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ror (immer zur Rede)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法律的功用只有规制跟管理吗?
时间Fri Mar 12 19:35:59 2010
「法律除了规制和管理之外,有无其他意义?」对此提问,其实可以很跳
针地浓缩对岸的见解为:「意义是三小?拎背只听过资源分配,没听过意义啦!」
不过,我试着整理我所理解的,并且提出一点浅见:
1. 法律的究极目的是资源分配。
2. 任何法律(包括婚姻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抑制(过欲)和管理(资源)。
3. 「法律归根结底就是一种规则和制度,作用是为了合理分配资源(广义)」。
4. 人权保障(或者人性主义的考量)只是达成资源分配的手段,「不是对行政资
源的合理分配么?」。
以上四点,是我所理解原PO对岸友人的核心主张。不过,他先在上一篇强
调资源分配,却在另一个段落跑出「资源的合理分配」。不晓得在原作者眼中
,法律的目的到底是分配资源、还是「合理分配资源」?前者仅涉及实然面,
後者涉及应然面,如何评价分配资源是否「合理」。看前後文,原作者较倾向
於「法律在於合理的资源分配」。但当原作者如此主张的同时,他就必须去回
应:「合理性从何而来?」考察近代国家武力独占的讨论,法律关注的不仅仅
是现实的资源分配问题,还有规范上的合理性问题。所以,不知道原作者怎麽
看待法律制度这个面向?
亦即,当原作者宣称法律的作用单单只为了合理分配资源,其实已经综合
了法律现实规制管理机能,以及规范合理机能。从而,仅仅宣称1.的说法,令
人不解。
再者,法律的制订都是为了抑制与管理,原作者又将焦点放在「行政资源」
,不禁让人联想起行政法入门课「干预行政∕给付行政」的区分。前者的发展
脉络确实围绕着如何抑制人民的行为,以确保秩序行政的运作;後者也的确关
系到,国家如何藉由给付行政履行公共任务,并且在给付能力限制的前提上,
思考分配问题。在此脉络下,我同意他的看法,抑制和管理确实可以对应到16
世纪到18世纪的博理机制(gute Policey)与18世纪末叶立法学派
(Kameralwissenschaft)到20世纪福利国家、管制国家发展历程中,如何设计
行政行为的辩论。但这不代表,法律只有这两种区分。只看到规制与给付性格
的法律设计,那是半个世纪前的想法,1950年代以降,包括诱导型(Anreizprogramme)
、程序型(prozesuale Programme)、劝说型(Ueberzeugungsprogramme)的
法律设计都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要将以上三者都硬套
上「资源分配」的帽子,太勉强了吧。掉个书袋的说法是,Philippe Nonet跟
Philip Selznick在《变迁中的法律与社会》分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发展模型:
压抑型(repressive)、回应型(responsive)、自律型(autonomous)。规
制与管理确实是历来法律制度关注的焦点,但绝对不是全部。
(当然如果身处的社会还没有进展到後期,在特定的时空脉络下观察到的
法律制度与宣称,我不会说你错,还要谢谢你让我们看到同一时空法律向度发
展的不连续性。)
最後,姑且顺着「合理资源分配」的脉络下来,我试着将资源分配理解成
「利益调整」,比较能够符合原作者的其他论述。确实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共
同生活的利益调整有关,以宪法为例,保障基本权利到最後经常是利益权衡。
某种程度上,法律制度的确是为了合理的利益调整而存在,调整国家与人民之
间、调整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分配。
但仔细思考4.的结论,「人权保障只是为了达成行政资源合理分配(利益
调整)的手段」,似乎是立基在「人权保障」是用来合理化行政资源分配的手
段上。亦即,法律制度的究极目的仍是资源分配,但为了「合理化」资源分配
,因此透过人权保障来合理化。在16、17世纪如此倡导的话,原作者是站在时
代先端,但放在宪政国家的脉络底下,这样的说法不仅不合时宜,反而是错误
地安排了人权保障与国家权力配置的次序。换句话说,在近代国家形成的历史
进程中,法律制度渗入国家治理体系中不仅有正面地合法化机能(Verrechtlichung)
(或许可以概括地理解成现在的法律保留),同时也伴随着基本权利来限制已
经取得合法化地位的国家权力。在当时的脉络下,人权保障理解成合理化资源
配置,亦言之有理。但我说了,原作者的结论会不合时宜,至少在台湾不合时
宜(虽然这句话现在说起来有点心虚XD)。
因此,当原作者宣称法律制度除了资源分配之外,还带有合理化的机能时
,就必须去正视,这个合理化机能是如何运作?是如何运作於压抑与管理逻辑
之外?以施行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来说,此合理化逻辑必须透过宪法的检证。
即使原作者仍坚称,宪法不过是较高层次的「利益调整」,但当如此宣称的时
候,就必须去正视宪法层次的利益调整,从来就不是先验於法律体系内,而需
要透过其他价值体系来填充、论证。就此理解下,法律制度的目的就不是只有
资源分配,而是提供一个力场来运作这些价值,资源分配只是看到末端的结果
而已。但结果绝对不担保目的自身。
※ 编辑: auror 来自: 193.175.204.11 (03/12 19:40)
1F:推 helen0624:推~~谢谢你的回答喔。感激你~ 03/12 19:48
2F:推 Augusta:所以如果他将宣称自「法律」改成「行政法」的话,或许会比 03/12 20:19
3F:→ Augusta:较贴合於全是「资源分配」的主张。毕竟民法与刑法的脉络跟 03/12 20:21
4F:→ Augusta:国家治理性还是有段距离。 03/12 20:22
5F:推 RIFF:我揣测应是指实然 03/1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