色的斯芬克斯)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时间Sat Apr 24 00:08:18 2010
※ 引述《newrulin (忘记了)》之铭言:
: ※ 引述《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之铭言:
: : 各位先进好.
: : 最近自学法学绪论的书, 看到内文有一段话:
: : 并非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即代表其权利义务对等.
: : 请教各位先进:
: : 那些情况下会发生上述情况?
: : 先谢谢各位先进.
: 个人想到的例子应该是契约关系,
: 如买卖契约双方互负法律上利义务,对买家而言,卖家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反之亦然。
: 这应该始於你文中提到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段话主要是在描述传统民法学中的预设之不当(主体双方法律地位
平等即代表其权利义务对等)以及当代定型化契约规制的法理对此一预设的
修正,我同意你的意见;惟对於何谓"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你的看法与
我向来的认知略有不同。
所谓"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系指双方均立於私人的地位,而非公法
关系中,其中一方系立於统治的高权地位。两者的差别在於,立於高权地位
的公机关得单方形成、确认、执行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其程序须受法
律严格的规制,并受一般法律原则所拘束,避免行政机关行为的恣意,以实
现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诫命(与其他受规制的私人间的平等)。
反之,於私法上,因双方均立於私人的地位,双方均得自行为自己最大
的利益而计算,故双方意思表示合致时,即推定契约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承认其於法律上的拘束力;惟此推定可以证明其中一方的"急迫、轻率、无
经验"以推翻之。此即"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即代表其权利义务对等"之语的
由来。
: 而权利义务对等,简单来说就是平等互惠条约,
: 而不平等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方有不平等的免责条款而他方并没有,
: 如我们去某间商店买东西,店里面或是张絣上写着货物售出盖不退换,
: 以上文字构成消保法中所称定型化契约条款,所以成为契约内容,
: 而此项免责条款是属於免除法律上义务,而显失公平,就是不平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84.60
1F:推 juotung:说得很好啊~ 04/24 04:30
2F:推 ninmit:大感谢... 04/2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