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时间Sun Aug 9 01:26:47 2009
1F:推 RobertAlexy:某J那篇文全部都只有结论 毫无论证08/08 11:59
2F:→ RobertAlexy:我觉得你不用太过认真 去看黄荣坚老师文章比较实在08/08 11:59
我常常想
其实能跟作者当面问难的作品才有仔细读的价值
文字并不是很好的沟通工具
这也是学习法学最困难的部份之一(另一个部份则是人性)
如果你觉得和我对话不如回头读书来得有意义
那也无妨
我只是希望你知道我不认同你上述的说法
3F:推 RobertAlexy:更何况『面子』这个概念比侮辱或名誉更不具体08/08 12:02
是什麽才对,跟这样好不好是两回事
就像你是不是学生,跟你当学生好不好,那是两回事
你现在要跟我说
你明明是学生,但当学生很辛苦,所以要我们把你当法官看?
「面子」这个标准够不够明确,跟它是不是公然侮辱罪的保障法益
这是两码事
你不能说你没能力操作这个标准
我们就该指鹿为马
4F:→ RobertAlexy:我不知道保护面子法益是要怎麽操作跟明确化08/08 12:02
你名誉怎麽操作,就怎操作面子
在法律论述之中想要把什麽都明确化
那我想
你扭曲的东西,比起你搞清楚的,要多得太多了
念法律的人,没有处理模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能力
那是很要不得的事
严谨的概念与论述逻辑,只是法律很小的一个部份
法律不在於个人,而在於人与人之间
运用较为抽象的概念,去强化概念的共识力
运用较为具体的概念,独断的行使论述权力
法律中比比皆是
根本无须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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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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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RobertAlexy:挖 居然说刑法释义可以不必具体化跟明确化耶 08/09 10:25
6F:→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去看看伟大的大法官怎麽论述法律明确性的 08/09 10:25
7F:推 RobertAlexy:如果酒童觉得面子很好操作 08/09 10:30
8F:→ RobertAlexy:那麻烦你用大法官宣示的明确性原则来操作看看吧 啾眯 08/09 10:30
9F:推 AndrewPublic:我觉得J大在这里说的很对(也很清楚) 03/27 07:31
10F:→ AndrewPublic:这是一个(现时有效)的法律意义是什麽的问题 03/27 07:32
11F:→ AndrewPublic:另一方争论的是是否合宪的问题,可是要把合宪问题包 03/27 07:32
12F:→ AndrewPublic:装成法释义学问题,显然就有些问题 03/27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