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时间Sun Aug 9 01:46:16 2009
※ 引述《kaifrankwind (大师兄)》之铭言:
: 恕删
: OK, 所以应该是我对"社会地会"的理解错了. 那应该比较像是面子, 而不是名誉.
地位
: 但就算是这样子好了, 我也不觉得伤害到别人的"面子"应该受罚.
: 用司法资源来保障这种不甚重大的法益, 我觉得有点浪费.
: 我想我应该是比较偏向你说的那种人吧!
这很好啊
身为国民,本来就可以表达自己的政策喜好
不需要什麽好理由的
你甚至不用附理由
: 另外, 我不太懂你为什麽会认为这种法律论证方式很诡异, 不合理也不合法.
: (有法律规定我们要用何种方式论证?)
我解释一下
我所谓不合法
意思是说,合法的除罪化,途径只有一种
那就是指出这个法律违宪
你要光从解释法条,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就声称应该除罪
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声称此一法条无合宪解释的可能性
而你并没有讨论到公然侮辱罪的合宪性问题
不合理,则是要说
法律,很抽象,所以需要解释
当你解释过後,发现有不合理之处
你不能直接把矛头指向法律本身
而应该先检讨你的解释是否出了问题
有没有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
如果没有,是否有可能是法律漏洞或法律有意沉默?
所以说,当「社会地位」的解释,在适用上有疑义
下一步似乎应该是「此一解释是否有变更的必要」
而非「法律是否应该废除」
变更惯用的解释方式,这无论在实务或理论上
也都常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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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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