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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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时间Thu Aug 6 08:23:04 2009
※ 引述《kaifrankwind (大师兄)》之铭言:
: 刑法里规定公然侮辱乃:未指出具体事实,而公然对他人为轻蔑之表示,这种行为使人难
: 堪,足以贬损他人在社会上的地位 .
: 所以说公然侮辱罪罚的是行为人贬损他人社会地位*罗?
先处理个方法论上的问题
很重要的一点是
想要用犯罪理论去内部论证「某罪不合理」
这是很诡异的法律论证方式。不合理,也不合法。
欲从法律理论内部达到这个目的
唯一的途径就是说它违宪
否则你就该走法律以外的途径
简单的说,我认为在法学中
以「既有的犯罪理论在说明某罪时有论理上的瑕疵」这种理由来论证除罪化
是不能被允许的
: 但我觉得很奇怪, 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怎麽会因为别人侮辱性的言语就受到贬损?
: 难道某甲骂我:"kaifrankwind你是白痴啊?" 其他人就真的会以为我是白痴, 进而贬损到我
: 的社会地位? 大部分的情况可能只是某甲以激烈口吻发泄情绪, 没有人会因此以为我真的是
: 白痴.
: 那这项罪名不就显得很没道理吗?
所以说
问题可能是出在你一开始就紮了稻草人
让我们先循其本
其实刑法规定的很单纯
就是「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除了上面引号里的文字
其他都是法学理论加上去的
这点我们必须时刻谨记
以我的想法
如果你认为公然侮辱罪的本质或说其保障的法益是在於「被害人的社会地位」
而公然侮辱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又不足以造成这样的损害
那结论应该是「你把保障的法益搞错了」、「既有的理论有瑕疵」
而不是「本罪莫名其妙」
理由上面说过了
释义学不应该含有除罪的结论於其中
在这一点上,我并不赞同黄师的说法
: 我也不是认为说大家骂来骂去都可以没事. 我目前倾向认为如果这类侮辱性言语有对
: 他人造成精神心理上的伤害的话, 骂的人的确该付出代价.(没记错的话, 目前民法就
: 有这部分的规定?) 但这样的标准似乎也不够理想. 试想:我拜访朋友家欣赏他的画作
: , 结果我当着众人的面批评他画得很丑. 这当然极可能造成他心理的伤害, 但法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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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要算是善意发表言论或诽谤的范畴
: 不会因此惩罚我.
照你的说法
公然侮辱罪会变成某种「伤害罪」,而非妨害名誉或信用
就好比性骚扰行为也有放在妨害自由、性别歧视等不同角度下的观察方式
这或许也是本罪的另一个面向
当一行为同时造成名誉以及身心的损害时
公然侮辱罪是否有办法独立地完整评价这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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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妨害名誉的罪名里
搞不好公然侮辱罪是最典型的
诽谤罪,闻起来反倒有点像妨害秘密的味道...
而就是因为许多人(可能包括黄师)
把诽谤罪那种比较接近妨害秘密的类型当作是妨害名誉的典型
所以才会认为当一个人坦荡荡、行得正坐得直时
这个人就百毒不侵,再毒的脏言粗语都伤不了他(的名誉)
反而是出口成脏的加害人,损伤了自己(的名誉)
其实
我觉得「名誉」这两个字容易引人误解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麽事实的评价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较容易理解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们的面子
法律禁止我们以某种贬抑的言语公然地表达对他人的敌意与歧视、让人没面子
以我个人而言
我觉得公然侮辱罪作为刑事犯罪
其实并没有什麽多大的问题
: *:其实我也不太确定这法条里社会地位的意思. 是指名誉那样的东西吗?
: *2:http://tinyurl.com/nznhcs
: 一则相关新闻. 文里北院认定"绿妓"这字眼足以使他人心里感受难堪. 但这和刑法规
: 定公然侮辱的要件不一样--贬损他人在社会上的地位, 那为什麽骂的人罪名会成立呢?
: 心里感受难堪, 不一定社会地位就是被贬低啊.
这判决是: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8年度易字第1413号
节录一段:
虽被告以前揭情词置辩,惟查:所谓侮辱乃对他人为有害於
情感名誉之轻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
难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为本身须具有侵害他人感情
名誉之一般危险,始足当之。而依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
纂之国语辞典修订本(网路版),关於「妓」字之释义,解
为「古代以歌舞娱乐宾客的女子」、「今则专指卖淫的妇女
」,此有网路查询、列印资料1 在卷可稽(见本院卷附),
抑且,衡诸现今社会对於「妓」字之使用已不复见有人是指
称歌舞娱宾客之女子之情,显见「妓」字一词已因社会变迁
赋予新语文含意,并系专指卖淫妇女之用,且对一般未从事
性工作之妇女指称为「妓」,已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感受到难堪,为侮辱之词无误。而被告年届30余岁,美国旧
金山州立大学毕业,为受高等教育之人,有本院审理笔录1
份在卷可稽(见本院98年6 月29日审判笔录5 页),以被告
学识背景、社会经验,对此自当知悉甚详,其犹对他人指为
「妓」,自是侮辱,至为明确
法官很明显不是采你所说的「社会地位」的那种说法
这只是表示你读的那本刑分
它的说法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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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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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74.151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74.151 (08/06 08:29)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74.151 (08/06 08:34)
1F:推 reminiscence:结论跳太快了,值不值得保护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护, 08/07 20:44
2F:→ reminiscence:是两个层次的事情。 08/07 20:46
是哪个段落让你认为我混淆了这两者呢?
个人意见我只有提到「我觉得公然侮辱罪作为刑事犯罪没有太大的问题」而已
我连理由都没说,应该不至於让人觉得我混淆了什麽吧
大家都期待在这个板上看到别人写论文吗?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74.151 (08/07 22:01)
3F:→ RobertAlexy:没人期待你写论文 但是至少也写清楚吧 08/08 12:03
4F:→ RobertAlexy:自己写的不清楚又没论证 还怪人看不懂 Orz 08/08 12:03
我这篇主要是针对这位朋友的说法做讨论
主角并不是我的见解
想要听我的见解
你可以跟我请教
我并没有论证的义务
也没有要让你弄清楚我的见解的义务
你要弄清楚
得靠自己努力
我不是你的老师
也并不是你弄不懂的东西都是别人没写清楚
5F:推 reminiscence:我没说你混淆,我是说你结论跳太快了。也正如你所说 08/08 13:31
6F:→ reminiscence:,你连理由的没有,更何况是混淆呢? 08/08 13:31
我想我的重点是在於你的後半句:
「值不值得保护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护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你很技巧的闪避了这个部份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68.151 (08/09 00:49)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68.151 (08/09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