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xo10926 (蓝色的斯芬克斯)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法律为社会规范,在历史发展所体现两个 …
时间Fri Mar 5 14:35:02 2010
1F:推 Augusta:第二段冒号後面是颜如是说吗?或是你的解读?觉得怪怪的。03/05 10:39
2F:→ Augusta:因我觉得两者的差异在实证法律权威的终极来源不同,都认为03/05 10:41
3F:→ Augusta:他们各自的应然基础是实然的。 03/05 10:41
1.颜氏没有很明确地这麽说,所以应该算是我个人的解读。不过,他的确有明文提到
他认为T. Hobbes既是自然法论者、亦是法律实证主义者。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
。
2.你所谓"觉得怪怪的",是指这种看法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还是只是跟你的看法不
一样呢?如果是後者,其实我有提到有三种不一样的看法。
3.我可以把你所谓的"权威"当作是"规范效力"吗?(我比较习惯这个用语)
4.第三种看法比较具有说服力的原因在於,最近的讨论不是谈自然法论/法律实证主
义,而是反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反法律实证主义者比较着名的人物像是
R. Dworkin(前一两年有来台),他不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截然二分的,觉得对法律
(或法律实践)最好的理解是"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
5.我认为"实证法律权威的终极来源"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关心的内容。以另外一位法
律实证主义者H. Kelsen为例,他秉持新康德主义一惯的见解:应然/实然的二分,
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只能由另外一个应然命题推导出来(而且是一种动态的效
力连结;於此不赘)。他这种看法最後停留在一个含混抽象的基本规范(Grundnorm)
上,我推测,原因在於他不认为在此之外的东西仍然是法学研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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