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flames (Utopian Realist)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罪刑法定主义与概括条款的矛盾
时间Sun Apr 11 03:10:58 2010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铭言:
: ※ 引述《ennaevolw (Delete)》之铭言:
: 刚刚突然想到一个概括条款,
: 只是没有 其他 这两个字,
: 也就是所谓的"帝王条款"
: "应注意而未注意",
: 事实上,
: 这个条款完全没有任何的细则
: 去规定那些应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况,
: 而是纯靠法官的自由心证,
: 这难道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吗"?
你举的这些例子,通通都是法律有所规定的情形,尽管立法技术上采取了较抽
象的手法规范,与罪刑法定主义仍毫无抵触。
(当然,如果你认为这些规定过於抽象不明确,而与罪刑法定主义的下位概念
「构成要件明确原则」抵触,从而抵触了罪刑法定主义,另当别论。)
这些抽象的规定如何适用,仍是法律解释的问题,任何法律在适用到具体个案
前,都必须经过解释,即使是看起来很明确而毫无疑问的法律概念也是一样。
法律应当如何解释,正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又,这是法律解释而不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与自由心证没有任何关系。
: : 那就得视条文来做具体阐述。
: : 你举的刑221 I
: :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 :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从整体条文观之,「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 : 是属於概括条款,因为采列举方式会有挂一漏万问题,就保护法益目的观看并无不当。
: : 明白点讲,这是立法形成自由部分,你难以指责或有直接关联说他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 : 譬如说条文只规定: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而为性交。
: : 那我今天用药物控制使其客观上看来是自愿,但实质上是受药物效果驱使造成而为性交,
: : 若这样的状况被害人想提起诉讼却因法条采列举方式规定,而使被害人法益无法得到保
: : 障,在论理上不太合理。
: : 所以才采取概括方式来作法益的保障,毕竟时过境迁犯案手法若有不同,文义解释无法
: : 含括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行为时,就用「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来做检视。
: : 这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所用的立法技术,既然是经过合法立法程序通过的法条
: : ,自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问题。
: : 那若是牵扯到司法解释适用法条时,你认为会让法官有扩张性解释可能,造成增加法无限
: : 制的问题,因而抵触罪刑法定主义。
: : 这时候就得讨论四大派生原则:构成要件、罪责明确性原则、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适
: : 用与禁止习惯法。
: : 禁止类推适用就是避免扩张解释,那以你举的例子来说,就必须看法条整体和相同章节所
: : 欲限制的行为模式,来作体系、文义、目的解释,藉此导出精确范围。
: : 假如真的有法官恣意乱为,那就只能采取审级救济。
: : 回过头说,既然立法者采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的立法技术,便是赋予司法者有一
: : 定空间的解释适用权限,以应付时代演进与立法者难以想像的犯罪手法。
: : 从刑法的多重目的来看,这样实在难以可直接推论出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5.218.113
※ 编辑: inflames 来自: 114.45.218.113 (04/11 03:16)
1F:推 meblessme:我说的就是那个另当别论阿 04/11 07:27
2F:→ meblessme:法律解释也是一种自由心证阿 只是是合议制的 04/11 07:27
3F:→ meblessme:如果不是的话 就不会有一堆同样的案子判不同的刑了 04/11 07:29
4F:→ vampirex:自由心证是认定事实的问题,跟法律解释系属二事。 04/12 13:18
5F:→ vampirex:另外,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两件「同样的案子」。 04/12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