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时间Tue Aug 11 22:55:19 2009
1F:推 RobertAlexy:挖 居然说刑法释义可以不必具体化跟明确化耶08/09 10:25
我哪里说过这句话了?
请你明确指出在哪一段
首先,
没有案件事实
操作个屁?
脱离案件事实去操作法条,这操作得出什麽鬼?
把自己当立法者吗?
再者,我跟你最大的不同
就是我会把论述主体间的互动纳入我的考量之中
我在该篇文章就已经指出
保持抽象是为了要维护见解的弹性及共识力
明确化是独断的行使论述权力时才会去做的
欠缺案件事实、欠缺欲说服的对象、欠缺最终的仲裁者
你去明确化
我想,这是在自high的成份居多
第三,
我没有说法律解释「不需要」去明确化
我只是要告诉你,明确化是独断、难以形成共识的
你不要去怕抽象的概念、也不要把抽象的概念妖魔化
更不要以为对於极端抽象的东西,大家就一定会解释得南辕北辙
法律中充斥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可是我们对不确定的模糊概念,一样可以很有共识
但,这绝不是靠一两个天才洞见真理所达成的
法律解释是一种需要时间去形成的群体行为
一个人做不到的,不见得在群体的实践中也做不到
懂了吗?
2F:→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去看看伟大的大法官怎麽论述法律明确性的08/09 10:25
3F:推 RobertAlexy:如果酒童觉得面子很好操作 08/09 10:30
4F:→ RobertAlexy:那麻烦你用大法官宣示的明确性原则来操作看看吧 啾眯08/09 10:30
如果你认为名誉比面子明确
那我只能说
你对明确性的标准实在太低了
我们对名誉的解释可以达成一定的共识
根本不是因为「名誉这个标准很明确」
我前面说过了
明不明确,你不能光看词语本身
而要去看这个词语在社群中的实践历史
还有,你对我另一篇的指教
5F:→ RobertAlexy:.........天啊 真的都是瞎扯08/09 10:26
6F:→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先看看释字再来回答这问题08/09 10:27
7F:→ RobertAlexy:具有宪法同一效力的大法官解释都宣示刑法是最後手段了08/09 10:27
如果在一般的法律板
你这个指教我会欣然接受
但既然这里是讨论法哲学法理论的地方
我想,该打屁股的恐怕是你
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有同一效力?
刑法是最後手段?
我想在这两个问题上
你要直接对大法官竖白旗
那是你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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