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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miniscence ( 记忆回溯 )》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以上恕删。 : : 其实妨害名誉的罪名里 : : 搞不好公然侮辱罪是最典型的 : : 诽谤罪,闻起来反倒有点像妨害秘密的味道... : : 而就是因为许多人(可能包括黄师) : : 把诽谤罪那种比较接近妨害秘密的类型当作是妨害名誉的典型 : : 所以才会认为当一个人坦荡荡、行得正坐得直时 : : 这个人就百毒不侵,再毒的脏言粗语都伤不了他(的名誉) : : 反而是出口成脏的加害人,损伤了自己(的名誉) : : 其实 : : 我觉得「名誉」这两个字容易引人误解 ---------------------------------- :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麽事实的评价 ---------------------------------- :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较容易理解 :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们的面子 : : 法律禁止我们以某种贬抑的言语公然地表达对他人的敌意与歧视、让人没面子 ^^^^^^^^^^^^^^^^^^^^^^^^^^^^^^^^^^^^^^^^^^^^^^^^^^^^^^^^ : 这段你用「面子」去取代「名誉」作为公然侮辱的法益, : 问题是,面子是什麽?能否给面子一个明确的定义? 我作^记号的那一句有看吗? : 面子是否比名誉更全面涵盖公然侮辱所要保护的法益? : 这些你都缺乏说理,这也就是为何RobertAlexy说你没有论证的缘故。 我作-记号的那两句有看吗? : : 以我个人而言 : : 我觉得公然侮辱罪作为刑事犯罪 : : 其实并没有什麽多大的问题 : 纵使你上面那段已经充分论证,充其量只是说明「面子」值得保护而已, : 可是保护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选择, : 其中刑罚有谦抑性原则,必须是最後的手段, : 你没有说明采取刑罚的必要性何在, : 也就是说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够,非得用刑事不可, : 这部份你未置一词,所以我才说你结论跳太快。 你问我就会讲 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去问 刑法这麽多罪 你有一个个去追问他们是否都符合最後手段性吗? 你不会的 也没有论文会去解决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不过,违宪审查时,我们会操作比例原则 此时有可能去操作你所说的最後手段性的问题 但这也是法律「失效」的条件,并不是法律「成立」的条件 我的看法是 当我要攻击现状的时候 欠缺必要性可以作为攻击的正当性的来源,这点没问题 但当我支持现状的时候 必要性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 因此时他的必要性只在於,他是民主机制的结论 ------ 所以,这里可能要追问一下 是先有法条,还是先有法学的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最後手段性 到底是每一个法条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还是,反过来 刑法有谦抑性、最後手段性,乃是某些学者研究刑法法条之後的结论? 所以说,你读的理论只不过是十九世纪欧陆法学的产物?具有一时一地的特性? 我支持的说法,是後者 廿一世纪的现在,在中华民国这个法域 你真的觉得刑罚一定比行政罚更严重? 刑罚非得是「最後手段」? 所以说 你认为,如果公然侮辱的行为以行政罚来保障 你的审查密度可以比较低 即使它要罚行为人十万元? ----- : : 推 reminiscence:我没说你混淆,我是说你结论跳太快了。也正如你所说 08/08 13:31 : : → reminiscence:,你连理由的没有,更何况是混淆呢? 08/08 13:31 : : 我想我的重点是在於你的後半句: : : 「值不值得保护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护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 : 你很技巧的闪避了这个部份 : 经过我上面的说明,可以理解我说的了吗? 多多指教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http://blog.yam.com/juo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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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68.151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68.151 (08/09 03:01)
1F:→ RobertAlexy:.........天啊 真的都是瞎扯 08/09 10:26
2F:→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先看看释字再来回答这问题 08/09 10:27
3F:→ RobertAlexy:具有宪法同一效力的大法官解释都宣示刑法是最後手段了 08/09 10:27
4F:推 JHROC:我想j大是用更深刻的角度去看所谓刑罚最後手段性的问题。 08/14 12:54
5F:→ JHROC:例如违反秩序行为之五十万元锾以及因犯罪行为被关七个月,某 08/14 13:05
6F:→ JHROC:些人可能不觉得後者是比较重的。 08/14 13:06
7F:推 AndrewPublic:後面说到法学理论的生成,更显J大学理入辟 03/27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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