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miniscence ( 记忆回溯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时间Sun Aug 9 18:27:12 2009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 我觉得「名誉」这两个字容易引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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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麽事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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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较容易理解
: :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们的面子
: : : 法律禁止我们以某种贬抑的言语公然地表达对他人的敌意与歧视、让人没面子
: ^^^^^^^^^^^^^^^^^^^^^^^^^^^^^^^^^^^^^^^^^^^^^^^^^^^^^^^^
: 我作^记号的那一句有看吗?
你确定那一句话真的是面子的定义吗?
来玩个造句游戏好了,「哎呀,我的面子都被你丢光了。」
我这句话里的面子,是否能用你上面那句话来替代呢?
讲白一点,
你那句话究竟是在作侵害行为的描述,或是法益的描述?
你要不要区分一下?
: : 面子是否比名誉更全面涵盖公然侮辱所要保护的法益?
: : 这些你都缺乏说理,这也就是为何RobertAlexy说你没有论证的缘故。
: 我作-记号的那两句有看吗?
这里有先後顺序的问题,
如果你没有办法明确替「面子」定义,它带来的误解不会比「名誉」小,
也就是说,你没有解释上面那段的问题,这段的问题也是不会解决的。
: : 纵使你上面那段已经充分论证,充其量只是说明「面子」值得保护而已,
: : 可是保护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选择,
: : 其中刑罚有谦抑性原则,必须是最後的手段,
: : 你没有说明采取刑罚的必要性何在,
: : 也就是说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够,非得用刑事不可,
: : 这部份你未置一词,所以我才说你结论跳太快。
: 你问我就会讲
: 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去问
为什麽没有必要去问?
既然你说我问你就会讲,那你就讲一下吧。
: 刑法这麽多罪
: 你有一个个去追问他们是否都符合最後手段性吗?
: 你不会的
: 也没有论文会去解决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很明白告诉你,我会问。
是否能请你也说一下为什麽这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呢?
: 不过,违宪审查时,我们会操作比例原则
: 此时有可能去操作你所说的最後手段性的问题
: 但这也是法律「失效」的条件,并不是法律「成立」的条件
比例原则是实体要件,
法律只要是立法院立的法就会成立,这是程序要件,
你把两个混在一起谈,当然风马牛不相及。
再者,你这段跟原波问题有何关联?
现在存在着公然侮辱罪,而原波质疑它立法是否恰当,
我们现在是在讨论法律是否违反最後手段(比例原则)的问题,
你提法律是否成立的理由何在?可否说明一下?
: 我的看法是
: 当我要攻击现状的时候
: 欠缺必要性可以作为攻击的正当性的来源,这点没问题
: 但当我支持现状的时候
: 必要性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
: 因此时他的必要性只在於,他是民主机制的结论
你是先决定要采取攻击/支持的立场後,再来想攻击/支持的理由?
也就是说,你先有结论之後,才开始论证?
: 所以,这里可能要追问一下
: 是先有法条,还是先有法学的理论?
: 刑法的谦抑性、最後手段性
: 到底是每一个法条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 还是,反过来
: 刑法有谦抑性、最後手段性,乃是某些学者研究刑法法条之後的结论?
: 所以说,你读的理论只不过是十九世纪欧陆法学的产物?具有一时一地的特性?
「只不过是十九世纪欧陆法学的产物」,这句话你要导出来的结论是?
: 我支持的说法,是後者
: 廿一世纪的现在,在中华民国这个法域
: 你真的觉得刑罚一定比行政罚更严重?
: 刑罚非得是「最後手段」?
中华民国法域啊,那你要不要看一下相关的释字?
看一下大法官们对刑罚是不是最後手段的意见是如何?
如果你懒得找的话,最近的释字646理由书可以看一下。
: 所以说
: 你认为,如果公然侮辱的行为以行政罚来保障
: 你的审查密度可以比较低
: 即使它要罚行为人十万元?
第一个,在刑罚是最後手段的要求下,
如果现行法中行政罚较刑罚为重,那要检讨的是行政罚的立法,
而非就此反推刑罚不具最後手段性。
第二个,即便像你这样把行政罚跟刑罚扯在一起谈,
还是免不了你结论跳太快的事实,
也就是说你原文里并没有论证为何公然侮辱不能只使用民事赔偿,
而非得用行政罚/刑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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