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123)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罪刑法定主义与其他条款的矛盾
时间Thu Apr 1 15:22:55 2010
※ 引述《ennaevolw (Delete)》之铭言:
: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铭言:
刚刚突然想到一个概括条款,
只是没有 其他 这两个字,
也就是所谓的"帝王条款"
"应注意而未注意",
事实上,
这个条款完全没有任何的细则
去规定那些应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况,
而是纯靠法官的自由心证,
这难道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吗"?
: : 可能是我举例不够准确,
: : 所谓的其他条款,
: : 并非仅是"其他符合"
: : 而是散见於所有条文中的种种"其他"
: : 通常用於举例各种"行为身分"、"行为方式"、
: : "行为工具"、"行为对象"、"行为条件"时时。
: : 譬如
: : 除了你的例子之外,
: : 刑221"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
: 那就得视条文来做具体阐述。
: 你举的刑221 I
: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从整体条文观之,「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 是属於概括条款,因为采列举方式会有挂一漏万问题,就保护法益目的观看并无不当。
: 明白点讲,这是立法形成自由部分,你难以指责或有直接关联说他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 譬如说条文只规定: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而为性交。
: 那我今天用药物控制使其客观上看来是自愿,但实质上是受药物效果驱使造成而为性交,
: 若这样的状况被害人想提起诉讼却因法条采列举方式规定,而使被害人法益无法得到保
: 障,在论理上不太合理。
: 所以才采取概括方式来作法益的保障,毕竟时过境迁犯案手法若有不同,文义解释无法
: 含括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行为时,就用「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来做检视。
: 这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所用的立法技术,既然是经过合法立法程序通过的法条
: ,自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问题。
: 那若是牵扯到司法解释适用法条时,你认为会让法官有扩张性解释可能,造成增加法无限
: 制的问题,因而抵触罪刑法定主义。
: 这时候就得讨论四大派生原则:构成要件、罪责明确性原则、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适
: 用与禁止习惯法。
: 禁止类推适用就是避免扩张解释,那以你举的例子来说,就必须看法条整体和相同章节所
: 欲限制的行为模式,来作体系、文义、目的解释,藉此导出精确范围。
: 假如真的有法官恣意乱为,那就只能采取审级救济。
: 回过头说,既然立法者采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的立法技术,便是赋予司法者有一
: 定空间的解释适用权限,以应付时代演进与立法者难以想像的犯罪手法。
: 从刑法的多重目的来看,这样实在难以可直接推论出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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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1F:→ vampirex:首先那不叫概括条款,其次那也不叫帝王条款,第三那和罪 04/01 15:31
2F:→ vampirex:刑法定原则的目的也没甚麽关系... 04/01 15:33
3F:嘘 RobertAlexy:请去书店找任何刑法书籍的过失部份 04/01 15:41
4F:→ ennaevolw:请您是举例说明 要怎样的细则与规定方式,才有办法让人 04/01 17:19
5F:→ ennaevolw: 试 04/01 17:20
6F:→ ennaevolw:才有办法让人民百分百全体一望即知,而无法狡辩、诡辩文 04/01 17:20
7F:→ ennaevolw:字(法律条文文字)的涵意? 04/01 17:21
8F:→ ennaevolw:我无法理解您提出的这一个有啥好争议... 04/01 17:22
9F:→ ennaevolw:而且更无法理解为何"注意"该用列举方式规定? 04/01 17:23
10F:→ ennaevolw:虽然太阳底下无新鲜事,但有谁可以保证用列举方式不会造 04/01 17:23
11F:→ ennaevolw:成阙漏? 04/01 17:24
12F:嘘 Formu1a0ne:不知道什麽时候才能走对版 04/01 18:00
13F:嘘 yoorange:可不可以不要把八卦板那一套拿来这里阿? 莫名其妙耶。 04/02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