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wood (放风筝)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转录]日本第一个未满18岁判死刑案例
时间Fri Jul 17 13:16:28 2009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引述《tallwood (放风筝)》之铭言:
: 我只是说到, 可逆或不可逆在自由刑与生命刑的讨论中
: 应该要有一致的处理
对於可逆、不可逆的部分,我回去想想
我推测所谓「学院派」用这种说法
应该是指「有没有解除刑罚的状态的可能性」(向後)
而不是指「回复到自始当时的状态的可能性」(溯及)
也就是说
自由刑的可逆是指自执行後从「被拘禁的状态」解除成「不受拘禁的状态」
死刑的不可逆是指自执行後无法从「死亡的状态」解除成「复活的状态」
是在这样的思考下作为可逆与否的判断标准
如果是指「回复到自始当时的状态的可能性」
若只是从金钱的价值来看,是具有回复性的,这是一种解读方法
但是若从金钱对於一个人在社会目的与功能来看,罚金的返还只能回复原有价值的状态
用这种解读方法作为观察
财产对於一个人社会上的使用及需要,一样无法回复到自始当时的状态
讲极端一点,在二十岁剥夺一个人一百万的财产,九十岁卧病在床时返还
财产的缺口在价值面上补了起来,但是在社会上来说一样不会是回复到自始状态
对於一个二十岁的年轻人以及九十岁卧病在床的老病人来说
同样的价值有不同的社会意义
: : 或许比较正确的说法是 同样是刑罚 不同种类的刑罚它的"社会容许性"到什麽程度
: : 如果社会认为生命刑和自由刑只有一线之隔
: : 我相信这样的容许性当然就很高 社会容许性的思考 当然不应该是法律人的独占
: : 这种对於风险程度容忍的问题 每一个人都有相同位阶的论述权力
: : 我们知道自由刑与生命刑在社会的理解上似乎有本质的差异性
: : 对於复仇的感受而言 自由刑是层升且得量化的 而生命刑是根本性的满足
: 这个说法很不错
: 我是说生命刑对应 "根本性的满足" 这个说法
: 不过我个人是这样看的
: 对於受害者本人或其关系人而言
: 刑罚的意义可能是复仇
: 因此在这个前提之下, 我也认同你的说法
: 但是对於不相干的乡民呢?
: 以我的观察
: 对於外於犯罪的第三人来说
: 其实自由刑与生命刑的意义, 与其说是复仇
: 不如说是 "隔离" 要来得更接近事实
: 透过隔离, 来满足自己对於安全感的需求
: 於是我们有所谓集体的安全感...集体的敌意...
: 在这个点上, 生命刑与自由刑并没有 "质" 的差异
: 或许我们可以做个调查
: 来比较有亲友受过暴力犯罪身亡经验的, 与没有此经验的
: 这两种人对於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的接受度有无明显差异
: 来证明我的说法
这个部份我承认是如此
「在如果你的家人...」这个陈述里面其实就代表了对於安全的企求
或多或少带有同仇敌慨而已
: : 所以我的回应其实也是打算很乡民的
: : 对我而言 "如果你的家人..."这种句子可以反过来问各种问题支持死刑或废除死刑
: : 其实它就是社会容许性的考验 如果有这种鸿沟 你们愿意忍耐他的代价吗?
: : 我想同样的 大多数人(如果未预设)一起思考这样一种反面却又直觉的问题
: : 一样是思考社会容许性的因素之一
: : 其实我觉得多数觉得死刑或重要是必要的 并不影响继续讨论与否
: 我同意啊
: 我只是很看不惯有些人一直拿国外的研究资料当令箭
这个部分我同意,国内的个案、研究绝对是最具本土性的
拿国外的研究资料当作佐证、参考是可行的,因为我国这方面的实证资料非常少
但是若是国外怎样,则必然怎样当然是粗糙的说法
: : 仅凭着形上的杂想、"如果你家人"这样的互动思考我相信同样是有价值的
: : A->B B->A 同样都是直觉的感受 同样是社会容许性的个人检验
: : 至於实施死刑或者是废除死刑之後 其实也不会有什麽终局结果出炉啦
: : 社会持续进行的辩论与对话才是最重要的
: 我觉得这还忽略一个角度
: 也就是加害者的角度
: 加害者也是社会的一份子
: 而且通常不具有什麽论述能力与论述兴致
: 事实上
: 自由国家中受判死刑的暴力犯罪者
: 绝大部分与贫穷...教育程度低下...弱势...少数族裔等要素有着强烈的正相关
: 而这种现象绝非没有意义
: 对於暴力犯罪的歧视
: 基本上与对贫穷...教育水准...弱势...少数族裔的歧视是有其结构上的交织的
: 从这个观点来说
: 我认为重刑的合理性, 似乎要和社会救助或社会安全体系的健全度
: 放在一起观察才是
这一点固然没错,但是它并不能「特定」死刑议题,而是针对泛重刑的刑罚制度
再者它或许可以解释死刑制度整体性、结构性的问题
但是若是刑罚制度设有「排弱条款」(姑且不论其他宪法、刑法原理原则)
一个富裕、教育水准高、强势的社经地位、有清楚而强烈的个人意志的人被起诉重罪而
被判死刑,若排除司法犯错的可能性,
我们似乎也很难用社会救助制度、安全制度作为一个反面的观察因素
一点意见,也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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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50.49
※ 编辑: tallwood 来自: 140.119.50.49 (07/17 13:20)
1F:推 legist:看了一连串讨论文章 很有收获 07/21 16:14
2F:推 Fuzishan:民法老师问我 那钱赔谁?我说家人 没家人呢?...囧 钱赔谁? 10/24 19:06