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pigII (有遗憾,也不要有後悔)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请益] 关於刑法293第1项无义务遗弃罪
时间Tue Oct 20 17:56:52 2009
想请教一个关於刑法293第1项无义务遗弃罪的问题,因为有一个点一直想不通
到底无义务遗弃罪的适用时机是为何?
EX: 走在路上,看到一个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边 心里认知可能他再流血下去会挂
但,不甘我的事,也不打电话求救,就继续离开,原则上,这样是不会有293第1项的成立,
对吧?
除非,我有积极作为,也就是将此人从路边移到草丛边,使人不易发觉,才会有该条
的适用.
也就是说,无义务遗弃罪是需要有积极的作为为前提,才能成立,单纯的不作为是
不会有任何事
另外,想请教,好像黄常仁教授有发表过关於此条的文章,不知道有谁知道在那个杂志
那一期呢? 想再去多了解一下,TKS!
--
Woman, thou hast encircled the world's heart...
With the depth of thy tears as the sea has the earth.......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5.26.168
1F:→ anaxagoras:293单纯不作为,并不为罪。 10/20 22:00
2F:→ anaxagoras:试用系统解释比较294就比较容易明白遗弃的概念为何 10/20 22:01
3F:→ anaxagoras:至於适用时机还应该考虑所谓无自救力之人意指为何 10/20 22:03
4F:→ stupigII:那路边躺了一个血流如柱的人..算无自救力之人..对吧? 10/20 22:49
5F:→ anaxagoras:我同意 10/21 22:13
6F:→ stupigII:所以看到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边,不救,算成立293罗? 10/22 09:32
7F:→ anaxagoras:不算... 但良心会受谴责 10/23 05:39
8F:→ c8902058:路人血流如注与你无关,你为何要负责. 10/30 20:22
9F:→ c8902058:相当因果关系那边就先喀掉.构成要件都不该当犯罪个屁! 10/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