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时间Sun Aug 9 02:53:43 2009
※ 引述《reminiscence ( 记忆回溯 )》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以上恕删。
: : 其实妨害名誉的罪名里
: : 搞不好公然侮辱罪是最典型的
: : 诽谤罪,闻起来反倒有点像妨害秘密的味道...
: : 而就是因为许多人(可能包括黄师)
: : 把诽谤罪那种比较接近妨害秘密的类型当作是妨害名誉的典型
: : 所以才会认为当一个人坦荡荡、行得正坐得直时
: : 这个人就百毒不侵,再毒的脏言粗语都伤不了他(的名誉)
: : 反而是出口成脏的加害人,损伤了自己(的名誉)
: : 其实
: : 我觉得「名誉」这两个字容易引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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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麽事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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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较容易理解
: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们的面子
: : 法律禁止我们以某种贬抑的言语公然地表达对他人的敌意与歧视、让人没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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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你用「面子」去取代「名誉」作为公然侮辱的法益,
: 问题是,面子是什麽?能否给面子一个明确的定义?
我作^记号的那一句有看吗?
: 面子是否比名誉更全面涵盖公然侮辱所要保护的法益?
: 这些你都缺乏说理,这也就是为何RobertAlexy说你没有论证的缘故。
我作-记号的那两句有看吗?
: : 以我个人而言
: : 我觉得公然侮辱罪作为刑事犯罪
: : 其实并没有什麽多大的问题
: 纵使你上面那段已经充分论证,充其量只是说明「面子」值得保护而已,
: 可是保护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选择,
: 其中刑罚有谦抑性原则,必须是最後的手段,
: 你没有说明采取刑罚的必要性何在,
: 也就是说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够,非得用刑事不可,
: 这部份你未置一词,所以我才说你结论跳太快。
你问我就会讲
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去问
刑法这麽多罪
你有一个个去追问他们是否都符合最後手段性吗?
你不会的
也没有论文会去解决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不过,违宪审查时,我们会操作比例原则
此时有可能去操作你所说的最後手段性的问题
但这也是法律「失效」的条件,并不是法律「成立」的条件
我的看法是
当我要攻击现状的时候
欠缺必要性可以作为攻击的正当性的来源,这点没问题
但当我支持现状的时候
必要性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
因此时他的必要性只在於,他是民主机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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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可能要追问一下
是先有法条,还是先有法学的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最後手段性
到底是每一个法条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还是,反过来
刑法有谦抑性、最後手段性,乃是某些学者研究刑法法条之後的结论?
所以说,你读的理论只不过是十九世纪欧陆法学的产物?具有一时一地的特性?
我支持的说法,是後者
廿一世纪的现在,在中华民国这个法域
你真的觉得刑罚一定比行政罚更严重?
刑罚非得是「最後手段」?
所以说
你认为,如果公然侮辱的行为以行政罚来保障
你的审查密度可以比较低
即使它要罚行为人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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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reminiscence:我没说你混淆,我是说你结论跳太快了。也正如你所说 08/08 13:31
: : → reminiscence:,你连理由的没有,更何况是混淆呢? 08/08 13:31
: : 我想我的重点是在於你的後半句:
: : 「值不值得保护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护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 : 你很技巧的闪避了这个部份
: 经过我上面的说明,可以理解我说的了吗?
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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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68.151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68.151 (08/09 03:01)
1F:→ RobertAlexy:.........天啊 真的都是瞎扯 08/09 10:26
2F:→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先看看释字再来回答这问题 08/09 10:27
3F:→ RobertAlexy:具有宪法同一效力的大法官解释都宣示刑法是最後手段了 08/09 10:27
4F:推 JHROC:我想j大是用更深刻的角度去看所谓刑罚最後手段性的问题。 08/14 12:54
5F:→ JHROC:例如违反秩序行为之五十万元锾以及因犯罪行为被关七个月,某 08/14 13:05
6F:→ JHROC:些人可能不觉得後者是比较重的。 08/14 13:06
7F:推 AndrewPublic:後面说到法学理论的生成,更显J大学理入辟 03/27 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