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straw (一直微笑)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罪刑法定主义与概括条款的矛盾
时间Sun Apr 4 11:46:00 2010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铭言:
: 想请教各位先进:
: 根据罪刑法定主义,任何罪刑,
: 都必需经法律规定,才能进行裁罚;
: 可是在许多条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带了一项"其他条款":
: :其他符合XXX条款状况之事项。
: 这个条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条款进行扩张性解释吗?
: 这样会不会与罪刑法定主义产生矛盾呢?
: 谢谢!
我觉得没矛盾
今天有医师骗人开刀作近视雷射
甚至不道德到用受害人名义骂阳痿等
去踢爆揭发公诸於世
这不叫毁谤
可是检察官沈志成却把检举人给起诉
罪名是毁谤罪,可是後面有其它条款
刑法310、311条後半段陈述属实不罚
可受公议无涉私人隐私的是例外不罚
罪刑上面写得很清楚
界线在哪清楚告知受害人哪些可作
今天检举犯罪有错
那跟警察检察官报案犯罪人违法,
不就也得起诉检举人妨碍名誉
这种东西一点也没有违法
拿美国那种各州法律不同的东西来规范台湾法律
一点都不合理
更何况早期是用英美法系
现在几乎都抄欧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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